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籍勞工集體控訴雇主勞動環境惡劣,未提供妥適之膳食及住宿環境,且薪資單未有母語翻譯,未有給付加班費及證件遭雇主扣留及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違反多項勞動法令情事。經勞委會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部分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之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並於100年11月1日裁以罰鍰。就本次控訴勞工於高溫作業場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假日加班未有加班費等事宜,勞委會已責成北區勞動檢查所介入調查。
雇主應善盡生活照顧服務責任,不得扣留外籍勞工證件者,應提供外籍勞工雙語薪資明細表,且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違反規定業者,爰引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其未符合規定之外國人人數採1比1之比例,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務必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勞動基準法中的規範條文常為事業單位忽略而受罰,現以超時工作的違法情形居於首位,勞工「過勞」現象將會是勞工局的稽查重點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就業服務法第4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保障外籍勞工在臺權益,雇主應提供外籍勞工合理妥適之工作及住宿環境。
101年5月7日菲籍勞工集體控訴雇主之勞動環境惡劣,未提供妥適之膳食及住宿環境,且薪資單未有母語翻譯,未有給付加班費及證件遭雇主扣留及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違反多項勞動法令之情事。對此,勞委會表示,任何侵害外籍勞工權益之情事,將依法嚴處、不容寬貸。
勞委會指出,本案有關外籍勞工疑似過勞猝死個案部分,經查雇主於該個案猝死當天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之規定向該會北區勞動檢查所通報,北區勞動檢查所隨即於隔日派員至雇主處就該個案之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等工作負荷調查,惟因該個案之死因尚待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解剖鑑定,若經解剖該個案之死因符合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俗稱過勞)內之目標疾病,勞委會將循職業災害認定程序辦理,絕不會因其外籍勞工身分,而與我國勞工之處理流程有差別待遇;另查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前於98至99年曾到廠3次檢查,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之事實,就勞工安全衛生法違法部分,當時業已請其限期改善,並輔以宣導之相關事宜,至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移請桃園縣政府裁罰。
另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於100年10月28日亦至該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部分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之46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並於100年11月1日裁以罰鍰。就本次控訴勞工於高溫作業場所,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假日加班未有加班費等事宜,勞委會已責成北區勞動檢查所介入調查。
對於外籍勞工申訴每月遭雇主扣4千元膳宿,雇主未提供相對應之伙食及住宿環境,且雇主未提供外籍勞工雙語之薪資明細表,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及證件遭雇主扣留部分,勞委會表示,雇主向外籍勞工收取膳宿費用,應提供外勞膳宿並合理作價;且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書提供妥適之住宿及人身安全環境,並落實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與善盡管理之責;又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籍勞工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且雇主應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另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本案已請地方主管機關就雇主是否違法部分進行查處,倘本案經查處,雇主如有未善盡生活照顧服務之責任,或有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情事,或有未提供外籍勞工雙語薪資明細表、扣留外籍勞工證件者,均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依該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其未符合規定之外國人人數採1比1之比例,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對於外籍勞工權益之重視,一向列為其重要施政目標,勞委會對任何違法情事,將依法嚴辦,並將持續督促地方主管機關落實訪視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管理檢查,以保障外籍勞工之工作權益及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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