普羅旺世社區規劃有一、二、三、四期建案,而欣偉傑公司僅參與興建及銷售第一期建案,但是欣偉傑公司於地產王網站登載公共設施包括游泳池,而未特別說明何時建成,或說明屬四期建案之整體規劃,廣告予人印象已使一般大眾誤認游泳池設施,即為普羅旺世社區一期建案建成公共設施,將包括游泳池設施,然普羅旺世社區一期建案於97年12月至98年6月間陸續取得使用執照,迄今未見游泳池設施。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0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地產王網站登載普羅旺世社區一期建案游泳池公共設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欣偉傑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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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廣告不實!欣偉傑建設公司罰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第1102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偉傑公司)於地產王網站登載普羅旺世社區一期建案游泳池公共設施,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欣偉傑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普羅旺世社區規劃有一、二、三、四期建案,而欣偉傑公司僅參與興建及銷售第一期建案,但是欣偉傑公司於地產王網站登載公共設施包括游泳池,而未特別說明何時建成,或說明屬四期建案之整體規劃,廣告予人印象即為普羅旺世社區一期建案建成之公共設施,將包括有游泳池設施。
公平會復表示,普羅旺世社區一期建案於97年12月至98年6月間陸續取得使用執照,然迄今未見游泳池設施。欣偉傑公司雖然表示建案所宣稱之公共設施,係為該社區整體四期建案所規劃,在四期建案完成後,再交由所有住戶自行管理。相關設施除有優先必要而興建外,其餘設施在開發第四期建案時,一併興設完成。但欣偉傑公司於地產王網站登載之公共設施包括游泳池,並未進一步表示前開事由,已使一般大眾誤認游泳池設施,應於普羅旺世社區一期建案興建時一併興建,其內容顯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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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罰30萬
長煜公司、達永公司及好漾公司合作銷售「W TOWER越世紀」建案,於屋頂層景觀休憩公設配置參考圖及廣告圖冊刊載「S影音劇院」、「U親子律動館」、「T棋藝會館」,及廣告圖冊宣稱「77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 棋藝會館」、「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足使消費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及使用案關公共設施。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前開公共設施位置於建築執照突二層、突三層平面圖及地上一層平面圖上登載用途為「機電設備空間」及「自行車位」空間,案關廣告層突二、三層公共設施因屬「居室」與原核准圖說不符,且有違反容積管制之嫌,日後恐涉違規使用部分應依建築法第73條與第91條規定辦理;又長煜公司及達永公司自承,案關廣告宣稱「S影音劇院」、「U親子律動館」、「T棋藝會館」,及廣告圖冊宣稱「77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 棋藝會館」、「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與原核准之建造執照施工平面圖不符,且並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致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日後倘依廣告內容使用將有遭裁罰、命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風險。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8) 日第109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長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好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長煜公司新臺幣50萬元、達永公司新臺幣50萬元、好漾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建案廣告圖片內容與事實不符共罰80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三和硯」建案廣告內容刊登有「KARAOKE」、「LOUNGE BAR」與「BODY GYM」公共休閒設施圖片,惟前述設施係利用該建案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空間設計配置,而據新北市政府表示「三和硯」建案地下1樓為防空避難室用途;另該建案「機電設備空間」未依原核定使用類組使用,而將其變更為臥室或客廳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爰引同法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三和硯」建案,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公共設施情狀、建物用途與室內使用空間,為影響消費者承購交易決定重要因素,廣告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分別處山琳公司新臺幣50萬元、璞石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有廣告,應注意避免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和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之內容。 |
「首善」建案廣告不實公平會共罰155萬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摩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策略型工業區」之「首善」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配置圖示,依廣告內容設置該等公共設施乃屬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對於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首善」建案於網路刊登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文字說明及繪有客廳、臥房、浴室、廚房等供住宅使用之起居設施配備圖示,然建案位處「策略型工業區」,其建照申請書記載之建築物用途為「辦公、服務類(G類)」,依法不得做住宅銷售、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而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對於「首善」建案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針對廣告不實的「首善」建案,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英德公司新臺幣100萬元、摩根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台北市建管處下午立即進行稽查,結果雖尚無擅自變更或違規使用情事,但已列管不定期稽查,若發現有擅自變更或違規使用情事,均會處違規行為人6萬元罰鍰並要求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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