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7月1日起將開始實施,新修正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其中最大的變革,是對於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經稽徵機關核准得辦理現場退稅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含稅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累計退稅金額在1,000元以下者,可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開放陸客自由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次數日趨頻繁,開店商家無不摩拳擦掌準備掌握大陸客來台觀光商機,為提升陸客便利性和服務品質,開店商家若申請資格能符合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三、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前項標誌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開店商家即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以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以迎接這龐大陸客來台商機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
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三、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前項標誌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4條
特定營業人由專人辦理退稅,且其專責退稅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現場退稅之標誌:
一、具備高中、高職或專科以上相當學歷並具基本電腦操作概念。
二、至少一人以上具有經稽徵機關授與十六小時以上之專業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之資格。
前項第二款所定專責退稅人員,應配合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參加退稅專業教育複訓。
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所生之費用,由特定營業人負擔之。
第一項標誌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5條
經核准之特定營業人,應將前二條規定之標誌張貼或懸掛於特定貨物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後,始得辦理本辦法規定之事務。
特定營業人經核准申請後,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定期要求其設置符合需要之電腦設備,並完成相關電腦連線作業。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據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籍旅客之姓名與護照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但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得免記載外籍旅客之姓名。
二、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7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時,除適用第八條規定情形者外,應開立記載下列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經外籍旅客簽名後,交該外籍旅客收執:
一、外籍旅客姓名。
二、外籍旅客之護照號碼。
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四、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五、依前款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或外籍旅客有違反小額退稅(含未向海關申請查驗)紀錄者,不得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第一項退稅明細申請表之聯數及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
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退稅金額符合小額退稅規定,且外籍旅客選擇現場退稅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立同第七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以下簡稱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外,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
二、特定營業人應將特定貨物獨立裝袋並依據前款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所載之應退稅金額辦理退稅,連同第六條第二項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蓋「旅客已申請退營業稅」之字樣)、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一併交給外籍旅客。
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非受理小額退稅案件或外籍旅客有違反小額退稅(含未向海關申請查驗)紀錄者,不得開立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
外籍旅客如選擇向出境機場、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特定營業人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並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第一項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之聯數及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陸客自由行,旅遊業者與特定營業人積極規劃外籍旅客現場退稅。

開放陸客自由行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次數預將日趨頻繁,旅遊業者與特定營業人無不磨拳擦掌,準備迎接這群顧客及背後隱藏的龐大商機,同時積極推展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現場退還營業稅事宜,以提升服務品質。

國稅局指出,本次新修正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將於10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大的變革,係對於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經稽徵機關核准得辦理現場退稅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含稅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累計退稅金額在1,000元以下者,可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上揭經稽徵機關核准得辦理現場退稅之特定營業人,可先行妥適規劃營業場所之退稅空間、相關標示及佈置等,以方便外籍旅客辦理退稅,進而提升退稅服務品質,俾利外籍旅客於取得退稅款後當場再行購物消費,旅遊業者亦可適時向外籍旅客宣傳本項便民措施,並與該特定營業人密切合作共創商機。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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