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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開店打烊日常管理檢核表

目的:
使店家業者藉此檢核表在日常營業打烊上發現有無須檢討改善的空間
做法:
1.使用說明:是  否二分法 ,選否者, 請在( 口 ) 內打勾。
2.如有打勾處  阿甘建議店家檢討改善

3.更多 開店診斷檢核資料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所提供,如有任何疑問請 留言給阿甘   
4.相關店面促銷資訊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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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
阿甘依據開店經驗整理列出日常店面打烊後應完成事項管理檢核表供供給創業者或經營者參考。

餐飲業打烊後應完成事項
口1.檢查店內確實無人及有無顧客遺留物品
口2.清潔整理店內環境
口3.清潔爐具餐盤等生財器具且放置於固定位置
口4.材料庫及廚藏櫃是否整理乾淨
口5.檢查冷凍箱溫度有無異常
口6.檢查所有易腐壞食材有無放入冷凍箱內
口7.冰箱內食材收藏有無按照規定分類儲存
口8.明日所需食材佐料物料是否已備好
口9.明日食材佐料物料訂購單是否已逐項列出
口10.列出明天需完成對外及交代事項有那些
口11.檢查餐桌上湯匙筷子各式調味料紙巾是否補充完畢
口12.檢查抽屜出納盒口袋內是否留有現金
口13.結算零錢對帳及入帳
口14.確認發票上交及數量是否足夠使用
口15.整理顧客建議及抱怨處理
口16.離去前檢查門窗水電瓦斯是否確實關閉
口17.最後確認保全設定是否正常運作

阿甘建議開店創業者或經營者應依據該店實際狀況需求,參考上述資訊,擬出最適合該店每日店面營運行程表,然後按表操作,才不會因為忙碌或勞累而漏東漏西造成事後處理上地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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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內環境的好壞,除了與空間的設計和陳設有關之外,光線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一環。光之與顧客有著潛移默化的功能,店內消費族群如大多爲婦女、學童,光源系統應以明亮爲主。咖啡廳、高級西餐廳講究情調的地方,燈飾系統自然是以柔和爲主。
店內的光線來源不外乎自然光、飾光、照明光三種。自然光應用在店內的時段畢境非常有限,因而飾光與照明光才是店內光線的主角。店內的光線經過妥善規劃整合(色採應用、明與暗、光與影、實與虛)可更加襯托出店家的風格和格調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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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內環境的好壞,除了與空間的設計和陳設有關之外,光線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一環。光之與顧客有著潛移默化的功能,店內消費族群如大多爲婦女、學童,光源系統應以明亮爲主。咖啡廳、高級西餐廳講究情調的地方,燈飾系統自然是以柔和爲主。
店內的光線來源不外乎自然光、飾光、照明光三種。自然光應用在店內的時段畢境非常有限,因而飾光與照明光才是店內光線的主角。店內的光線經過妥善規劃整合(色採應用、明與暗、光與影、實與虛)可更加襯托出店家的風格和格調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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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到一家餐館吃飯,看到後到的客人已吃得津津有味,只有他一直沒有侍者來招呼,
老王便去向經理理論:「請問-下你們這家餐館是不是有旁觀席?」
經理回道:「對不起,我不懂你的意思?」
老王續說道:「我一定是做到旁觀席上,不然我怎麼只能看不能吃?」


更多開店經營店家趣聞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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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到一家餐館吃飯,看到後到的客人已吃得津津有味,只有他一直沒有侍者來招呼,
老王便去向經理理論:「請問-下你們這家餐館是不是有旁觀席?」
經理回道:「對不起,我不懂你的意思?」
老王續說道:「我一定是做到旁觀席上,不然我怎麼只能看不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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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 服務對象及資格:
  • 服務項目:
  • 辦理單位:
    (1)設籍並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
    (2)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以下。
    (3)持有本市核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4)具工作能力與創業能力。
    (5)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6)未曾領有政府核發創業性補助或貸款之身心障礙者。
    (7)於申請時及補助期間內,均 不得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1)創業所需之營業場所租金: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兩萬元,
        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各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比例:

