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若未按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稅捐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罰金。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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