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老闆給付工讀生兼職打工或半職員工工資應知-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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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老闆給付工讀生兼職打工或半職員工工資應知-工讀生打工假日出勤須計加班費薪資
不少學生兼職打工,短期工讀賺取外快,然兼職或半職的學子控訴雇主苛扣薪資、少給薪資或加班費等情事,屢傳勞資爭議。
有一案例一工讀生至知名連鎖餐飲業打工,因自認無法適應而離職,但店長卻以他任職未滿一周為由僅給半薪,這名工讀生向家長反映此其情況,家長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有剝削勞工之嫌,並要求店家補足薪水及道歉。結果知名連鎖餐飲業者調查是一行政作業疏失導致僅給半薪,已將另一半薪水寄給工讀生當事人。
依勞基法規定,無論勞工領時薪或月薪,資方都不得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若經勞動檢查處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但若勞工(工讀生)故意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有具體事實上之損害,且雙方另有約定,如簽署切結書,並對於損害賠償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根據勞檢與申訴案件統計,打工族最易遭遇不法情形,仍以未依法發給加班費居多,例如未達基本工資,或要求國定假日出勤、卻未給2倍工資;其次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苛扣薪水。工資是受僱勞工(工讀生)生活的重要基礎,雇主不得以各種名義積欠或扣勞工(工讀生)薪資,也許大部分勞工(工讀生)可能選擇默默承受,不敢與雇主爭論,但若是勞工(工讀生)向勞工局投訴資方違反勞基法規定,資方將可能被處新台幣2萬元整罰鍰。
勞動部指出,對於一些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家庭主婦、學生等而言,兼職或半職的工作型態,是另一種選項。不論全職、兼職或半職員工,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專業單位,雇主就必須依該法之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諸如,基本工資、特休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以及依法加保勞工保險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兼職工讀生雖為短期打工賺取外快,雇主應按規定支付最低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勞工退休金),若遇國定假日也要給付2倍工資。此外,工讀生受傷,不論是在工作場所,或是在上下班往返住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若無違反重大交通規則,和正職員工享一樣待遇視為職業傷害,可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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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一例一休制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部分工時勞工如何計給薪資
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1.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改為新臺幣 133 元(原新臺幣 126 元),雇主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的時薪不得低於 133 元。
2.雇主使時薪制勞工於法定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如使時薪制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雇主也應按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加成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3.範例:按時計酬者,休息日出勤如何計給薪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未逾 5 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 40 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因時薪已包含第 6 日休息日及第 7 日例假日工資,針對勞工單週其餘未出勤日,無須另計給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新法,每週出勤日數逾 5 日,單週出勤日數達 6 日,不論單週出勤時數是否達 40 小時。
第 6 日(休息日)工資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加成計給。
計算方式參下註 1 及註 2。
<註 1>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8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6 (第 3-8 小時) =1,329.99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1,685 元
<註 2> 時薪制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 4 小時
▓休息日當日工資計算如下:
133 元 x1 又 1/3 x 2 (第 1-2 小時) =354.66 元
133 元 x1 又 2/3 x 2 (第 3-4 小時) =443.33 元
→因此休息日當日出勤工資至少為 798 元
4.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者,降低人事支出,減少一例一休制衝擊,只要依規定讓正職月薪制員工每週都有1例1休合理排班調度,搭配部份兼職人力運用,就可以減少很多休息日出勤比率降低加班費。而另一方面,只要讓兼職員工不要連續工作到第六天,也不需要支付給兼職員工休息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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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 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 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 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 資」中。 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 126 元(自 106 年 1 月 1 日調 整至 133 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 再行加給。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部分工時勞工不適用變形工時,且若一天超過8小時就應以延長工時方式給予加班費。 因部分工時本就不是全時工作者,依勞動條 3字第 1030028069 號函:「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條第 1 項規定,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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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工讀生兼差打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部分工時勞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 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 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 40 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 準計給工資。
例說明:早餐店打工族,時薪 150 元,每週固定出勤 6 天,每天工作 3 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 18 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 40 小時 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 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 3 小時,以 4 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 900 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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