    補助金額比例表:
    第一年補助比例租金7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20,000元
    第二年補助比例租金租金6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15,000元
    第三年補助比例租金租金5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10,000元
    第四年補助比例租金租金4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5,000元


    (2)創業所需之設施、設備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設備費之50%,
        每案補助上限十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二組
    電話:(02)25598518轉298、299、300、303
    傳真:(02)2559-8528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府法三字第0922137570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府法三字第09630469000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之營業場所租金及設施設備,減輕其創業負擔,特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繼續六個月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六十五歲以下,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 之身心障礙手冊。
三、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四、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
五、未曾領有政府發給之創業補助。
六、於申請時及補助期間內,均不得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 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本辦法之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每一創業案,依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所載之租金數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逐年遞減,補助人 數以四人為限。其租金補助比例及金額如下: 第 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七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第 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第 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五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 第 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四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租約起始日期及勞工局核准補助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
(三)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或土地,不得為受補助人或其 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二親等內)所有,並應坐落於本市。

 二 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
每一創業案每人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但不得超過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設備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 五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含創業計畫)。
二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 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 未曾領有政府發給創業補助之切結書。
五 勞工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必要時,勞工局得要求申請人繳驗 正本。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勞工局應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六 條 勞工局受理申請後,應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請申請人出席說明。 前項審查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經申請人依同法第 三十三條申請迴避獲准者,不得參與審查。 第 一項審查重點如下:
 一 創業計畫之可行性,創業內容是否符合申請人之身心狀態、 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
二 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受益情形。
三 申請人曾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者,優先核准。 前項審查期限,以二個月為限,勞工局於必要時,得予 延長, 並通知申請人。但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一個月。  

第 七 條 經核准補助者,受補助人應於收受勞工局通知日起四個月內辦理請款手續,逾期者,核准補助失效。但得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 八 條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款除第一次請款外,自每年一月起,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受補助人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分四期申請當期補助款,逾期一個月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 請款時之租約存續期間未達一個月者,其補助款併入下期請領。但於當期補助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款應依前條規定一次請領。

第 九 條 受補助人辦理請款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 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具名簽章領據。
四 營利事業登記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 件影本。
五 組織型態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組織章程、執行業務股東 或董(監)事、股東名冊影本。
六 組織型態為合夥者,應檢附合夥契約(應載明受補助人出 資金額)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七 勞工局規定之其他文件。

請領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款者,除前項規定外,另須檢附下列文 件:
一 經辦理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交證明。
二 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
三 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事業之稅籍登記證明 影本。

請領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款者,除第 一項規定外,另須檢附下 列文件:
一 購置之設施設備發票收執聯影本,但買受人應以受補助人 或其創業單位為限。
二 購置之設施及設備相片。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文件,於第一次請款時已提供者,得免重複檢具。但有異動時,應檢具異動之文件。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勞工局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正本。 申請人請款文件如有欠缺,勞工局並應限期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齊者,不予核發當期補助款。

 第 十 條 受補助人應為所創事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負責人。但所創事業之受補助人在三人以上,因法令限制無法登記為負責人時,應為其股東。 受補助人以合夥名義創業者,應於所創事業登記為共同負責 人。 前二項事業應於本市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稅捐。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免辦稅籍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勞工局受理請款案件,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將審核結果通知受補助人,並將補助款撥入受補助人指定帳戶內。 前項期限,勞工局於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補助人。但 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一個月。  

第 十二 條 受補助人應依勞工局核准之創業計畫親自經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經營。如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創業計畫(含人員、事業名稱、營業處所、租金及營業項目等異動)者,應先以書面報經勞工局核准;其營業場所、設施及設備,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第 十三 條 勞工局得視身心障礙者創業需求,邀請相關專業人士,提供創業諮詢。 第 十四 條 勞工局為了解受補助人創業經營情形,得不定期派員至營業場所進行查察,受補助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十五 條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局應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停止發給創業補助,並追繳補助款:

 一 不符第 三條規定資格。
二 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
三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局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停止發給創業補助,並追繳異動後補助款:
 一 事後經法院宣告禁治產。
二 失蹤三個月以上或死亡。
三 喪失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

