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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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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一公司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勞工退休準備金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第56條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
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
內按月提撥之。但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仍依該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3條
各事業單位之提撥率,由雇主在前條規定範圍內依據左列因素擬定之。 
一、勞工工作年資。 
二、薪資結構。 
三、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四、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五、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規 定提撥之退休基金。  
六、適用本法前,投保有關人身保險,但以其保險給付確能作為勞工退休 準備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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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摘要: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揭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主旨: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3,200萬餘元,除了依法提撥退休金2,7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8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當時,帳戶餘額尚有3億多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約98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實際給付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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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勞健保及勞退提撥金額如何降低經營成本

有些業者為降低勞工保險及勞退提撥金額(6%)的負擔,會將勞健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是雇主最常見的規避手法,但此舉有明顯違法之嫌,然若使用符合施行細則第10條所屬不屬「經常性給與」薪資項目,切割工資後,即可合法將投保薪資壓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業界中常用的手法是將每月提出的薪資項目運用各不相同、金額迥異,或是每月或每季不停變換名目,但要注意這些項目經查要屬實才行,不能沒有子女的勞工都可以領教育補助費或者是每月給予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這就會有屬「經常性給與」爭議產生。

小型店家都沒有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

大部分小型店家都沒有替員工加勞健保和未提繳勞退金,除非是以公司名義成立店家,或是店內員工人數超過5人才需強制加保。店家老闆雇主,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標準時薪以上,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於今年5月時全面檢查知名咖啡連鎖餐飲北市據點, 以薪資單比對打卡記錄,發現有基本工資未達時薪新台幣95元標準,且未提繳勞退金、加班未加薪支付等多處違法情事,勞工局勞檢處已經移案送勞工局、勞保局,將依違反法處以六千元到六萬元處分,得連續處分到改善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店家老闆雇主,如雇用時薪勞工,應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規定給予時薪,也必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和勞工退休條例法讓員工參加勞保和提撥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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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以提撥年度費用列支

配合勞動基準法於104年2月4日增訂第56條第2項「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爰於104年11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計算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足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雖無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限制,惟應俟營利事業實際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其提撥之金額始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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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跨轄區參加臨時市集擺攤仍需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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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在臺南市北區使用發票的餐飲店,跨轄區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合法經營應先向國稅局臺南分局報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再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向國稅局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該攤位之銷售額應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擺攤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所以,公司行號跨越原有門市登記轄區參加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雖然該臨時性攤位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想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應確實於設立臨時性攤位前依規定報請核備,申報繳稅。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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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業人跨轄區參加臨時市集擺攤仍需報繳營業稅

臺南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已設立1家餐飲店,為拓展業務想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因為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是否還要另外辦理營業登記及申購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該攤位之銷售額應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擺攤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所以,黃小姐跨越原有門市登記轄區參加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雖然該臨時性攤位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在臺南市北區有一家使用發票的餐飲店,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應先向該局臺南分局報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依規定向該局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想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應確實於設立臨時性攤位前依規定報請核備,並申報繳稅。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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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地外辦試賣或展場活動 

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如屬臨時性活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由該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如該處所為新設固定營業門市,即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活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違法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發票開立方式,則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外處所舉行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應視該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抑或是臨時銷售場所,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以免違法致遭罰鍰處分。

公司外另設展售場相關稅法

有些公司行號業務擴展迅速,需在他處另設其他展售場所對外營業,業者應注意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各地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嗣後需補稅還要罰鍰。
雖然總公司已有辦理營業登記,但依稅法規定總公司以外,其它地點設立固定展售場所對外營業,依照稅法規定須另外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有未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逃漏稅情事,除追繳營業稅外,並依法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及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擇一從重處罰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染業連鎖加盟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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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繳納營業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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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
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
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8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 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 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 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 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 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 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者,應由代理人出具承諾書,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依本法代委託人負責履行申報納稅義務。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如有非屬本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指有本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及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分別就源扣繳應納稅額,但未列入本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或雖已列入扣繳所得範圍,但因未達起扣額,或本法第八十九條未規定扣繳義務人者而言;所稱「依規定稅率納稅」,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非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時,應依當年度所適用同類扣繳所得之扣繳率,其未規定扣繳率者,準用同類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所稱「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指納稅義務人在該年度依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之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其所得應適用上列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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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
進貨或進料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 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 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 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 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

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方式有無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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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國外檢驗食品所支付報酬應否辦理扣繳

近來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工業色素製作豆乾、食用油含銅葉綠素、泡麵防腐劑等,讓消費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人心惶惶,食品製造商及各大賣場通路,紛紛針對自己銷售之貨物或進貨來源,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

然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的外國事業在境外檢驗之服務報酬應否辦理扣繳,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及98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7900430號令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之行為,僅配合提供食品樣品等基本背景資訊或確認聯繫事項者,且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所委託送檢之國內事業該國外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盈餘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外國營利事業至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並產生盈餘,外國營利事業記得要依稅法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發現甲外國營利事業有派遣員工使用其中華民國境內之關係企業之設備,以提供乙外國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資訊予中華民國境內客戶,並取得乙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取自乙外國營利事業給付之服務報酬,為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獲取之營業利潤,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經該局查獲甲外國營利事業97至102年度取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服務報酬共計26億餘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外國營利事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由在臺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未依規定辦理,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應依法裁處罰鍰,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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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在台經銷代理人報稅應知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經銷代理人者,也就是公司行號若為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經銷單位,就應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代理該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接受國外A廠商委託,代理國外A廠商在臺採購及銷售電子產品,並代為開立發票及代收代付貨款。因國外A廠商有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國外A廠商在臺業務係由國內甲公司代理經營,依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甲公司為A廠商之營業代理人,應就A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代理申報並負納稅義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營業經銷代理人,若漏稅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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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想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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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解決方法?

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財政部86/11/19台財稅第861926524號函釋,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

提起訴願相關法律條文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56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法第66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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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之解決方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該局說明,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解釋,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該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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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近日有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之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公司負責人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依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另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權益。

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應把握訴願期間

有一納稅義務人居住於臺南市,對國稅局於8月13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而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得扣除在途期間5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30日係自8月14日起算,至9月17日(星期一)屆滿,惟遲至10月6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前開法定期間,程序不合,經財政部決定訴願不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所提起之訴願,請特別注意於法定期間應依訴願法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期限申請復查,並應特別注意訴願法有關在途期間及到達主義之規定,以免因逾期申請,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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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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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手冊或店長手冊、工作說明書和
標準作業流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atre.SOP) 、
顧客關係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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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業者開設「國小醫科班」 教育局依規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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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南區有一補習班業者張貼「國小醫科班」廣告,宣稱讓小一生提前上國三課程,引發各界質疑教學方式是否揠苗助長?教育局派員稽查後,初步認為業者已違反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將依規定糾正與限期改善。

該補習班懸掛「台中建宏醫科班」招牌,與原核准立案名稱「建宏文理短期補習班」不符,且課程廣告標榜「超前學習」,讓國小生學習化學週期表、三角函數等課程,已違反「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將依規裁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根據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若發生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班名未照規定書寫等情形,教育局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視情節執行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等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51 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視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
二、班名未照規定書寫。
三、班舍租借予他人使用。
四、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
五、文理類補習班平均每一學生使用教室單位面積少於
一點二平方公尺;技藝類補習班少於二平方公尺。
六、缺乏教學必要設備。
七、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文字、
圖表。
八、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
址、班主任。
九、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
十、有關表冊未按期陳報或未按期填列置班備查。
十一、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
十二、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教育局
公告之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
項。
十三、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十四、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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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補習班業者開設「國小醫科班」 教育局依規裁處限期改善

台中南區有補習班業者張貼「國小醫科班」廣告,宣稱讓小一生提前上國三課程,引發各界質疑教學方式是否揠苗助長?教育局昨(25)日派員稽查後,初步認為業者已違反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將依規定糾正與限期改善。

教育局指出,該補習班懸掛「台中建宏醫科班」招牌,與原核准立案名稱「建宏文理短期補習班」不符,且課程廣告標榜「超前學習」,讓國小生學習化學週期表、三角函數等課程,已違反「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將依規裁處。

教育局昨日已要求業者拆除「台中建宏醫科班」招牌,停止發放醫科班宣傳單並限期改善,今(26)日將再複查,若仍未改善,將依規定要求停止招生。

根據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若發生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班名未照規定書寫等情形,教育局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視情節執行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等處分。

教育局進一步強調,補習班規劃的課程及教學方式必須符合教育目的,並以適齡、循序漸進的方式輔導孩子們學習;該業者規劃超齡課程並以此為宣傳手法已違背教育原理與原則,教育局將嚴格執行追蹤管理,要求業者確實改善,還給孩子健康、正常的課後學習環境。(2/26*18)*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資料來源: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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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未合法立案改罰行政執行法每日可罰30萬

