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協助弱勢自立並減輕弱勢創業者之經濟負擔,以降低其創業資金上的壓力,創業可以更輕鬆,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規定,自101年一月起,將獨力負擔家計者納入「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協助的特定對象,提供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的優惠創業貸款,利息差額由勞委會補貼給放款銀行。

所謂獨力負擔家計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獨力負擔家計者」資格認定函釋,包含配偶死亡、配偶失蹤6個月以上、離婚、配偶服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24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獨力負擔家計者」資格認定函釋:
一、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3月24日勞職業字第第0990512169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下列3類人員:

(一)   求職者據所定8款情形之一,且獨立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二)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立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按本法為協助因未婚生子,獨力扶養所生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直系血親卑親屬,致成獨力負擔家計者,所謂「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應以「雙方如夫妻般共同生活,但並未預先完成結婚手續」為範疇,尚不涵括與其同戶共居之親屬或如寄居之無親屬關係者。

三、另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尚屬一般性社會結構之現象,難謂為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須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而成獨力負擔家計者之範疇。惟若是類未婚者係屬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以外所列特定對象,仍得依本法及相關規定,優先獲得就業服務協助資源。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獨力負擔家計者 創業貸款負擔更輕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貫徹政府協助弱勢自立並減輕弱勢創業者之經濟負擔的政策,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規定,自今年一月起,將獨力負擔家計者納入「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協助的特定對象,提供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的優惠創業貸款,利息差額由勞委會補貼給放款銀行,以降低其創業資金上的壓力,創業可以更輕鬆。

所謂獨力負擔家計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包含配偶死亡、配偶失蹤6個月以上、離婚、配偶服兵役或服刑的情況,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等。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分的人,在申請微型創業貸款時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經審查獲貸後就可享有上述的優惠利率。

鑑於微型創業是就業的新型態,勞委會為協助婦女及中高齡者創業,開辦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除提供免費創業入門班、進階班、精進班課程及前、中、後全程顧問諮詢輔導陪伴措施外,另提供最高100萬元、為期7年、免保人免擔保品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近3年來已協助6千5百餘人完成創業,創造約1萬9千個就業機會。

一般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人其貸款條件為前2年免息,第3年起自付貸款本息,本次貸款規定修正後,獨力負擔家計者享有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降低創業的資金負擔。相關資訊可洽勞委會免費創業諮詢專線0800-092-957或上微型創業鳳凰網站(http://beboss.cla.gov.tw/)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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