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政策,為便利免稅商店營運需求,財政部同意免稅商店銷售貨物得收取人民幣,銷售貨物收取人民幣,若須找零仍應以新台幣為之,該政策預定於98年7月上旬上路。

依據財政部規定,國際機場、港口的免稅商店,銷售貨物收取的人民幣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6萬元;市區免稅商店則沒有金額限制。

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要設立免稅商店,一是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的免稅商店;另一是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市區內的免稅商店。另外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第三條規定若經海關核准者,並得在市區內設置預售中心。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第三條

免稅商店分下列二種:
一、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經海關核准者,並得在市區內設置預售中心。
二、市區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之都市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第 4 條
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之出境、過境及入境旅客 銷貨為限。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以對持有護照或旅行證件之出 境旅客銷貨為限。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第 9 條
申請核准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並向所在地關稅局提出申 請。
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上。但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專營銷售觀光旅客商品。
三、具有以電腦處理帳貨之設備及能力。 海關得視免稅商店管理之需要,依實際情形,於免稅商店設置時或設置後 ,要求免稅商店設置符合管理需要之電腦設備,以處理業務,並應於海關 規定之期限內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其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第 10 條
申請設置免稅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核准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 、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免稅商店位置圖。
二、公司登記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影本各一份。
三、免稅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四、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並應檢附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影本 。
五、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及市區免稅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 出境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並應檢附機場或港口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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