台北市劉O補習班未立案招生挨罰,表明「錢已經準備好,天天罰也要繼續上課」,且反控台北市教育局涉嫌違法濫權,並暗指與補教協會掛勾,同業只要廿、卅萬元即能辦好立案,然 若透過補教協會介紹反而要花上百萬元,並批教育局連開三張15萬罰單共四十五萬,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市教育局表示,准許劉O英文補習班籌設只代表通過書面審核,仍需邀集消防、建管單位現場會勘,才能確認安全無虞,強調補習班雖經准予籌設,於未經核准立案前仍係未立案補習班,公權力不容挑戰,17日起改採行政執行法,以怠金方式提高罰鍰,最高可罰30萬元,可連續罰,最後不排除採斷水斷電措施。

 

課程宣稱「考取率100%」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仕O公司開設NPDP課程,自行製作並上傳至Youtube網站「交大MBA及仕新管理顧問NPDP心得分享1」影片,下方文字說明刊載「考取率100%」廣告, 涉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一案。
該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仕O公司曾回復某位學員因無法考取NPDP之後續處理方式,顯見其明知有學員未錄取之情形,且查確有仕O公司之NPDP課程學員參加案關考試卻未錄取之事證,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129次委員會議通過,仕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網路就所開設之NPDP課程宣稱「考取率100%」廣告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處仕O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補教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架設網頁、印製DM、製作上傳Youtube等宣傳廣告,應注意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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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DM全國超級金榜勇奪第一文宣不實罰1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24日第959次委員會議通過,育O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文宣刊載「98統測育O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及其學員成績為全國、各區榜首,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育O公司於廣告文宣載有「98統測育O系列全國超級金榜 勇奪第一」等語,予人印象為育O系列補習班學員於統測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所獲成績為全國第一。經函請育O公司說明,該公司表示係以其他同業文宣所載600分以上榜單人數進行比較,然查該公司統計範圍僅涵括其自行蒐集之補習班文宣,非由公正客觀第三者進行,且依其所蒐集文宣,或僅載有特定分數以上人數,或已表示因版面篇幅所限無法刊載所有人數,尚難作為各補習班所有錄取人數之客觀數據,且該公司亦自承係就600分以上榜單人數推估,並非統計所有錄取人數,爰難產生育O教育事業集團錄取人數為全國第一之確信,可認其廣告表示非屬真實有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育O公司於同一廣告文宣並刊載有個別學員成績,宣稱學員所獲成績預估為全國或各區榜首,予人印象為育O公司依據客觀可信統計資料,於事前就其學員成績為預估宣稱。然經育O公司表示,其廣告表示係參考同業公告榜單、海山高工落點分析表及詢問班內同學就讀學校所公布高分榜等資料,則其所蒐集資料範圍得否作為廣告表示之客觀依據已非無可議,且縱依其所提供資料為據,部分廣告宣稱仍與各該資料內容不符,係屬虛偽不實之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就所提供服務之品質產生誤認,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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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設櫃店發票開立因合作型態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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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合作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

第一.類「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

第二.類「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進駐大賣場美食街百貨公司設櫃店營業,若是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逃漏稅違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 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 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 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 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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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

業人派出推銷人員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者,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內容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底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並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所得額,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應於接到滯報通知書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逾期仍未補辦結算申報者,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經營電腦設備批發買賣為業,103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未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公司於限期內補辦申報,甲公司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怠報金,分別計算如下:
(1)營利事業所稅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200萬元*7%(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40,000元;應納稅額:(140,000元-120,000元)*1/2=10,000元。
(2)加徵20%怠報金:應納稅額10,000元*20%=2,000元,但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怠報金核定為4,500元。
(3)綜上,核定甲公司補徵金額計1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營利事業開立發票方式 相關稅法及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開店做生意簡化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開店做生意對於經常交易之特定買受人,有些往往採月結制結算帳款,故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訂定意旨係鑒於商業交易習慣,准許營業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情形下,得就同一交易對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開店商家營業人得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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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公司設櫃支付抽成數非佣金支出

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其營業成本係依法核定,主張依其與各百貨公司訂定之專櫃合約書約定,專櫃商品之陳列、價格訂定及瑕疵擔保責任,概由其負責,並由其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百貨公司抽成金額,認商品之出賣人應為其本身,而列報專櫃之總銷售額為營業收入,並將其中百貨公司之抽成數列為佣金支出。經該局查核調整補稅,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循序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之訴。

依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內容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匯開統一發票。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供應商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後所實收之餘額。

 

經營網路購物業者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且已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者,則該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但目前盛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為避免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退貨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使業者增加多餘成本追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營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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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開店賣家劃撥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點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特別是網路開店賣家,若是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郵購貨物者,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故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等相關規定,除處1至10倍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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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活動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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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活動廣告,有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悠遊卡公司104年8月31日於其網站公告自同年9月1日凌晨開始,就15,000套共3萬張案關商品,僅接受民眾電話預購,後宣稱在4小時18分鐘之內售罄,惟悠遊卡公司實際供電話預購之數量僅12,000套,活動最終實際銷售套數為11,980套,其餘數量除以「公司員購」或「公關目的之預購」銷售外,尚有以公關名義對外發送。案關商品電話預購活動本身屬限量之搶購活動,自具有招徠效果,消費者因信賴該公告所示數量15,000套進行搶購,然實際上,悠遊卡公司僅提供12,000套案關商品供電話預購,則悠遊卡公司於廣告未揭露實際可提供之銷售數量,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數量之義務與責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68次委員會議通過,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活動廣告,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透過限量之搶購活動,達到招徠效果之推廣促銷活動應注意,限量之搶購活動之價值及使用限制自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案關廣告應充分揭露,致使參與搶購者能知悉廣告宣稱之可銷售數量包含保留予公司員購或公關目的之預購。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 (暫停支付)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三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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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註:各銀行得視自行狀況酌予延長,但應明定於契約中),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無錯誤。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年息計付利息予貴行(註:各銀行得視本身資金成本自行約定是否收取利息 或其計算方式,但應明定於契約中,惟不得高於循環信用利率)。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並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為每筆新台幣 元,國外消費為每筆新台幣  元。(註:各銀行得視其狀況自行約定是否收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但應明定於契約中)

 

悠遊卡公司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活動廣告不實罰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4)日第1268次委員會議通過,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公司)刊登電話預購波多野結衣悠遊卡(下稱案關商品)活動廣告,就商品之數量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悠遊卡公司104年8月31日於其網站公告自同年9月1日凌晨開始,就15,000套共3萬張案關商品,僅接受民眾電話預購,後宣稱在4小時18分鐘之內售罄,惟悠遊卡公司實際供電話預購之數量僅12,000套,活動最終實際銷售套數為11,980套,其餘數量除以「公司員購」或「公關目的之預購」銷售外,尚有以公關名義對外發送。案關商品電話預購活動本身屬限量之搶購活動,自具有招徠效果,消費者因信賴該公告所示數量15,000套進行搶購,然實際上,悠遊卡公司僅提供12,000套案關商品供電話預購,使參與搶購者未能知悉廣告宣稱之可銷售數量尚包含保留予公司員購或公關目的之預購,而有錯誤認知與決定之虞,則悠遊卡公司於廣告未揭露實際可提供之銷售數量,未盡廣告主真實表示商品數量之義務與責任,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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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預付業者卻關門歇業恐涉刑責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多起消費者申訴,指稱摩登美式藥局疑以會員方式吸收消費者加入,屢次以奶粉調漲為由,鼓勵會員大量預購奶粉,利誘消費者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奶粉,因此不乏有消費者一次預購數十罐,甚至上百罐的奶粉,然近日該藥局逕突然歇業,導致消費者已無法再依約定向其領取奶粉,涉及刑事詐欺罪責。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指派消保官會同當地員警前往摩登美式藥局查訪,現場大門深鎖,確已無營業跡象,本案業者有疑似收取消費者預付奶粉錢後,刻意倒閉,涉刑事詐欺罪責,業已請檢調介入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消費者如以信用卡刷卡預付方式購買商品,當發生預定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數量不符等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消無論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13條規定,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另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則無須再繳納。

銷售「日本排隊美食展」活動門票廣告不實公平會開罰!

