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和記小米糬」申請以「曾和記Zeng He Ji」等文字及圖案為商標,註冊為小米糬商標;花蓮知名「曾記麻糬」,認為另一家麻糬業者「曾和記」商標相似,消費者會誤認,智財局審查認定,兩商標相似,撤銷註冊;曾和記商標遭撤後,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開庭認為,兩商標確實近似、易混淆,且「曾記」商標識別性較強,應受保護,因此認定智財局撤銷有理,判決曾和記敗訴,全案可上訴。

相關法律條文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2條

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被授權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亦同。
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於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為使用者,除因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者外,不予廢止其註冊。
廢止之事由僅存在於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得就該部分之商品或服務廢止其註冊。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70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71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6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100.06.29  修正商標法第 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店家節稅之道or 營業部分住家節稅    
開店要註冊商標嘛or開店要專業證照嘛or營業開店要開發票嘛
如何保護我的商標  or店家申請商標應知  or類似商標遭起訴 or 店名及商標探討

arrow
arrow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