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差,消費意願保守,許多雇主在市場評估後,會考慮進行組織精簡計畫,期望透過組織調整或者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以便在未來景氣復甦時能保有競爭力。

然依法雇主實施減薪或無薪休假,應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且要以書面契約明訂減薪、無薪休假的規定及期限,不然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陳情、檢舉,如查證屬實其所減少的工資,勞工可於5年內向雇主請求補發。

 

以下資料來自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聯絡室
勞委會表示,近來有部分企業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勞委會鄭重澄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17,280元)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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