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店創業的人如覺頂店時權益有受損時,可依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提出告訴。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更多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在 阿甘創業加盟資訊網 > 娛樂/百貨開店市集 or 餐飲開店市集 or 補教市集 or 網路開店市集
ican168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