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如忘記繳納營業稅,且已過限繳期,稅捐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自限繳期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條
(逾期繳納稅款等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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