「日本排隊美食展」活動門票,以廣告宣稱預購門票1張240元,贈送總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1張,或支付240元,可取得門票1張加總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1張,然未併同揭露現金抵用券之使用條件重要交易資訊,有就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案關現金抵用券製做成「500元折價集點卡」型式,集點卡正面註記「每樣折價20元」,背面註記「持本卡到各店每項食品產品可獲得20元優惠」,並印有25格空格,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於活動展場購買食品,每1項食品僅能扣抵20元。依本案廣告主提供資料,該展覽販售食品計42項,僅4項單價低於100元,且有14項單價高於200元,是縱以每項食品均為100元計算,消費者倘欲完整享有該現金抵用券提供之500元優惠,須購買25項食品及另行支付2,000元,此與消費者原認知僅須支付240元代價即可換取使用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差異甚鉅。按本案廣告主並未於廣告揭露現金抵用券之使用條件,消費者須事先支付門票款項,再於活動當日親至展覽會場,方能知悉此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優惠限制。現金抵用券之實際價值及使用限制既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案關廣告未揭露該等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由廣告所認知價值與實際價值差異過鉅,進而影響其交易決定,案關廣告顯係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55次委員會議通過,俊x科技有限公司、年x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夠x吉股份有限公司、康x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及渥x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日本排隊美食展」活動門票,以廣告宣稱贈送總價值500元現金抵用券,然未併同揭露現金抵用券之使用條件重要交易資訊,就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分處新臺幣5萬元至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透過贈送現金抵用券達到招徠效果之推廣促銷活動應注意,現金抵用券之價值及使用限制自為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考量因素,則案關廣告倘未予揭露,可能引致消費者自廣告所認知現金抵用券價值與實際使用價值差異過鉅,該廣告內容即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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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成本或費用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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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無進貨事實卻虛報進貨,剔除該虛報進貨成本200,000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

然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因此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20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34,000元,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倘因疏失虛報成本或費用,致使申報錯誤情況,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更正事宜;否則,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38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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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雖無應納稅額仍要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無進貨事實虛報進貨,於剔除該虛報之進貨成本200,000元後,核定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200,000元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34,000元,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倘因疏失虛報成本或費用,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否則,加計漏報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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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 :餐飲業加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額仍被罰款9萬

有一經營餐飲業務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原申報虧損300萬元,後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重新核定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經計算漏稅額為85萬元(500萬x17%),但前10年尚有符合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得盈虧互抵之核定要件,虧損400萬元可供扣除,最後雖然核定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但仍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最高裁處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所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裁處罰鍰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導致漏報所得情事,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申報虧損即可無應納稅額,若經查獲有短漏所得,又未及時自動誠實補報,即使最後核定結果並無應納稅額,還是會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成本與費用損失混淆入帳補徵100餘萬

國稅局查核某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加項900餘萬元,稅捐機關函請該公司提示資料,主要係取具醫院開立之捐贈收據,依其說明該金額係該公司販售藥品至醫院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收到藥價之差額,因認為該金額係屬販售藥品所產生之成本,故帳列營業成本項下。惟依其性質,該項金額係公司捐贈予醫院之款項,非屬營業成本性質,應依其性質轉正至捐贈,經重新計算捐贈限額計超限500餘萬元,經依規定剔除後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取具憑證如有成本損失費用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得分別審定並轉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營利事業應注意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及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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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 :免稅所得之成本費用或損失應作合理分攤

國稅局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然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且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即會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為避免遭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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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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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且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事業於投資後發生之營運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國稅局說明,有一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之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5.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7.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5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課稅。
8.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9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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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七、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自提列年度起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
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
八、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透過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之A公司再轉投資大陸B公司,甲公司如列報被投資公司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因A公司為一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甲公司是否得列報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再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B公司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能提示實質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無法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之被投資事業於投資後發生之營運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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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投資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計算,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頂讓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列報時點

 

列報投資損失科目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外,尚需注意列報時點如下:

(一)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二)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三)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列報投資損失科目除需符合前揭實質及形式要件外,尚需注意列報相關列報時點,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另投資損失被投資事業若是設在國外而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再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活動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若是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過去一年來經營成果,據實申報營業所得額,亦勿因申報營業虧損而掉以輕心,如有發現短漏報所得額之情形,切勿心存僥倖,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短漏報所得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4千5百元罰款。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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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餘額盈虧互抵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投資收益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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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狗場不當飼養動保處依法移送開罰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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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動保處於年假期間,查獲淡水區小坪頂的私人狗場,狗場內飼養 21 隻狗環境相當惡劣,場內四處散布垃圾、堆積如山的糞尿及橫屍遍野的死老鼠,環境極度髒亂。針對狗場多年來飼養環境不佳且無法全面改善的窘境、未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甚至擅自為動物打針及醫療,動保處分別依照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裁處, 共計 24 萬元,另疑似虐待造成動物死亡啃咬的相關證據,將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移送地檢署偵辦,最高可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人狗場飼主坦承狗場內的狗皆未注射狂犬病疫苗,部分的狗也尚未辦理寵物登記並自行對場內的狗行使醫療行為;動保處針對諸多的違規事項,分別依照動物保護法對未辦理寵物登記重罰 6 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未施打狂犬病疫苗重罰 15 萬以及依照獸醫師法對場內的狗行使醫療行為裁罰 3 萬元,共計裁罰 24 萬元。其中,考量狗場位於山區可能有鼬獾出沒恐造成狂犬病疫情蔓延,針對未施打狂犬病疫苗的防疫缺失,動保處開出最高罰鍰 15 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飼主養狗必須每年為犬隻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且不可私自給予醫療注射,否則也可依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分別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另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必須依動保法規定提供適當的食物、 24 小時充足的乾淨飲水,且須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若違反規定而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100 萬元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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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淡水私人狗場不當飼養,動保處依法移送開罰

今年農曆年期間,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檢舉位在新北市淡水區的私人狗場不當飼養,甚至舉證有狗吃狗的嫌疑。經動保處數日來的追蹤了解,狗場係由中華民國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陳姓前理事長經營,針對狗場多年來飼養環境不佳且無法全面改善的窘境、未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甚至擅自為動物打針及醫療,動保處分別依照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裁處, 共計 24 萬元,另疑似虐待造成動物死亡啃咬的相關證據,將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移送地檢署偵辦。

新北市動保處於年假期間,查獲由中華民國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陳姓前理事長經營位於淡水區小坪頂的深山緊鄰臺北市邊界約 20 公尺處的私人狗場,狗場內飼養 21 隻狗環境相當惡劣,場內四處散布垃圾、堆積如山的糞尿及橫屍遍野的死老鼠,環境極度髒亂。團體檢舉狗場內犬隻因為極度飢餓,有互咬並啃食犬隻屍體情形且提供相關照片及影像。動保處不敢大意,現場會同雙北動保警察及臺北市動保處在狗場內四處搜尋,但現場未發現任何屍體或虐待動物致死的證據,經多次比對照片及影像內容,仍將相關證據收集整理後,依照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移送地檢署偵辦,最高可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在對陳男進行筆錄問話後,陳男坦承狗場內的狗皆未注射狂犬病疫苗,部分的狗也尚未辦理寵物登記並自行對場內的狗行使醫療行為;動保處針對諸多的違規事項,分別依照動物保護法對未辦理寵物登記重罰 6 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未施打狂犬病疫苗重罰 15 萬以及依照獸醫師法對場內的狗行使醫療行為裁罰 3 萬元,共計裁罰 24 萬元。其中,考量狗場位於山區可能有鼬獾出沒恐造成狂犬病疫情蔓延,針對未施打狂犬病疫苗的防疫缺失,動保處開出最高罰鍰 15 萬元。此外,動保處每日皆派員會同陳男至深山的狗場清理垃圾、打掃環境且確實給予犬隻正常的飲食及乾淨的飲水,並將持續要求陳男徹底改善狗場飼養管理狀況,仍未顯著改善動保處將對陳男連續開罰。

農業局長李玟表示,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必須依動保法規定提供適當的食物、 24 小時充足的乾淨飲水,且須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若違反規定而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100 萬元罰金。李玟也呼籲,飼主養狗必須每年為犬隻預防注射狂犬病疫苗,且不可私自給予醫療注射,否則也可依照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分別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民眾飼養動物,須為牠們提供良好及舒適的照顧環境,並給予乾淨及充足的飲食,才能維護動物的福祉。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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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經營非犬類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應知法律經營非犬類寵物如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不適用寵物業管理辦法,故不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注意事項
一、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目前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二、查動物保護法第22條略以:「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復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故依現行法令規定,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非屬「特定寵物業」,無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惟仍須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善盡動物飼養管理之責任。

販賣寵物犬?賣主小心挨罰!