第 十六 條 核准補助之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文字:「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停止發給創業補助,並追繳異動後補助款:一、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二、事後查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事,或違反第十條規定。但補助期間受補助人屆滿六十五歲,不在此限。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經勞工局查察三次以上均未遇受補助者,且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視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內容。

第 十七 條 前二條補助款之追繳,由勞工局以行政處分為之。 受補助人經勞工局核定應繳回補助款,並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並由勞工局公告之。

第 二十 條 視覺障礙者之創業諮詢及補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補助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撥付本府之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優先支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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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
  • 服務對象及資格:
  • 服務項目:
  • 辦理單位:
    (1)設籍並居住臺北市六個月以上。
    (2)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以下。
    (3)持有本市核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4)具工作能力與創業能力。
    (5)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6)未曾領有政府核發創業性補助或貸款之身心障礙者。
    (7)於申請時及補助期間內,均 不得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1)創業所需之營業場所租金: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兩萬元,
        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各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比例:

    補助金額比例表:
    第一年補助比例租金7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20,000元
    第二年補助比例租金租金6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15,000元
    第三年補助比例租金租金5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10,000元
    第四年補助比例租金租金40%,每月補助金額上限5,000元


    (2)創業所需之設施、設備補助:每案最高補助總設備費之50%,
        每案補助上限十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二組
    電話:(02)25598518轉298、299、300、303
    傳真:(02)2559-8528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府法三字第0922137570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府法三字第09630469000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之營業場所租金及設施設備,減輕其創業負擔,特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執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繼續六個月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六十五歲以下,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 之身心障礙手冊。
三、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四、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一年。
五、未曾領有政府發給之創業補助。
六、於申請時及補助期間內,均不得擔任申請案外之營利事業 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本辦法之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一)每一創業案,依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所載之租金數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逐年遞減,補助人 數以四人為限。其租金補助比例及金額如下: 第 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七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 第 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第 三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五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 第 四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之百分之四十。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補助期限最長四年,其期限之起算,以事業核准設立登記日期、租約起始日期及勞工局核准補助日期三者之最後發生日期之次月一日為補助起始日。
(三)營業場所之建築改良物或土地,不得為受補助人或其 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親屬(二親等內)所有,並應坐落於本市。

 二 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
每一創業案每人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但不得超過營業所需之必要設施及設備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第 五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含創業計畫)。
二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 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 未曾領有政府發給創業補助之切結書。
五 勞工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必要時,勞工局得要求申請人繳驗 正本。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勞工局應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 六 條 勞工局受理申請後,應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請申請人出席說明。 前項審查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經申請人依同法第 三十三條申請迴避獲准者,不得參與審查。 第 一項審查重點如下:
 一 創業計畫之可行性,創業內容是否符合申請人之身心狀態、 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
二 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受益情形。
三 申請人曾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者,優先核准。 前項審查期限,以二個月為限,勞工局於必要時,得予 延長, 並通知申請人。但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一個月。  

第 七 條 經核准補助者,受補助人應於收受勞工局通知日起四個月內辦理請款手續,逾期者,核准補助失效。但得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 八 條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款除第一次請款外,自每年一月起,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受補助人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分四期申請當期補助款,逾期一個月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 請款時之租約存續期間未達一個月者,其補助款併入下期請領。但於當期補助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款應依前條規定一次請領。

第 九 條 受補助人辦理請款手續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 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具名簽章領據。
四 營利事業登記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 件影本。
五 組織型態為公司者,應檢附公司組織章程、執行業務股東 或董(監)事、股東名冊影本。
六 組織型態為合夥者,應檢附合夥契約(應載明受補助人出 資金額)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七 勞工局規定之其他文件。

請領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款者,除前項規定外,另須檢附下列文 件:
一 經辦理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交證明。
二 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之父母)。
三 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事業之稅籍登記證明 影本。

請領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款者,除第 一項規定外,另須檢附下 列文件:
一 購置之設施設備發票收執聯影本,但買受人應以受補助人 或其創業單位為限。
二 購置之設施及設備相片。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文件,於第一次請款時已提供者,得免重複檢具。但有異動時,應檢具異動之文件。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為影本者,勞工局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繳驗正本。 申請人請款文件如有欠缺,勞工局並應限期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齊者,不予核發當期補助款。

