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運業女性隨車人員,因懷孕不能繼續擔任隨車人員,要求轉調為售票員時,遭主管拒絕「有看過公司有大肚子的在售票嗎?」甚至暗示應自動離職或留職停薪,女性隨車人員因而向新北市政府申訴。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為該業者未提供懷孕之受僱者舒適的制服及適當之職務,甚至以沒有適合孕婦穿得制服為由,要求員工自動離職或辦理留職停薪,顯見因特定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認定該業者「以保護之名,行歧視之實」,已構成違法之事由,評定裁罰10萬元。 

開店商家若有女性員工懷孕,應主動協助懷孕員工轉調職務、避免從事耗費體力的工作,並特別為懷孕員工製作寬鬆舒適的制服或允許穿著孕婦裝,以建構友善之工作環境。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孕婦售票有損形象? 新北市開罰10萬

某大型客運業女性隨車人員,因懷孕者不能繼續擔任隨車人員,但當員工要求轉調為售票員時,不僅遭主管拒絕「有看過公司有大肚子的在售票嗎?」甚至暗示應自動離職或留職停薪,因而向新北市政府申訴。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懷孕歧視成立,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新臺幣10萬元。


勞工局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該名主管陳述基於安全考量,懷孕者不能擔任隨車人員,但隨車人員要求轉調為售票員時,主管卻以工作規則規定「凡配有制服人員出勤時,一律按規定穿著」,強調無適合孕婦之制服尺寸,且售票員須穿著高跟鞋並長時間站立售票,從而拒絕員工轉調之請求,甚至暗示員工自動離職或辦理留職停薪。就歧會認為此舉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形成對懷孕員工敵意式工作環境,且有不利之對待。


就歧委員認為,該客運業者未提供懷孕之受僱者舒適的制服及適當之職務,甚至以沒有適合孕婦穿得制服為由,要求員工自動離職或辦理留職停薪,顯見因特定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認定該業者「以保護之名,行歧視之實」,已構成違法之事由,評定裁罰10萬元。


身兼就歧會主席的勞工局長高寶華呼籲,各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懷孕員工轉調職務、避免從事耗費體力的工作,並特別為懷孕員工製作寬鬆舒適的制服或允許穿著孕婦裝,以建構友善之工作環境。若勞工於求職或受僱時遭受雇主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


就業歧視申訴程序:
1.到聯合服務中心櫃檯或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2.傳真(02-29642708)或郵寄(板橋區中山區1段161號7樓)提出就業歧視申訴。
3.勞工局受理後,將派專人進行調查,再提報至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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