台北永和市畢姓市民在無名小站、飛格寵物家族網站提供配種、以及數隻貴賓狗待售的相片、文章,遭台北縣農業局認為網站上未註明營業許可字號且構成買賣事實,因此約談畢姓市民說明確認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裁罰五萬元以上罰款。

依法販賣寵物犬,賣主須附上經營動物飼養、買賣的營業許可證字號,若被檢舉查獲將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若根本未申請營業許可證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進行寵物買賣,則將處五萬至廿五萬元罰款。但如販賣寵物中不涉及狗,而是販賣其他寵物如貓、兔子、鳥、魚等,則可免辦寵物業許可證,只需辦營利事業登記即可。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違反上述規定應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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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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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於收取佣金時列報當年度佣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替國外A公司居間仲介銷售貨務,其仲介交易方式是由國內買方B公司訂購之貨物運抵國內時,B公司即將貨款匯給國外賣方A公司,該A公司再依甲公司指示,將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甲公司年度佣金收入計5佰萬餘元,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將收取代價佣金列報當年度收入,並依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短漏報佣金收入,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佣金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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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高雄新興大學外租地火鍋店(頂讓) 台中市西區寶寶攝影店(頂讓) 高雄鳳山衣服/鞋子/包包店(頂讓) 新竹市夜市炸雞店面跟設備(頂讓) 新竹市區商場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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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佣金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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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及案例: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海關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需計入完稅價格。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類此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涉嫌逃漏內地稅情事。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財政部關務署會以書面答復,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之處分。

佣金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及案例:公司借用個人帳戶收取佣金收入補稅送罰

國稅局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帳載巨額股東往來,經公司表示係因週轉需要向負責人甲君借款,其資金移轉係由甲君自其個人帳戶匯出美金存入其在海外之帳戶後,再轉存A公司設於海外之帳戶,復再匯回台灣A公司。

惟經查證結果,甲君匯出美金之資金來源係A 公司以甲 君個人帳戶收取A公司應收取之佣金,匯回時以股東往來入帳,致A公司帳上有巨額之股東往來,雖A公司坦承確屬佣金收入,並主張已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逐筆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之佣金共計1,132萬餘元,然A公司僅申報66萬餘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66餘萬元,除補稅266萬餘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中小企業大多為家族企業,以致公司與個人之銀行帳戶常有混合使用之現象,公司如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收入,如未按實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尚須處以罰鍰。營利事業如有前述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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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收入稅法上應知實務及案例:營利事業佣金收入應何時列計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應收國外佣金收入權責發生之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亦即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依財政部67.1.19台財稅第30400號函及財政部68.4.12台財稅第32280號函釋,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之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應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者,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上項規定係因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乃准以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始認屬權責發生,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應以經當地政府核准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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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損失補償金賠償款違約金額外收入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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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損失補償金賠償款違約金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收入,如屬銷售貨物(勞務)額外加收之費用,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轄內甲君設立之公司出租房屋後,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均為銷售額,是該違約金即屬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銷售貨物(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收入,如屬銷售貨物(勞務)額外加收之費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營業人取得損失補償金賠償款違約金額外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
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
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
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
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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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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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業人取得損失補償金賠償款違約金額外收入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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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賠償款免辦理所得稅扣繳但要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國稅局說明,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而給付之違約金、買賣契約因一方放棄承買而被沒收之定金、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等,皆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給付人係屬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收件至次年2月1日截止,請儘速如期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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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損失補償金賠償款違約金額外收入應知實務知識:提前解約所支付之賠償款違約金扣繳單位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有公司詢問國稅局,因業務擴展因素,原承租房屋營業面積太小不敷使用,所以需搬遷,而原承租至今年12月底之租賃契約提前至10月底解除,房東要求該公司需支付2個月之提前解約違約金,並主張該2個月違約金係抵繳公司原欲承租期間之租金,要求該公司需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該公司詢問國稅局 ,國稅局說明出租人取自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損失補償費,係屬違約金性質,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類此情形,給付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不得列報為租賃收入,應開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因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出租房屋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項目逐項列舉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不採列舉扣除按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營業人取得損失補償金賠償款違約金額外收入應知實務知識:

因提前終止租約取得之損失補償金違約金非屬租賃收入

某納稅義務人辦理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自某公司因提前終止租約所給付之損失補償金申報為租賃收入,並減除43%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國稅局以該筆所得非屬租賃所得性質,而依該承租公司開立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就申報差額部分予以補稅。

出租人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取得提前解約之賠償,係屬違約金性質,與所得稅法規定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之租金所得性質不同,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對所取得之所得類別有疑義,應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確實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避免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並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出租人取自承租人因提前終止租約所給付之損失補償,屬其他所得,不得列報為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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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損失補償金賠償款違約金額外收入應知實務知識: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出租房地收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土地與乙公司,雙方約定每月租金10,000元,乙公司因故提前終止租約,依約須支付甲公司違約金6,000元。甲公司係出租人,屬銷售勞務,其取得違約金6,000元部分,與銷售勞務有關,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應將該違約金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業人出租土地,承租人因故提前終止租約而支付違約金與出租人,出租土地之營業人收取該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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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健保卡就醫者最高可處罰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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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完整、醫療可近性高等特性,致遭部分滯留在臺逃逸外勞及來臺觀光人士等,冒用在臺具有健保身分之親朋好友健保卡就醫,產生醫療浪費及不公平醫療等行為,中央健康保險署將加強查察外,對觸犯該行為之借卡人與被借卡人,就應受行政處罰外,並均予函送法辦。

衛福部健保署公布迄今共抓到6件冒用健保卡就醫者,其中一半是外籍、大陸人士,包括一名來台探親的大陸籍28歲女性,竟拿著已是台籍的姐姐健保卡,短短2個月內4次上醫院治癌,拿藥達4萬3千元。另有一名印尼籍女性來台遊玩,竟借朋友健保卡看肺結核,一口氣拿藥多達6萬4073元。

中央健康保險署為補過去「只罰借卡人、不罰冒用者」的法規漏洞,已修改作業細則,自105年2月15日起,除非是遭竊盜、本身不知情才免罰,否則冒用健保卡就醫,借卡人與被借卡人兩造應受行政處罰外,並均予函送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冒用健保卡者將按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對二人同時依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按次處罰,第一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倍罰鍰,第二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五倍罰鍰,第三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十倍罰鍰,第四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十倍罰鍰,最高可罰新臺幣一百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就醫時,查核其健保卡;未經查核者,保險人得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已領取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追還。但不可歸責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者,不在此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
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
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項規定行為,其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公告其名稱
、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罰鍰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 保險人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有關罰鍰處分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依本法所訂之罰鍰,保險人應填具「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罰鍰處分書」送達處分相對人。並先依保險人所登載之通訊地址寄發,次寄送至其住居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罰鍰處分書」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投保單位代號(或醫事服務機構代號)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
(二)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 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四) 依本法按次連續處罰,其須限期改善者,應載明改善內容、期限,完成改善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五) 處分相對人對該處分書所載之事實若有不服,於文到後六十日內,得依本法第六條之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三、 投保單位未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或未依本法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經保險人第一次查獲,按應繳納或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二倍之罰鍰;經保險人第二次查獲,按應繳納或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三倍之罰鍰;經保險人第三次以上查獲,按應繳納或應負擔之保險費處四倍之罰鍰。

四、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二次後,再有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第一次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第二次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第三次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第四次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第五次以上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五、 保險對象違反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投保順序參加本保險,經保險人發函輔導,函到後二個月內未辦理者,除追繳最近五年內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 逾期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每逾三個月增加新臺幣一千元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六、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七十條規定,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未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或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者,第一次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第二次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第三次起每次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七、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申報醫療費用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約申報醫療費用,點數在二萬五千點以下者,處二倍罰鍰。
(二)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約申報醫療費用,點數超過二萬五千點,未逾五萬點者,處五倍罰鍰。
(三)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約申報醫療費用,點數超過五萬點,且無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所定情節重大者,處十倍罰鍰。
(四)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所定情節重大者,處十五倍罰鍰。
(五)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不予特約者,處二十倍罰鍰。

八、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訪查時,以書面或於訪查紀錄中承認違約事實,並願意繳清相關違約申報醫療費用及罰鍰者,得按前點各款所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之二倍罰鍰。

九、 前二點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發文日期之該服務機構最近一年之平均每月申報醫療費用或受處分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診業務之申報醫療費用之二倍,但違約申報之醫療費用大於該服務機構最近一年之平均每月申報醫療費用或受處分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診業務申報醫療費用者,均處違約申報醫療費用之二倍罰鍰。

十、 保險對象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第一次處領取保險給付或申請核退金額之二倍罰鍰,第二次處領取保險給付或申請核退金額之五倍罰鍰,第三次處領取保險給付或申請核退金額之十倍罰鍰,第四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或申請核退金額之二十倍罰鍰。
   前項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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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經保險人查獲並發函輔導,函到三個月後始主動覈實補辦投保金額調整者,按其短繳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經二次函催始補辦之投保單位,處以三倍之罰鍰;二次函催後仍拒辦並經保險人查獲後逕調之投保單位,處以四倍之罰鍰。

