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老闆被下屬竊聽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判4月民事判賠40萬 -開店創業加盟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老闆被下屬竊聽提告刑事妨害秘密罪判4月民事判賠40萬
一董事長發現辦公室等多處遭人安裝竊聽器,所有員工在辦公室的一言一行通通被錄音,追查後發現,裝竊聽器的竟是自家員工副總,並將錄得內容存放在硬碟與自己手機,甚至利用竊聽得來的資訊從事競業行為,造成精神折磨且時間長達4年,求償1000萬元,因此上台北地方法院提告。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部分,判決副總經理違反妨害秘密罪判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因刑事判決確定,且副總提出的廠商報價單和發票等相關證據,皆找不出有任何安裝竊聽設備紀錄,確實侵害董事長隱私,因此董事長求償1000萬元,判決副總須賠償4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家如有聘請員工或是開放加盟成立加盟連鎖總部,與員工所簽員工守則中的競業條款,不僅要註明離職後幾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產業及職務外;還應加註違約賠償金額,在競業條款裡,才會有經營權益上的保障。
以下 加盟連鎖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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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技術和獨門秘方應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
針對加盟連鎖企業所研發出來的關鍵技術和獨門秘方,加盟連鎖企業經營者應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以保護加盟連鎖企業未來發展競爭優勢的關鍵利器,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連鎖加盟業者,建立保護措施時應考量以下幾大重點:
第一、對於重要關鍵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計畫具有關鍵之研發成果,不能隨意向他人透露,包括店內員工。
第二、在未簽訂完善保密契約前或是還沒取到專利權前,務必不能公開研發成果,即使在客戶的要求下,為保護研發成果和技術也是一樣。
第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是重要資產,除定期稽核外,還應清楚標示其機密性,更須有人專門負責看管,避免閒雜人等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
第四、平時與人聊天或信件來往的過程中,避免談及談論研發成果,以避免無意間洩漏。
第五、有涉及接觸到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者皆要簽署保密相關契約(包括保密合約、智慧財產權歸屬契約、競業禁止條款)且契約內容越詳細越好。
第六、當發覺有關鍵機密文件和技術外流時,應立即採取應變措施補救,例如加速申請專利腳步或請律師寄存證信函或律師信明白告知對方有侵權之嫌。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企業經營業者,加盟連鎖企業授權予加盟分店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等均應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建立合理妥善的保護措施(競業禁止條款、營業祕密保密條款、中央廚房)。加盟分店店長及所屬店職員只得在授權範疇限度內使用,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契約解除後,加盟者應立即返還所有營業秘密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加盟者若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保密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加盟總部追訴洩漏業務資料加盟者應負刑事責任
加盟者若與該加盟公司簽訂保密合約,合約中有承諾強制或禁止不得將該公司業務資料洩漏給第三者或私下自行使用生產,加盟者若違反該條款強制或禁止規定,加盟公司將不僅可提出民法賠償,更可以洩漏公司機密為由依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追訴加盟者應負之刑事責任,加盟者不得不慎。
營業秘密法有行使時間的限制,依第十二條規定加盟公司須在知道有侵害行為時起二年內,或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行使其權利,期限過後加盟者便可無須理賠。
營業秘密法第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盟連鎖餐飲業如何保護陣店之寶獨門配方實務案例
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的獨門「配方」或「製程」,往往被視為陣店之寶,理應受營業秘密保護,但以99年新加坡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公司指控黃湘怡經營巧克力蛋糕店洩漏營業秘密及涉嫌違反競業禁止一案,「洩漏營業秘密」遭法院駁回判例,顯示除非「配方」或「製程」具有相當獨特性,要不,若經有心人加以改進「配方」或「製程」,則獨門「配方」或「製程」未必能有效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新加坡籍女歌手黃湘怡經營巧克力蛋糕店,被新加坡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公司指控短報營收少付權利金,及把原加盟店改名稱同樣是銷售巧克力蛋糕等商品,涉嫌違反競業禁止一案;Awfully Chocolate共請求四百六十七萬多元,請求賠償內容如下,權利金五十萬元、查帳費一百四十一萬多元、貨款兩百零六萬多元、違約停止加盟店經營十萬元、洩漏營業秘密十萬元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五十萬元。
調查資料顯示2006年新加坡籍女歌手黃湘怡與Awfully Chocolate簽署加盟契約,Awfully Chocolate公司授權黑伊在台開設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蛋糕專賣店,合約內約定每月提供營業額百分之十五權利金;因此判定四家門市是原加盟Awfully Chocolate門市,黃湘怡一方所主張改新名稱是自行開發品牌Black as Chocolate,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確定應賠五十萬元;擅自約停止臺北市天母、八德加盟分店的營業,造成Awfully Chocolate公司損害,確定應賠十萬元;黑伊公司少付權利金及部分貨款部份,確定應賠兩百零六萬多元;共賠三百一十六萬多元,但臺北地院法官認定黃湘怡一方主張,並未洩漏營業秘密給他人;完全依約給付權利金,並無短報或積欠Awfully Chocolate款項行為,Awfully Chocolate無權請求查帳等費用方面,因此駁回查帳費一百四十一萬多元及洩漏營業秘密部分十萬元。在扣除 Awfully Chocolate需負責的鍋具延遲送抵損害七萬元及蛋糕粉品質不佳或過期損害合計共一百三十四萬餘元後,黃湘怡及黑伊天使公司,應共同賠償Awfully Chocolate公司一百七十四萬餘元。
加盟連鎖企業保護關鍵技術即獨門秘方實務知識及範例:
離職員工偷機密檔案競標搶生意送法辦實務案例
98年7月初警方接獲某清潔公司報案,清潔公司公司內部相關機密檔案(客戶基本資料及承包金額底價文件)疑遭日前離職的員工蔡姓、陳姓兩人複製竊取(二員工離職時皆有簽訂「員工保密保證書」),並開設相同業務性質公司,且以惡意低價競標手法與原公司競爭客戶。台北市警局98年8月1日偵破該案,將蔡姓、陳姓兩人依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違反著作權等罪,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經營業者如有須保密資料,就可要求員工簽訂「員工保密保證書」或是「競業禁止條款」,加盟總部要求加盟者在合約中往往有一項競業禁止條款規定,進一步保護開店商家或加盟總部的權益 。
然雇主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合法利益,要在有競業禁止的必要性,並給予合理的補償下,雇主才可規定競業禁止的內容,但競業禁止還是限定於企業內有學習或接觸專門性及秘密性的業務範圍內,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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