 第 十 條 受補助人應為所創事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負責人。但所創事業之受補助人在三人以上,因法令限制無法登記為負責人時,應為其股東。 受補助人以合夥名義創業者,應於所創事業登記為共同負責 人。 前二項事業應於本市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稅捐。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免辦稅籍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勞工局受理請款案件,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將審核結果通知受補助人,並將補助款撥入受補助人指定帳戶內。 前項期限,勞工局於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補助人。但 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一個月。  

第 十二 條 受補助人應依勞工局核准之創業計畫親自經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經營。如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創業計畫(含人員、事業名稱、營業處所、租金及營業項目等異動)者,應先以書面報經勞工局核准;其營業場所、設施及設備,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第 十三 條 勞工局得視身心障礙者創業需求,邀請相關專業人士,提供創業諮詢。 第 十四 條 勞工局為了解受補助人創業經營情形,得不定期派員至營業場所進行查察,受補助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十五 條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局應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停止發給創業補助,並追繳補助款:

 一 不符第 三條規定資格。
二 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
三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局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停止發給創業補助,並追繳異動後補助款:
 一 事後經法院宣告禁治產。
二 失蹤三個月以上或死亡。
三 喪失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

第 十六 條 核准補助之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文字:「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停止發給創業補助,並追繳異動後補助款:一、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二、事後查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事,或違反第十條規定。但補助期間受補助人屆滿六十五歲,不在此限。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經勞工局查察三次以上均未遇受補助者,且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視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內容。

第 十七 條 前二條補助款之追繳,由勞工局以行政處分為之。 受補助人經勞工局核定應繳回補助款,並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 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並由勞工局公告之。

第 二十 條 視覺障礙者之創業諮詢及補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補助所需經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撥付本府之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優先支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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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勞委會大手筆提出多項補助;即日起勞委會按人頭每年度每進用一名身障者最高補助十萬元,必要時可專案申請,不受額度限制。換言之,企業聘用越多身障者,可獲得勞委會較多補助金額。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4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 (構) ,應以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其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對於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勵金,其金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其運用以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必要之支出為限。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
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
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
心障礙者義務機關 (構) ,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標準者,
應定期向機關 (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
資計算。
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得於本法施行細
則另定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4-1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者,
應受懲戒。
私立學校、機構及團體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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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聘用身心障礙者,勞委會大手筆提出多項補助;即日起勞委會按人頭每年度每進用一名身障者最高補助十萬元,必要時可專案申請,不受額度限制。換言之,企業聘用越多身障者,可獲得勞委會較多補助金額。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4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 (構) ,應以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其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對於私立機構並得核發獎勵金,其金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其運用以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必要之支出為限。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
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
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
心障礙者義務機關 (構) ,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標準者,
應定期向機關 (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
資計算。
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及法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得於本法施行細
則另定之。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4-1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者,
應受懲戒。
私立學校、機構及團體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二條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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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沒錢創業成功實例,有一網路商沒錢請不起員工,於是他想出了免費雇用的創意,登報找想免費工作的員工,洽談時便表明公司創業剛起步起初沒錢支付薪水,但他願意將合作的人視為公司的創辦人之一,竟然因此找到員工。同樣的這位網路商沒錢買商品進貨工,於是他想出了以物易物的方式採購對方貨品的創意,但他要以他的行銷服務來抵做購物費用,也有供應商願意嘗試。

從上例可知沒錢的人想創業,可善用本身的創意及有限資源,讓對方感受到誠意及未來發展可行性,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但要爭取到別人的贊助或免費資源,有幾個前提必須注意:
一.創意要合理,對方所立即付出的成本不會太大,
二.是強調未來法展的潛利及利益共享的可行性,
三.採取低姿態且要表現出合作雙贏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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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沒錢創業成功實例,有一網路商沒錢請不起員工,於是他想出了免費雇用的創意,登報找想免費工作的員工,洽談時便表明公司創業剛起步起初沒錢支付薪水,但他願意將合作的人視為公司的創辦人之一,竟然因此找到員工。同樣的這位網路商沒錢買商品進貨工,於是他想出了以物易物的方式採購對方貨品的創意,但他要以他的行銷服務來抵做購物費用,也有供應商願意嘗試。