十二、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之罰鍰。

十三、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者,第一次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逐次累加新臺幣二萬元罰鍰,但每次處罰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特約醫院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未達保險病房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下列標準處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一) 未達之比率未滿百分之五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二) 未達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十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三) 未達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上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並限期三個月內改善。
   特約醫院之病床因硬體設施無法立即改善,經向保險人提出可達法定保險病床比率之硬體設施限期改善計畫者,得暫不處罰。但逾預定改善期限仍不符本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依前二項規定處罰之。

十四、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於主管機關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拒絕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規避、妨礙對其訪查、查詢,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如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十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者,第一次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第二次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每次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十六、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依本注意事項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處罰,其金額未達本法規定之最高限,而違規情節重大者,仍得加重其罰鍰,至本法規定之最高限為止,但應於處分書敘明其加重之理由。

十七、本法之罰鍰收入應由保險人填具「繳款書」,解繳國庫。

健保報您知:冒用健保卡就醫者,二者分別處罰,最高可處罰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健康保險署自開辦以來,就把稽查醫療違規,防杜醫療浪費列為重點核心工作,除對遏止醫療院所違反健保相關規定之案件不餘遺力外;對未具投保資格人士無權使用健保資源者,仍本於職責加強查察。

該署表示,由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完整、醫療可近性高等特性,致遭部分滯留在臺逃逸外勞及大陸來臺觀光人士等,冒用在臺具有健保身分之親朋好友健保卡就醫,產生醫療浪費及不公平醫療等行為,該署為有效嚇阻,除加強向民眾及醫療院所宣導,並加強查察外,對觸犯該行為之二人(借卡人與被借卡人),均予函送法辦,並依函送法辦結果,就應受行政處罰者,按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對二人同時依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按次處罰(第一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倍罰鍰,第二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五倍罰鍰,第三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十倍罰鍰,第四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十倍罰鍰),最高可罰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此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要看好自己健保卡,不可將健保卡交給他人使用,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

中央健康保險署再次呼籲全國民眾,健保是全民的,有賴全民一起監督違規不法,減少醫療弊端及浪費,健保才能永續經營,千萬勿以身試法,健保署也鼓勵民眾發揮道德勇氣,發現有人借卡給他人就醫者,一定要勇於檢舉,讓無權使用醫療資源之人無法遁形,以便共同維護就醫者之權益,珍惜有限之健保資源。

資料來源: 中央健康保險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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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全民健保法乃強制法

全民健保法乃強制法,全民都需加保,故健保局96年3月決定將依全民健保法第六十九條之一規定,針對經過健保局主動逕予投保兩次,如果仍然退保拒絕投保,第一次將處三千元罰款,且可按月新增罰款一千元,最高可罰一萬五千元,另也要追討過去未繳的健保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九條之一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健保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工會不能只加健保勞保亦需加保

補習班(不是公司、行號型態設立,或是補習班僱用人員是五人以下的公司、行號)負責人個人之加保,可考慮以工會會員之身份加入相關之職業工會加保,惟工會不能只加健保,勞保亦需加保。

若補習班欲成立投保單位,可檢附補習班之立案證書、國稅局核發之統一編號編配書及所有加保人身份證影本,向當地勞(健)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時,併同辦理加保事宜。

補習班一旦成立投保單位後,補習班負責人,除非以其他投保單位受雇員工之身份投保健保,否則須依規定比照事業負責人(雇主)之身份加保。

如果員工原來已有健保之身份或者是以眷屬之身份加保,則都要先辦理轉出退保後,再以補習班之員工身份轉入加保。

ps: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員工人數超過5人的公司、行號需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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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員工試用期間店家不可暫緩申報加保

員工在試用期間,店家不可暫緩申報加保,等到試用滿後再為其申報加保, 應在到職上班第一天即應為員工申報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即列表通知保險人,所以為保障勞工權益,不論是否在試用期間,投保單位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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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備抵呆帳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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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針對不同帳齡應收款項訂立備抵呆帳評估與提列,但在稅法上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國稅局審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某一公司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本期申報呆帳損失金額1,900萬餘元,該公司102年度並未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因此期末備抵呆帳餘額為5,400萬餘元;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102年期末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餘額總計金額4億餘元,顯然超過規定可列報備抵呆帳限額400萬餘元(4億×1%)。

國稅局除剔除甲公司102年申報之呆帳損失1,900萬餘元外,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超過限額部分3,100萬餘元(3,500萬-400萬)也轉列其他收入補稅及加計利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最高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的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呆帳損失之申報,亦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商業會計法第45條
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
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
    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第一目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 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登記營業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七、第五款第一目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
八、第五款第二目屬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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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

一、為建立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及認定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一致性,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定、審核,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二)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前項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已依法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其未提列備抵呆帳者,應於發生當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憑以認定呆帳損失。

所稱確實營業地址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其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如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如債務人為個人,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二)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或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三)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驗證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四) 前二款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五) 稽徵機關查對債務人於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可認定為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因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二)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三)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四)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之證明。

六、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權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二)前款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四)債務人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經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其他證明文件者,營利事業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七、本原則發布日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有其適用;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帳,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最高得在不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的限額內提列備抵呆帳,申報呆帳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備抵呆帳係企業為了有效評估及適時反應應收款項收回可能性,於期末估計的呆帳費用,許多公司基於穩健評價原則,會針對不同帳齡的應收款項訂立備抵呆帳之評估與提列,但在稅法上,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該局日前審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某甲公司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本期申報呆帳損失金額1,900萬餘元,該公司102年度並未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因此期末備抵呆帳餘額為5,400萬餘元;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2年期末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餘額總計金額4億餘元,顯然超過規定可列報備抵呆帳限額400萬餘元(4億×1%)。該局除了剔除甲公司102年申報之呆帳損失1,900萬餘元外,期初備抵呆帳餘額3,500萬餘元超過限額部分3,100萬餘元(3,500萬-400萬)也轉列其他收入補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法定限額之規定,如未於申報時自行將超過限額之費用調整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徵及加計利息。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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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不好若發生呆帳

景氣不好呆帳發生之可能性很大,若發生呆帳會計上若未予適當估列或沖轉,會造成損益計算不正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項: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之虞,而遭受處罰。故營業人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5條之規定:各項債權之估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呆帳處理可分為2時點:
1.實際發生呆帳時:應即沖減應收款項及備抵呆帳,若當期之備抵呆帳餘額不足沖減時,則應逕行認列為當期的呆帳損失。

2.期末評價:備抵呆帳屬評價科目,依當時帳列之餘額估列並列為減項,用以計算報表日應收款項估計可收回金額,並於當期損益中認列相關之呆帳損失。

 

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合法憑證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但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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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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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得否列報折舊費用視折舊提列方法而定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上使用致閒置,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上述類似情形,應於該年度仍應就該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額,並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另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列折舊費用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50條
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 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

所得稅法第51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 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 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 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 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第54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 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 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 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 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 舊者,准予認定。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 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 文件。

五、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以 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 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八、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 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以 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 ──────────────=折舊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九、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並應於財產目錄列明。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 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 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 年度之損失。
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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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 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 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十二、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 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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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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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續提列不可中斷

一公司100年1月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不知104年度是否可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

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雖自104年1月1日起該機器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但104年度仍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費用9萬元。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不得繼續提列折舊,其餘仍應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先行檢視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當年度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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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營利事業新購小客車其「實際成本」提列折舊規定

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財產目錄列有運輸設備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98年起陸續購入名牌車種之車輛,取得成本分別為500萬餘元不等,公司誤以係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逕以500萬元按5年計算列報折舊費用,

國稅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4款規定,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其超提折舊除剔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新購入「營業用」乘人小客車,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依同條第15款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折舊費用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出售未提折舊資產是否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然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特別留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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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列折舊費用:閒置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實務案例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公司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分析其損失內容,原來係該公司閒置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折舊費用,經該公司說明稱,該等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是其折舊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期「折舊費用」,故將之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查該公司折舊之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致遭剔除補稅。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不可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仍應繼續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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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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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造成部分地區民眾受傷及財產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
不得逾3年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國稅局服務專線0932-715-716、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專線0920-526-462查詢。

