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委會97年12月12日對無薪假的解釋,只要在勞資協商同意下,月薪可照工時比率縮減,且可低於基本工資。然在97年12月16日勞委會緊急召開記者會,說明在勞資雙方同意下實施的無薪假,為了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企業仍須按月計酬的全職工資不得少於基本工資17,280元。
若日後發生資遣其資遣與失業給付計算方式,新制勞退部分勞工可主張依原本工資計算,舊制勞退金須扣除無薪假這段期間的工資計算,資遣費亦同要扣除,至於勞保仍需維持,依實際工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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