從上例可知沒錢的人想創業,可善用本身的創意及有限資源,讓對方感受到誠意及未來發展可行性,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結果,但要爭取到別人的贊助或免費資源,有幾個前提必須注意:
一.創意要合理,對方所立即付出的成本不會太大,
二.是強調未來法展的潛利及利益共享的可行性,
三.採取低姿態且要表現出合作雙贏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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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業每年有300億的商機,但由於近來原物料成本不斷上漲,加上競爭激烈,傳統單賣麵包蛋糕店面已不易生存,烘焙業為求生存已朝向多元複合化方向經營發展。

本身就是知名品牌烘焙店的「聖瑪莉」在分店旁增設小飲品專賣店、另一知名品牌烘焙店「亞尼克」,96年起也增設外賣飲品部,在店門口處劃分各半的蛋糕、飲料專櫃二區,另一今年新開幕的「THE BREAD布列德」手工麵包是味全食品所開發的新品牌,更推出消費者只要購買麵包,飲品折價10元優惠,皆是希望以多元商品來提升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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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業每年有300億的商機,但由於近來原物料成本不斷上漲,加上競爭激烈,傳統單賣麵包蛋糕店面已不易生存,烘焙業為求生存已朝向多元複合化方向經營發展。

本身就是知名品牌烘焙店的「聖瑪莉」在分店旁增設小飲品專賣店、另一知名品牌烘焙店「亞尼克」,96年起也增設外賣飲品部,在店門口處劃分各半的蛋糕、飲料專櫃二區,另一今年新開幕的「THE BREAD布列德」手工麵包是味全食品所開發的新品牌,更推出消費者只要購買麵包,飲品折價10元優惠,皆是希望以多元商品來提升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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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比較會做生意的菜販總在成交後,主動免費贈送一二根青蔥給消費顧客,更厲害的菜販送完青蔥後還加補上一句「只有送你呦」。一二根青蔥不值多少錢,「只有送你呦」更是完全不用錢,但卻明顯能提高消費顧客下次再回頭消費的意願。

員工與顧客之間「愉快的對話」以及「親切的打招呼歡迎詞」對拉進店家與顧客之間距離,有很大助益。店員所說出來的每一句話,顧客會因對言語的解釋角度和所體會的感受強度,多多少少會有所差異,語尾的聲調高低不同,往往也會給顧客有不同意函的感受,顧客可能不在乎「只有送你呦」是真的還假的,但顧客會很在乎的是拿錢消費的感覺,從交易中所得到的尊重和佔到小便宜的心態。所以店家應注意修飾自已的言談內容和談話語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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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比較會做生意的菜販總在成交後,主動免費贈送一二根青蔥給消費顧客,更厲害的菜販送完青蔥後還加補上一句「只有送你呦」。一二根青蔥不值多少錢,「只有送你呦」更是完全不用錢,但卻明顯能提高消費顧客下次再回頭消費的意願。

員工與顧客之間「愉快的對話」以及「親切的打招呼歡迎詞」對拉進店家與顧客之間距離,有很大助益。店員所說出來的每一句話,顧客會因對言語的解釋角度和所體會的感受強度,多多少少會有所差異,語尾的聲調高低不同,往往也會給顧客有不同意函的感受,顧客可能不在乎「只有送你呦」是真的還假的,但顧客會很在乎的是拿錢消費的感覺,從交易中所得到的尊重和佔到小便宜的心態。所以店家應注意修飾自已的言談內容和談話語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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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投資金額不高,規模不是很大的加盟創業行業,就算有獲利每月剩餘的淨利也不會太多,扣除自己工資再分給股東的紅利也是很有限,因此,小規模開店創業能不採合夥方式,盡量不要採合夥方式,以免經營者在有賺錢時認為這是自己拼死拼活辛苦賺來的,卻還要分紅給坐在家裡等收錢的股東,而純投資的股東心理認為投資報酬率還可更高 ; 在沒賺錢或虧損時報抱怨經營者績效太差,經營者自認任勞任怨還被人說東說西彼此心理嘀咕,遲早總會鬧得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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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加盟者可從網路上或廣告單上查到加盟和直營分店店址,不要只去參加總部事先安排好的行程,總部只會安排讓你看好的一面,所以阿甘建議應自行先選擇直營店參觀及試吃後,在隨意選擇3~5家加盟店實地去消費看看。

1.比較看看各家加盟店口味是否一致,是否與直營店有異,如果兩者都差異甚大,就表示這個體系經營控管上有問題,加盟前應徹底了解問題出在哪裡?

