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貨物銷售後再分期付款買回申報扣抵應知規定
國稅局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籌措資金支應營業所需將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其進項稅額得否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此類交易模式,營業人及租賃公司均應依規定就其銷售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進項稅額倘無不得扣抵情事者,譬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屬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或屬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外,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營業人甲售後買回之貨物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為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切勿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須籌措資金支應營業將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應依規定就其銷售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進項稅額倘無不得扣抵情事者,得申報扣抵,然如營業人售後買回之貨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為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就不得申報扣抵,若申報扣抵會被依違反稅法規定受罰。
營業人將貨物銷售後再分期付款買回,其進項稅額倘無不得扣抵情事者,得申報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詢問有關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其進項稅額得否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藉以籌措資金支應營業所需,倘該租賃公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之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該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則買回該貨物之營業人取具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屬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或屬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外,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12月間與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稅之乙租賃公司簽訂「售後買回」買賣契約,將甲公司之機器以2,000萬元銷售予乙公司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同日由乙租賃公司按該機器價款2,000萬元加計利息200萬元為分期付款之售價,採分期付款且一次全額開立方式,開立2,200萬元統一發票予甲公司,甲、乙雙方並均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則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2,200萬元統一發票,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此類交易模式,營業人及租賃公司(即前開案例之甲、乙公司)均應依規定就其銷售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營業人甲售後買回之貨物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為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切勿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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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4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5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10年。 |
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由5年延長為10年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03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103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按修正後規定期間為10年,最遲應於113年7月15日前提出。若營業人是98年5-6月進項憑證未於98年7月15日提出申報扣抵者,按修正前規定應於103年7月15日提出,因適用修正後規定,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可接續計算時效期間10年,故最遲應於108年7月15日前提出。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10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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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進項稅額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國稅局舉例如下:小規模營業人,101年1至3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3,5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10,000元,得扣減10﹪,應納稅額為2,500元﹝3,500元-(10,000元×10﹪)=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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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應多多向賣方索取發票,因為小店戶也可以用進項稅額的10%申請扣減應納的營業稅。
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查定稅額達到起徵點,小店戶必須每季繳納一次營業稅,這些必須繳納營業稅的小店戶,如有購買供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申報時,國稅局會按憑證所載進項稅額的10%扣減小店戶當期查定營業稅額,如果進項稅額10%超過當期查定營業稅額者,次期還可繼續扣減。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額是由國稅局查定,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統一發票, 勿忘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此可減輕營業稅負擔的自身權益,但若購買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是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的貨物或勞務,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用等,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不得申報扣減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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