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想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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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解決方法?

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財政部86/11/19台財稅第861926524號函釋,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

提起訴願相關法律條文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第56條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法第66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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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4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之解決方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想要提訴願但對繳納半數稅款有困難,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該局說明,依法提起訴願之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可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解釋,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 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其計值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 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 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 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行政救濟案件已提供擔保品者,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會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即可對該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該局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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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訴願

近日有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之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公司負責人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

行政院訴願依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主體,公司既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另對核定裁決如有不服,亦應注意時限依限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權益。

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應把握訴願期間

有一納稅義務人居住於臺南市,對國稅局於8月13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而財政部位於臺北市,因此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得扣除在途期間5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30日係自8月14日起算,至9月17日(星期一)屆滿,惟遲至10月6日始經由該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前開法定期間,程序不合,經財政部決定訴願不受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所提起之訴願,請特別注意於法定期間應依訴願法及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期限申請復查,並應特別注意訴願法有關在途期間及到達主義之規定,以免因逾期申請,錯過法定救濟期間,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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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注意程式免遭駁回

稅捐機關雖會審酌對核定稅捐不服復查案件,若經多次發函通知補正,納稅義務人均未依限補正情形發生,就會以無法審酌為由予以駁回。

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對核定稅捐不服,不是僅以申請書表示對核定稅額不服即符合完備申請復查之法定程式,應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詳予載明復查申請事項、具體事實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須就不服之事項詳予說明,倘有相關之證據資料亦應一併檢具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審核,申請復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對稅捐核定如有不服,應依期限及規定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或是未按規定,未載明申請事項、未敘明申請復查之具體事實及理由或未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而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以維護其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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