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元月1日及元月2日均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法定應放假日,事業單位事先得與員工協商將101年12月31日(星期一)原出勤日調整為放假日,形成連續放假4日自101年12月29日(星期六)至102年1月1日(星期二),惟日後須調整上班。
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朋友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其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如係排班制者,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元月1日及元月2日調移他日休假,調移後勞工於上述原休假日出勤工作,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每逢連續假期,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事業單位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企業工時調移或另行補假,及相關工時及休假制度應提早公告,並使員工明確瞭解,避免產生爭議。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102年元旦連續假期,勞工休假及工資權益安排應特別注意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發現有民營公司未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亦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差額補助費,勞工局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之1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公司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勞工局之處分。
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或是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即有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之規定;若未足額進用,則應定期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目前為1萬8,780元)計算繳納差額補助費,未依限繳納者即依法加計滯納金,而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為,自差額補助費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但以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法務局局長蔡立文進一步說明,本案該公司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亦未依限繳納差額補助費,即符合前開應加徵滯納金之要件。則勞工局要求該公司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繳納差額補助費及加徵滯納金,依法有據,蔡局長提醒各機關及民營公司應遵守規定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或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並免遭加徵滯納金。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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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適逢週六應否補假?
今年端午節(23日)適逢星期六,端午節是否另行補假,應視各事業單位星期六放假究竟屬於「休息日」或「例假日」而定。
端午節當天原排定需出勤者,應放假1天,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或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若端午節當天原無須出勤者,如星期六為法定工時之「休息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如星期六為勞資雙方所約定之「例假日」(即勞基法第36條,每7日中至少應休息1日,約定為星期六固定放假者),則應予補假1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針對適逢星期六的端午節是否 放假或另行補假,及相關工時及休假制度應提早公告,並使員工明確瞭解,避免產生爭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依法應給假給薪
「5月1日勞動節」係國定假日應放假一日,雇主依法應給假並給薪,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若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 |
婦女兒童節合併及民族掃墓節工資應加倍發給
「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若開店商家如欲比照公務人員之行事曆作息,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將部分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實施。如勞工同意配合於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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