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項目 申請事項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營業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稅 1.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 5 成以上 , 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2.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 3 成以上不及 5 成者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使用牌照稅  一、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可 修復者:
1. 申請書 。
2. 災害證明 。(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
3. 汽車修理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書 :車輛因颱風水災地震等災害侵
襲受損,須送廠檢修,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檢修完成者,可憑汽車修理廠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前 1 日止之期間,減免或退還使用牌照稅。
二、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不能 修復者:
1. 申請書 。(仍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可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減免 30 日。如確實無法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修復,則應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屆滿之翌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手續,才能自報停、報廢之日起再續予減免。)
2. 災害證明 。(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
3. 監理所出具之車輛異動登記書 :車輛因天然災害受損致不能使用或毀損嚴重不能於一個月內修復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公司、行號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異動登記書 1 式 2 份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手續。
三、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不能修復者依規定已至監理機關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恢復課稅。
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備註 :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申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
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
不得逾3年。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符合上開規定之民眾,可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四、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下載。 

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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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2月6日地震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財政部從優、從寬、從速處理

財政部表示,2月6日地震造成部分地區民眾受傷及財產損失,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民眾因地震所造成之災害損失,財政部已責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積極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並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辦理,以協助民眾重建家園。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國稅局服務專線0932-715-716、地方稅稽徵機關服務專線0920-526-462查詢。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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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損受災戶申請抵稅應注意申請期限

天然災害損失,可抵減的稅目包括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以及使用牌照稅等。

小規模營業人開店商家可以扣除無法營業的天數,依規訂也可以扣掉這些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然應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98年9月8日之前),檢具文件提出申請,減免營業稅;已經課徵貨物稅的商品受損,或無法售出,可以申請退稅,萬一廠商受損無法如期申報貨物稅,也可檢具文件提出申請展延一個月後再繳,然應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98年9月8日之前)。

災損受災戶,房屋受損、以及泡水車,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向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扣抵所得稅。

災損受災戶,記得檢具文件提出申請,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算。也就是說,只要淹水 1天,就可以減免 1個月的房屋稅。

災損受災戶,房屋受損面積在三到五成之間,應記得要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天之內,可申請房屋稅減半;超過五成,必須重建才能使用,可申請免繳房屋稅。

山崩、地陷、土石流,土石流災區以致於土地無法使用,地價稅全免提出申請。

車輛部分,車輛如泡水後無法使用要廢棄,車主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到監理機關填寫異動登記書辦理車輛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即計算到報廢登記的前1日為止。另外,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水災受損,須進廠維修,可在水災發生日起 1個月內,檢附里長出具的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收據,向國稅局各分處提出申請。水災當天至車輛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就可免繳,若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如果已繳納,維修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還可退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國稅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便民服務/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或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另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災損未申報保險賠償收入補稅又罰款

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災害損失」項下,如有保險賠償,則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列報於「其他收入」項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國稅局會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處罰罰款。

國稅局曾查得有一營造公司水災受損,營造公司主張實際水災損失金額大於理賠收入,故未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並無漏未申報其興建中之工程水災損失之賠償收入之情事。但國稅局認為發生損失之工程無結轉損失紀錄,且該營造公司又無列帳以外之災害損失相關憑證等證明,收入未申報,因此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颱風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報經派員勘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雖仍可核實認定,但會增加事後舉證之困難度,開店商家經營業者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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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違公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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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違公平法

事業招募加盟應揭露哪些重要加盟資訊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爰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為加盟業主對外招募加盟及經營業務之參考。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10日前或個案認定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包括: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之費用)。
(三)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商圈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加盟體系店數、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
(七)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八)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與處理方式。
(九)如有預估營業額或預估收益等財務預測資訊,其計算方式或現存加盟店經營實績之佐證等資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無正當理由未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事先以書面提供上述9項重要加盟資訊,構成顯失公平行為,倘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構成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6條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82.12.29.第117次委員會議通過 

90.12.20.第528次委員會議通過  
91.1.9.公法字第0910000252號函分行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299號令發布
101.4.11.第1066次委員會議通過
101.4.18.公法字第1011560571號令發布,溯及自101年2月6日生效
104.2.4.第1213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第2點
104.2.16.公法字第1041560119C號令發布
105.12.28.第1312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6.1.13.公法字第10615600201號令發布

一、 (目的)
鑒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以下簡稱本條)為一概括性規定, 為使其適用具體化、明確化與類型化,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適用之基本原則)
為釐清本條與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之區隔,應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作為篩選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或本條之準據,即於系爭行為對於市場交易秩序足生影響時,本會始依本條規定受理該案件;倘未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則應請其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請求救濟。
本條係補遺性質之概括條款,蓋事業競爭行為之態樣繁多,公平交易法無法一一列舉,為避免有所遺漏或不足,故以本條補充適用之。是以,本條除得作為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既有違法行為類型之補充規定外,對於與既有違法行為類型無直接關聯之新型行為,亦應依據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及本條之規範意旨,判斷有無本條補充適用之餘地(即「創造性補充適用」)。
本條與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適用之區隔,應有「補充原則」之適用,適用時應先檢視「限制競爭」之規範(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垂直限制競爭等),再行檢視「不公平競爭」之規範(如不實廣告、營業誹謗等)是否未窮盡規範系爭行為之不法內涵,而容有適用本條之餘地。即本條僅能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之規範已涵蓋殆盡,即該個別規定已充分評價該行為之不法性,或該個別規定已窮盡規範該行為之不法內涵,則該行為僅有構成或不構成該個別條文規定的問題,而無再就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反之,如該個別條文規定評價該違法行為後仍具剩餘之不法內涵時,始有以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

關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則應檢視系爭事業是否係利用資訊之不對稱或憑仗其相對之市場優勢地位,以「欺罔」或「顯失公平」之交易手段,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並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以為是否適用本條規定之判斷準據。

三、 (本條與其他法律適用之區別)
本條對事業之規範,常與其他法律有適用上之疑義,應考慮下列事項判斷之:
(一) 按事業與事業或消費者間之契約約定,係本於自由意思簽定交易條件,無論其內容是否有失公平或事後有無依約履行,此契約行為原則上應以民事契約法規範之。惟當系爭行為危及競爭秩序或市場交易秩序時,始有本條適用之餘地。例如在契約內容顯失公平部分,倘未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則應循民事救濟途徑解決;僅於合致前開要件,考慮市場交易秩序之公共利益受妨害時,始由本條介入規範。
(二) 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固為公平交易法第一條所明定之立法目的,惟為區別兩者之保護法益重點,本條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介入,應以規範合致「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且涉及公共利益之行為為限,如廠商之於消費者具資訊不對稱或相對市場優勢地位,或屬該行業之普遍現象,致多數消費者無充分之資訊以決定交易、高度依賴而無選擇餘地,或廣泛發生消費者權益受損之虞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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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條與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款規定之區隔適用)
適用本條之規定,應符合「補充原則」,即本條僅能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已涵蓋規範殆盡,即該個別條文規定已充分評價該行為之不法性,或該個別條文規定已窮盡規範該行為之不法內涵,則該行為僅有構成或不構成該個別條文規定的問題,而無再依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反之,如該個別條文規定不能充分涵蓋涉案行為之不法內涵者,始有以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

五、 (判斷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考慮事項)
本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其具體內涵則為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
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行為、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糾紛與爭議解決資源之多寡、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至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原則上應尋求民事救濟,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六、 (判斷欺罔之考慮事項)
本條所稱欺罔,係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
前項所稱之重要交易資訊,係指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交易資訊;所稱引人錯誤,則以客觀上是否會引起一般大眾所誤認或交易相對人受騙之合理可能性(而非僅為任何想像上可能)為判斷標準。衡量交易相對人判斷能力之標準,以一般大眾所能從事之「合理判斷」為基準(不以極低或特別高之注意程度為判斷標準)。
欺罔之常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
(一) 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如:
1.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藉瓦斯防災宣導或瓦斯安全檢查等名義或機會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使民眾誤認而與其交易。
 2. 依附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活動行銷商品,使民眾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相關而與其交易。
 3. 冒充或依附知名事業或組織從事交易。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藉瓦斯防災宣導或瓦斯安全檢查等名義或機會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使民眾誤認而與其交易。
依附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活動行銷商品,使民眾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相關而與其交易。
冒充或依附知名事業或組織從事交易。
(二) 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
(三)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如:不動產經紀業者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時,未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或對賣方隱瞞已有買方斡旋之資訊。
預售屋之銷售,就未列入買賣契約共有部分之項目,要求購屋人找補價款。
行銷商品時隱瞞商品不易轉售之特性,以欺瞞或隱匿交易資訊之方法使交易相對人誤認可獲得相當之轉售利益而作出交易決定。
以贊助獎學金之名義推銷報紙。
假藉健康檢查之名義推銷健康器材。
航空業者宣稱降價,卻隱匿艙位比例大幅變化,致無法依過往銷售情形合理提供對外宣稱降價之低價艙位數量之資訊。

