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法規稅法稅務與創業加盟開店實務 (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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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非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等物品者,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且營業登記處所無供推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可繼續按住家用課徵房屋稅。若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改課面積原則上係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課,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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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非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等物品者,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且營業登記處所無供推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可繼續按住家用課徵房屋稅。若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改課面積原則上係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課,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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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非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等物品者,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且營業登記處所無供推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可繼續按住家用課徵房屋稅。若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另改課面積原則上係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課,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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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薪資給付方式如要以支票方式給付薪水,若未經勞工同意,公司行號自行以支票給付薪資是違反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雇主必須以法定通用貨幣發放薪資,未經勞工同意公司行號以支票給薪有違規定 ,或者勞工同意公司行號自行以 支 票 給付 薪資, 但雇主所開出支票未能在應發薪日兌現時 ,如公司行號遭受檢舉 ,當地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有權對公司行號開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單。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 動 基 準 法第 七 十 九 條
違反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二 條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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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薪資給付方式如要以支票方式給付薪水,若未經勞工同意,公司行號自行以支票給付薪資是違反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雇主必須以法定通用貨幣發放薪資,未經勞工同意公司行號以支票給薪有違規定 ,或者勞工同意公司行號自行以 支 票 給付 薪資, 但雇主所開出支票未能在應發薪日兌現時 ,如公司行號遭受檢舉 ,當地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有權對公司行號開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單。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 動 基 準 法第 七 十 九 條
違反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二 條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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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 動 基 準 法第 七 十 九 條
違反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十 二 條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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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若未按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稅捐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罰金。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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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擺攤被取締者未滿十四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處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如已超過十四歲,處罰擺攤者本人。不論是法定代理人或行為人本人罰鍰不繳,雖然只是行政罰,不構成刑事案件,但財產會遭查封、拍賣,甚至會被拘提管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第三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處所設置攤位;
(第十款)警察機關除可以命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並且消除障礙外,每次還可科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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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第三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處所設置攤位;
(第十款)警察機關除可以命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並且消除障礙外,每次還可科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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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第三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在公告禁止設攤的處所設置攤位;
(第十款)警察機關除可以命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並且消除障礙外,每次還可科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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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店創業的人如覺頂店時權益有受損時,可依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提出告訴。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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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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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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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如忘記繳納營業稅,且已過限繳期,稅捐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自限繳期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條
(逾期繳納稅款等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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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不小心遺失統一發票相關物品,得應按所遺失發票的種類不同,做不同處理措施。

(一)遺失發票存根聯: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發票存根聯。

(二)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三)遺失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若能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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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不小心遺失統一發票相關物品,得應按所遺失發票的種類不同,做不同處理措施。

(一)遺失發票存根聯: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發票存根聯。

(二)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三)遺失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若能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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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發票存根聯: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發票存根聯。

(二)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三)遺失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若能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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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如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查獲,稅捐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和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除追繳核定之銷售額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如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條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參考相關法規: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條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  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 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 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二 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 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 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 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四 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店家如短開銷售額或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稅捐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五十二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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