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89年11月9日第47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作為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或第24條規定之判斷依據,且明定流通事業宜就附加費用之項目、用途、金額(或計算標準)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另其收取仍應遵循該當附加費用與商品銷售間須有「直接關連性」與「比例性」二項原則,並符合一般商業合理之交易習慣。惟依本會於(本)94年初就供貨廠商支付附加費用現況之問卷調查結果,多數供貨廠商認為流通事業雖係依據雙方事先訂定之書面契約收取附加費用,惟多數供貨廠商認為附加費用對商品銷售無助益且超過其可直接獲得利益。是為解決流通事業與供貨廠商因附加費用產生之爭議,爰配合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現況予以檢討修正上開處理原則。
檢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對照表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
94年9月26日現行規定 |
說 明 |
一、(目的) 為避免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向供貨廠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一、(目的) 為避免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向供貨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供貨廠商」用詞之一致性。 |
二、(流通事業之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流通事業,係指量販店、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消費合作社及其他從事綜合商品零售業務之事業。 |
二、(流通事業之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流通事業,係指量販店、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消費合作社及其他從事綜合商品零售業務之事業。 |
本點未修正。 |
三、(附加費用之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附加費用,係指除貨款價金項目外,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收取或自應付貨款扣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要求供貨廠商負擔之各種費用。 |
三、(附加費用之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附加費用,係指除貨款價金項目外,流通事業向供貨商收取或自應付貨款扣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要求供貨商負擔之各種費用。 |
「供貨廠商」用詞之一致性。 |
四、(市場優勢地位之審酌因 素) 流通事業是否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認定,應審酌流通事業相對於供貨廠商之營業規模及市場占有率、供貨廠商對事業於交易上之依賴程度、供貨廠商變更商品販售通路之可能性、以及該特定商品之供需關係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 四、(市場優勢地位之審酌因素)
流通事業是否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認定,應審酌流通事業相對於供貨廠商之營業規模及市場占有率、供貨廠商對事業於交易上之依賴程度、供貨廠商變更商品販售通路之可能性、以及該特定商品之供需關係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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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點未修正。 |
五、(書面約定) 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宜就附加費用之項目、用途、金額(或計算標準)、促進商品販售計畫、預期效益及違約處理方式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 |
五、(書面約定) 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宜就附加費用之項目、用途、金額(或計算標準)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 |
一、為使供貨廠商瞭解各家流通事業對促進商品販售之不同作為,俾作為是否支付各項附加費用之參考及選擇對供貨廠商較有利之流通事業,增列流通事業宜揭露附加費用促進商品販售計畫資訊。 二、為便於供貨廠商衡量各項附加費用對商品銷售是否有助益及是否超過其可直接獲得利益,俾以作為是否支付各項附加費用之參考,增列流通事業宜揭露附加費用預期效益資訊。 三、為減少流通事業與供貨廠商解決爭議之成本,增列流通事業宜揭露附加費用違約處理方式資訊。 |
六、(扣款帳單明細資料之提供) 流通事業以直接扣減貨款方式,收取供貨廠商應負擔之附加費用者,宜事先提供扣款帳單之明細資料,始得辦理扣款。 |
六、(扣款帳單明細資料之提供) 流通事業以直接扣減貨款方式,收取供貨廠商應負擔之附加費用者,宜事先提供扣款帳單之明細資料,始得辦理扣款。 |
本點未修正。 |
七、(執行流程及成效資訊之揭露) 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宜提供實際處理流程及效益等資料,且以書面明確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
無 |
一、本點新增。 二、為使供貨廠商瞭解流通事業對促進商品販售之際處理流程及效益,進而減少對於支付附加費用負面之看法,並減少供貨廠商取得促銷商品相關資訊成本,爰增列本點規定。 |
八、(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類型) 流通事業左列各款行為之一,為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行為: (一)促進商品販售無直接關係之費用,要求供貨廠商負擔該項費用支出。
(二)相關設備投資、研發作業或促銷活動等雖有益於供貨廠商促銷商品或降低作業成本,惟要求供貨廠商負擔之金額,已超過供貨廠商可直接獲得之利益。 (三)完全基於達成本身年度獲利目標等會計決算之因素,而要求供貨廠商負擔附加費用之行為。 (四)在供貨廠商無任何義務情形下,卻於其提供商品後,要求減少商品之進貨價格。 (五)就促進商品販售產生之效益相同,惟要求供貨廠商重複負擔不同項目之附加費用。 (六)為保障本身至少可以獲得之利益,不論供貨廠商實際銷售金額是否達到預估銷售金額情況下,而要求供貨廠商至少須負擔一定金額之附加費用。 (七)其他違反一般合理交易習慣或商業倫理之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行為。 |
七、(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類型) 流通事業左列各款行為之一,為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行為: (一)就促進商品販售無直接關係之費用,要求供貨廠商負擔該項費用支出。 (二)相關設備投資、研發作業或促銷活動等雖有益於供貨廠商促銷商品或降低作業成本,惟要求供貨廠商負擔之金額,已超過供貨廠商可直接獲得之利益。 (三)完全基於達成本身年度獲利目標等會計決算之因素,而要求供貨廠商負擔附加費用之行為。 (四)在供貨廠商無任何義務情形下,卻於其提供商品後,要求減少商品之進貨價格。 (五)其他違反一般合理交易習慣或商業倫理之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行為。 |
一、為使流通事業及供貨廠商均能明確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增列流通事業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重複負擔及要求供貨廠商至少須負擔一定金額之附加費用或依預估銷售金額計算附加費用之違法行為類型,俾使相關業者知所行止,同時作為本會今後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增列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二、現行第五款規定移列至第七款規定。 |
九、(違反之法律效果) 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有不符第五點、第六點或有第七點規定之情事,足以影響流通市場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八、(違反之法律效果) 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有不符第五點、第六點或有第七點規定之情事,足以影響流通市場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
點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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