七、 (判斷顯失公平之考慮事項)
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
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
(一) 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如:進行不當商業干擾,如赴競爭對手交易相對人之處所,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言論。
不當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警告函:事業以警告函等書面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
以新聞稿或網站等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訊息,使交易相對人產生疑慮。
(二)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如:使用他事業名稱作為關鍵字廣告,或以使用他事業名稱為自身名稱、使用與他事業名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之文字為自身營運宣傳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譽,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藉以推展自身商品或服務。
以他人表徵註冊為自身網域名稱,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利用網頁之程式設計,不當使用他人表徵,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
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真品平行輸入,以積極行為使人誤認係代理商進口銷售之商品 。
(三) 不當招攬顧客:以脅迫或煩擾等不正當方式干擾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決定,如以一對一緊迫釘人、長時間疲勞轟炸或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從事銷售
(四) 不當利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
若交易相對人對事業不具有足夠且可期待之偏離可能性時,應認有依賴性存在,該事業具相對市場優勢地位。具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事業,不得濫用其市場地位。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之情形如:
鎖入:如電梯事業利用安裝完成後相對人對其具有經濟上依賴性而濫用其相對優勢地位之行為(惟如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應先依該條處斷),如收取無關之費用或迫使使用人代替他人清償維修糾紛之款項。
流通事業未事先與交易相對人進行協商,並以書面方式訂定明確之下架或撤櫃條件或標準,而不當要求交易相對人下架、撤櫃或變更交易條件,且未充分揭露相關佐證資料。
影片代理商於他事業標得視聽資料採購案後,即提高對該事業之交易條件。
代為保管經銷契約,阻礙經銷商行使權利。
專利權人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與權利金無關之敏感性資訊 。
(五) 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如: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提供交易相對人加盟重要資訊,或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購屋人重要交易資訊,或不當限制購屋人之契約審閱 。
(六) 補充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之規定,如補充聯合行為之規定:非適用政府採購法案件之借牌參標
(七) 妨礙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如不動產開發業者與購屋人締結預售屋買賣契約後,未交付契約書或要求繳回。
(八) 利用定型化契約之不當行為,如於定型化契約中訂定不公平之條款,如限制訪問交易之猶豫期間解約權、解約時除返還商品外並需給付分期付款中未到期餘額之一定比例作為賠償、解約時未使用之課程服務亦需全額繳費、契約發生解釋爭議時以英文為準。
瓦斯公用事業強制後用戶負擔前用戶之欠費 。
判斷事業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而與交易相對人從事交易之行為,究屬本條所稱之欺罔或顯失公平,應考慮該事業是否居於交易資訊之優勢地位。如本會已針對居於交易資訊優勢地位之特定行業,明定其資訊揭露義務(如加盟業主對於加盟重要資訊之揭露義務),事業違反該資訊揭露義務時,即應以顯失公平論斷。
八、 (常見行為類型例示規定之釐清)
第六點第三項及前點第二項規定,僅係例示若干常見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類型,違反本條規定之情形不以此為限,仍須就特定行為處理原則(或規範說明)及個案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九、 (高度抄襲行為得另循民事途徑)
事業因他事業涉及未合致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高度抄襲行為而受有損害者,得循公平交易法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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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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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貿易商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故倘貿易商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規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之規定,須視平行輸入者之行為,是否故意造成消費大眾誤認其商品來源為斷。

 

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不得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不動產相關業者應注意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不得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或於簽約前未給予購屋人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不動產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不動產相關業者有違反上述情事,構成顯失公平行為,倘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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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欺罔或搭便車顯失公平行為違公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關鍵字廣告使用競爭對手名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平會共罰40萬元

公平會接獲檢舉,酷O公司向Google關鍵字廣告平台購買優O公司平台名稱「G妹遊戲」及遊戲名稱「大天使之劍」、「暴風王座」、「王者霸業」之關鍵字廣告,呈現「G妹遊戲【盛世三國貳】-9388.com」、「大天使之劍【盛世三國貳】」、「暴風王座【盛世三國貳】」、「王者霸業【盛世三國貳】」等內容,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過程,發現優O公司亦曾向Google關鍵字廣告平台購買酷O公司事業名稱「酷OO上」及遊戲平台名稱「9388」之關鍵字廣告,呈現「酷OO上新服火爆開啟-gm99」及「9388新服火爆開啟-gm99」等內容。公平會認為,酷O公司購買之關鍵字廣告,所呈現整體內容,易使網路使用者以為酷O公司遊戲平台「9388.com」與優O公司「G妹遊戲」係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酷O公司所代理之遊戲「盛世三國貳」係與優O公司所代理之「大天使之劍」、「暴風王座」、「王者霸業」為同系列遊戲之效果。優O公司購買之關鍵字廣告,所呈現整體內容,也容易造成網路使用者誤以為優O公司遊戲平台「gm99」與競爭對手「9388」係屬同一來源,或與「酷OO上」係關係企業之效果。酷OO上股份有限公司及優OO航科技有限公司於關鍵字廣告使用競爭對手之遊戲平台名稱、遊戲名稱或事業名稱等營業表徵,係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294次委員會議通過,酷OO上股份有限公司及優OO航科技有限公司於關鍵字廣告使用競爭對手之遊戲平台名稱、遊戲名稱或事業名稱等營業表徵,並將其與自身營業表徵併列呈現,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核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酷O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優O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刊登關鍵字廣告,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亦不得有利用競爭事業營業表徵連結而成之具爭議廣告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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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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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構成要件

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構成要件為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者,有無刑罰規定?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構成要件: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是項行為構成要件為:事業須基於「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以及行為結果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等,方足該當。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此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亦負有刑事責任,故倘認他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而欲追究其刑責,得於告訴期間逕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勿以陳述或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為競爭之目的。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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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用同業名稱特取部分做關鍵字廣告違公平法罰鍰10萬

謙O公司使用「詮星」等其他翻譯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增加旗下網站之曝光率及造訪機會,更於關鍵字廣告插入「詮星」等文字名稱,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一來源、同系列產品或關係企業之效果,構成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69次委員會議決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刊登關鍵字廣告時,應注意避免使用同業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其關鍵字廣告,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公平法罰鍰43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56次委員會議決議,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為競爭之目的,散發廣告宣稱他事業未公布其屏東地區學生榜單及成績,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3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升學補習班是否公布及如何公布其學生榜單及成績,法並無明定,另補習業者公布學生榜單或成績之慣用方式,除刊登於報紙、廣告文宣外,張貼或放置榜單等資料於自身班址,以供學生或家長參考亦為常見方式。查檢舉人已於其班址張貼榜單、且於93年7月之廣告文宣,公布有檢舉人學生90至92年部分榜單,則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於案關廣告表示檢舉人未公布其屏東地區學生榜單乙節與事實並不相符。次查檢舉人於93年7月底及8月初分別寄發之廣告文宣,業公布有屏東地區學生成績480.85高分可上醫科,另檢舉人於班址張貼之榜單,表示有學生上榜之學校名稱,則依學校錄取分數自可推知學生之成績等級,是案關廣告就檢舉人93年屏東地區社會組240分以上、自然組270分以上之學生成績,於欄位上以特別明顯之粗大字體表示為「0」,雖案關廣告同時於「0」之右下角表示「?」、並於下方欄位表示「尚未刊登,呼籲同業儘速公布真實榜單驗證辦學成效!」以顯示其不確定性,惟上揭文字之字體大小與「0」顯不對稱,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就檢舉人之學生成績產生檢舉人或未公布成績、或其學生確無人成績達該標準之錯誤認知。次按上榜人數及錄取率向為交易相對人選擇文理補習班之重要參考因素,查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係於案關文宣下方比較表中,於粗大字體「0」之下方佐以顯不相當之較小「?」,交易相對人施以普通注意,是否得以知悉「?」之意義與訊息,不無疑義,況查案關文宣下方所載6則比較表,其中3則比較表之表頭復以「他班(再次或還是)掛0」表示之,該表示實難認為係出於善意發表之言論,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如前述,既於案關廣告就競爭對手之服務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於案關文宣上就檢舉人之文宣加註「自稱『第一』『唯一』卻年年遲遲不敢公佈真實榜單」而與事實不盡相符之文字表示,足令社會相關大眾或交易相對人降低對檢舉人營業上之評價,產生嚴重不信任感,可能導致與檢舉人中止或拒絕交易之情事,核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所為應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2條所稱「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構成要件,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衡酌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私立力x文理短期補習班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3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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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利用網頁設計metatag功能使用知名商標表徵違公平法罰鍰14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752委員會議決議,台xxx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宣稱「全國最大網路家教網」及「台xxx家教中心全國最大家教網」,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該公司利用網頁設計metatag功能,不當使用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04」表徵,藉以增進自己網站的到訪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4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國內經營家教網之事業繁多,台xxx有限公司於刊載案關網頁廣告時,並未取得國內各家教網師資人數之客觀具體數據,況據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當時之師資人數統計資料,顯示該公司之師資人數已達98,816人,遠超過台xxx有限公司之師資人數29,688人,則台xxx有限公司僅據自行調查之5家家教網之師資人數,逕自推估渠為「全國最大家教網」,無法令網路使用者查證或確認上開宣稱之正確性,而產生渠經營規模為同業之冠之錯誤印象,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對其服務績效、品質有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另台xxx有限公司網站內容與「104」等字詞並無任何關連,該公司利用metatag功能鍵入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04」表徵,按metatag是網頁設計者用以放在網頁html code的指令,屬於隱藏式程式語言,不會顯現在網頁上,主要功能為網頁設計者用以提供與搜尋軟體相通之關鍵字,當搜尋網站之搜尋軟體執行搜尋作業時,會搜尋資料庫裡所有網頁metatag內容,及具有相關內容之網頁資料,並將其搜尋結果依其關連程度強弱,排列顯示各網站之順序,則台xxx有限公司顯係利用「104」表徵較易為搜尋引擎所尋得,藉此導引潛在客戶到訪其網站,渠所為係藉攀附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努力所得之市場成果,以增進自己網站的曝光率或到訪率,並增加己身交易之機會,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及攀附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足以影響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誠實競爭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而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衡酌台xxx有限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該公司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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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未辦營業登記國稅局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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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辦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全體合夥人的共同事業,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國稅局查獲轄內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合夥人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甲君即使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得以合夥商號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民法第 669 條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民法第 670 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民法第 671 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民法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民法第 674 條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民法第 675 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民法第 676 條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民法第 677 條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民法第 678 條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 679 條
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民法第 680 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民法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民法第 682 條
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