2.比較看看各家加盟店服務態度是否一致,是否與直營店有異,如果兩者都差異甚大,就表示這個體系教育訓練和輔導做得很不好,加盟前應徹底了解問題出在哪裡?

3.比較看看各家加盟分店店舖規模和設立地點是否一致,是否與直營店有異,如果兩者差異甚大,就表示這個加盟體系沒有過濾人選可能只要有人要加盟就讓他加盟,加盟前應徹底了解加盟總部開放加盟的做法及心態?

4.比較看看各店的來客量多少?平均來客消費額多少?是否與直營店有異,這表示該店的業績有多少,且關係著自己的業績及盈虧,對選擇店址也是一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更多開店創業經營管理探討 > 如何挑選一最適合的加盟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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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加盟者可從網路上或廣告單上查到加盟和直營分店店址,不要只去參加總部事先安排好的行程,總部只會安排讓你看好的一面,所以阿甘建議應自行先選擇直營店參觀及試吃後,在隨意選擇3~5家加盟店實地去消費看看。

1.比較看看各家加盟店口味是否一致,是否與直營店有異,如果兩者都差異甚大,就表示這個體系經營控管上有問題,加盟前應徹底了解問題出在哪裡?

2.比較看看各家加盟店服務態度是否一致,是否與直營店有異,如果兩者都差異甚大,就表示這個體系教育訓練和輔導做得很不好,加盟前應徹底了解問題出在哪裡?

3.比較看看各家加盟分店店舖規模和設立地點是否一致,是否與直營店有異,如果兩者差異甚大,就表示這個加盟體系沒有過濾人選可能只要有人要加盟就讓他加盟,加盟前應徹底了解加盟總部開放加盟的做法及心態?

4.比較看看各店的來客量多少?平均來客消費額多少?是否與直營店有異,這表示該店的業績有多少,且關係著自己的業績及盈虧,對選擇店址也是一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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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初期接觸加盟總部對象可能是總部的招盟業務人員,那也只是屬於資訊收集及交換條件的階段,將來在加盟簽約前,一定要與加盟總部高階負責主管對談,並得到對方書面承諾或使心中所有疑問都能得到確實的解答。

也就是說在未加盟前,許多屬於經營管理上或輔導支援的問題,必須由高階人員親口回答且書寫在合約上才對加盟者有所保障。如果總部一直擺高姿態,推東推西不願將承諾的協助與支援事項書面化或是高階主管處處好像高人一等,不想或不願與加盟者直接面談時,這種總部不加盟也好,因為加盟者加盟以後如遇到問題或反映問題,對方的處理態度怎麼有可能比你還沒加盟(付費)前好,到時一定是電話找無人或是無人負責理會處理,這種加盟總部那還需要付費加盟。

更多開店創業經營管理探討 > 如何挑選一最適合的加盟總部  or 出問題加盟總部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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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初期接觸加盟總部對象可能是總部的招盟業務人員,那也只是屬於資訊收集及交換條件的階段,將來在加盟簽約前,一定要與加盟總部高階負責主管對談,並得到對方書面承諾或使心中所有疑問都能得到確實的解答。

也就是說在未加盟前,許多屬於經營管理上或輔導支援的問題,必須由高階人員親口回答且書寫在合約上才對加盟者有所保障。如果總部一直擺高姿態,推東推西不願將承諾的協助與支援事項書面化或是高階主管處處好像高人一等,不想或不願與加盟者直接面談時,這種總部不加盟也好,因為加盟者加盟以後如遇到問題或反映問題,對方的處理態度怎麼有可能比你還沒加盟(付費)前好,到時一定是電話找無人或是無人負責理會處理,這種加盟總部那還需要付費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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