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傳出坊間補習安親班老師不當體罰導致學童遍體鱗傷事件頻傳,雖有些家長默許或允諾補習安親班老師可給予適當體罰,然實務上常發生體罰後,有些家長對適當體罰認知不同或認為體罰過度要求賠償之爭議事件。

教育部明令禁止體罰,且只要出現體罰讓學童有身心虐待之實,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二款規定,因此從事補教安親業者切勿因家長允諾老師可體罰孩子,在求好心切下就體罰學童,而觸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二款規定,將受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的處份。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一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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