民法第 683 條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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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84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民法第 685 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民法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 687 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法第 688 條
合夥人之開除,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前項開除,應以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開除之合夥人。


民法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民法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民法第 691 條
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
任。


民法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民法第 693 條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民法第 694 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民法第 695 條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民法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民法第 697 條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民法第 698 條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民法第 699 條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
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8條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合夥人遇有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而名稱、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辦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全體合夥人的共同事業,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與乙君、丙君、丁君及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合夥人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甲君即使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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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設公司行號你是負責人的話,公司行號倒閉後所要繳的費用,欠國家的稅金,會強制扣你未來的所得到繳完為止

然公司股東合夥人僅就出資額部份負擔營運風險,公司負債不會牽連到(股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然行號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對於行號經營上的風險就須負完全責任,行號負債會牽連到(股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上,所以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洗連鎖加盟業者,合夥生意盡量採公司,股東合夥人較沒風險,若要行號合夥的話,除要立一份合夥契約,寫請楚雙方責任歸屬外,並由律師或至法院公證這一份契約。

 

合夥開店如果擔心店內營收費用或資金全被人帶走,可採取下列管理方式:

1.以商店名義開戶(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大章及負責人章才能申請公司名義開票),大小章由不同的人來分別持有,這是業界中最常見的防弊措施。
另還有管理人負責掌管支票簿和帳戶,合夥人執有大小印章,管理人要領錢或開支票須經過合夥人蓋章。

2.還是開二人聯名戶頭,所開支票或領錢皆須經二個人都蓋章後才行,此種方式申請支票,因銀行會徵信,所以二人的信用皆要無暇疵,不能有退票或拒絕往來的記錄才行,另一般而言,聯名戶提領時,需出示存摺及雙方的原留印鑑。也不會有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等功能使用上會較不方便許多。

3.為避免只為小錢雙方忙得不可開交,合夥人可討論出在多少金額以上支付款或提領,一律須開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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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店面,如不是獨資,而是合夥公司行號,因事涉合夥關係,若要頂讓他人,要先處理好合夥關係。

若是全體合夥人退夥在頂讓生效日發生前,因事涉公司行號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讓店店家負責人應依法先行辦理歇業及清算程序,頂店者接管店面才不會牽扯不清;若頂店者接管店面是以新合夥人身份先行入夥,原全體合夥人才開始辦理退夥方式,變更合夥人登記於簽頂讓合約前先行辦好,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只要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規定辦理一般合夥人變更登記即可。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8條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其合夥人遇有增減、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而名稱、負責人及資本總額均未變更者,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辦理變更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合夥契約副本,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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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範圍之額度為何?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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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範圍之額度為何?

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述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為何?

一、 所謂「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所謂「贈獎」,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 下列情形不列入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 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 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 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 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三、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為新臺幣50元。

四、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6億元。
(二)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五、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百萬元。

六、 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 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 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平交易法第23條明訂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不當贈品贈獎促銷活動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公法字第 104156023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贈獎,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贈獎: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第三條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第四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第五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六億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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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七條 本辦法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
(一)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一)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定贈品贈獎額度,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調整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86.5.7.第288次委員會議通過
99.1.19.第950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9.1.28.公法字第0990000718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101.3.12.公法字第1011560318號令發布,溯及自
101年2月6日生效
104.2.4.第1213次委員會議修正第4點及第5點
104.2.16.公法字第10415601194號令發布
104.12.16.第1258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4.12.24.公法字第1041561063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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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 警告函。
(二) 敬告函。
(三) 律師函。
(四) 公開信。
(五) 廣告啟事。
(六) 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三、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事業未踐行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四、(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
事業踐行下列各款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五、 (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六、(本處理原則亦適用於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事業侵權之情形)
事業不當對外發布與其非屬同一產銷階段競爭關係之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而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亦有本處理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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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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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總說明

 事業之贈品贈獎行為,係事業提供一定之利益以吸引交易相對人 與其交易,本為業界常見用以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方法;惟如提供之 利益超過一定程度時,交易相對人可能主要是基於該鉅額利益之考量 始與事業從事交易,而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品質、價格等因素,在此 情況下,該等利益之提供將有悖於效能競爭之精神。是以,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104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授權訂定「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下稱本辦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 提供贈品、贈獎之定義 明定提供贈品、贈獎之定義。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 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贈獎: 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 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其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第二條)

二、 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所提供贈品、贈獎類型繁多,故以負面表 列,明文排除不屬於贈品、贈獎之範圍。(第三條) 

三、 贈品價值上限 為避免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利益超過一定程度時,將產 生扭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品質、價格等因素 所作之正常選擇,爰明定其贈品價值上限,俾利事業有所遵循。 (第四條)

 四、 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 事業舉辦贈獎活動以吸引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雖為業界常見之行銷方法,惟如提供之利益超過一定額度時,恐有違公平競爭, 爰明定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俾利事業有所遵循。(第五條) 

五、 最大獎項之金額 事業贈獎最大獎項倘金額過鉅,將產生扭曲交易相對人理性考量與違反效能競爭精神,爰訂定最大獎項之金額。(第六條)

 六、 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 明定商品或服務價值為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贈品價值及 贈獎總額則分別依事業宣稱之價值、自製或取得成本及零售價格 依序認定之。(第七條)

 七、贈品贈獎額度之調整 本辦法之贈獎額度係參酌事業年度營業額及平均每人(每年)國民所得而訂定,為保留其適用之彈性,明定得依經濟、社會之情 況調整之。(第八條) 

八、本辦法實施日期。(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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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公平交易法就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行為有何規範?

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違者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贈品贈獎促銷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放寬為新臺幣500萬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為: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由原規定231萬元,調整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以及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

原規定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係以每月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約為231萬元),惟經衡量近年國民所得與該處理原則訂定時之數據相較成長為近2倍,本次修正後,事業辦理贈獎,爰放寬以新臺幣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事業辦理贈獎,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6億元;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贈品贈獎,其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上限調高1.5倍,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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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不當提供贈品贈獎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贈品有限制條款沒告知消費者違公平交易法

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於散布廣告傳單上印有「化妝品、內衣買就送」等文字字樣且於文字下方置放香水圖片,讓有意購買的消費者產生只要購買化妝品或內衣就能獲得香水的聯想。

但實際上該公司所舉辦化妝品、內衣促銷活動,有須購滿一千元始贈送贈品限制條款,非廣告傳單上的買就送,且贈送贈品為微波爐專用餐盒組也不是有意購買者所聯想的香水。

公平交易委員決議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定該公司所散發傳單與事實顯有不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節日促銷活動宣稱贈送、優惠名實不符最高罰30萬

開店商家逢年、過節、週年慶等重點銷售期間會舉辦節日促銷活動,如使用誇大文字、曲解文義,甚至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以為有降價優惠,但實際卻並未有低廉情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被人檢舉或被消保官查獲有促銷不實情形,又未在限期內改善,將會被依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商品標示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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