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元月1日及元月2日均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法定應放假日,事業單位事先得與員工協商將101年12月31日(星期一)原出勤日調整為放假日,形成連續放假4日自101年12月29日(星期六)至102年1月1日(星期二),惟日後須調整上班。

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朋友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其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如係排班制者,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元月1日及元月2日調移他日休假,調移後勞工於上述原休假日出勤工作,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每逢連續假期,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事業單位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企業工時調移或另行補假,及相關工時及休假制度應提早公告,並使員工明確瞭解,避免產生爭議。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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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102年元旦連續假期,勞工休假及工資權益安排應特別注意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發現有民營公司未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亦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差額補助費,勞工局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1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公司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勞工局之處分。

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或是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即有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之規定;若未足額進用,則應定期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目前為1萬8,780元)計算繳納差額補助費,未依限繳納者即依法加計滯納金,而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為,自差額補助費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但以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法務局局長蔡立文進一步說明,本案該公司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亦未依限繳納差額補助費,即符合前開應加徵滯納金之要件。則勞工局要求該公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繳納差額補助費及加徵滯納金,依法有據,蔡局長提醒各機關及民營公司應遵守規定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或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並免遭加徵滯納金。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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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適逢週六應否補假? 

今年端午節(23日)適逢星期六,端午節是否另行補假,應視各事業單位星期六放假究竟屬於「休息日」或「例假日」而定。
端午節當天原排定需出勤者,應放假1天,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或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若端午節當天原無須出勤者,如星期六為法定工時之「休息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如星期六為勞資雙方所約定之「例假日」(即勞基法第36條,每7日中至少應休息1日,約定為星期六固定放假者),則應予補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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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依法應給假給薪

「5月1日勞動節」係國定假日應放假一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若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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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兒童節合併及民族掃墓節工資應加倍發給 
「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開店商家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如勞工同意配合於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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