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檢舉,同一家連鎖大賣場,同一件商品,不同的分店出現不同的價格,有明顯分店價差!須於15日內改善公開重要消費資訊,不可誤導或隱匿,否則將依「臺北縣政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到六萬元罰鍰,並得以連續罰。
 

經新北巿政府消保官訪視包括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好巿多、頂好超巿及松青超巿在內連鎖大賣場,企業經營者表示舖貨於府轄境內各地區不同分店或分公司販售之商品,均係由總公司統一(或聯合)採購,並由總公司決定其銷售價格(大部分賣場與連鎖超巿經營者甚至連特價商品之種類與價格,亦由總公司決定)後,再交由各地分店或分公司印出價目單,標示於商品貨架上供消費者參考。但消保官廣泛調查後發現,各家連鎖大賣場業者的分店或分公司懸掛或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稱與企業識別標誌,惟對於販售條件(品名、重量、包裝、標示等)完全相同商品,卻標示幅度可達27%以上之不同之售價(或稱定價、原價、巿價、批發價等)。


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業一店兩價不是不行,但資訊要依消保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充分清楚載明告知消費者,標出各分店商品價格,使其得作合理正確之消費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臺北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發布機關:台北縣政府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3 條 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議、監督、協調及執行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與重點消費者保護措施,設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其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第 4 條 本府得委託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 為商品或服務價格、品質及標示之調查、比較、檢驗、研究。

二 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三 消費者教育宣導工作。

第 5 條 消費場所依其營業面積、經營特性、空間配置及聚客人數,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企業經營者於營業期間內,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應投保之消費場所,其種類、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由本府另定之。

第 6 條 本府受理依前條所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之申請時,於核准前應命企業經營者檢附已辦妥保險之證明文件。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依第五條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應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保險,並將其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

第 8 條 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必要及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或隱匿之行為。

第 9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外,並應告知消費者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

第 1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及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經認確有損害消費大眾權益之虞或有未妥善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本府並得將名稱、地址、消費爭議要旨及相關事項,於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之。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或第七條之規定者,命其停業至改善時為止。

第 12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以下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一店兩價-大賣場隱匿重要消費資訊誤導大眾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接獲民眾檢舉,表示大型賣場及大型連鎖超巿業者,會在同屬總公司旗下之不同分店或分公司中,將相同之商品標示成不同價格。

經消保官訪視包括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好巿多、頂好超巿及松青超巿在內之企業經營者,表示舖貨於府轄境內各地區不同分店或分公司販售之商品,均係由總公司統一(或聯合)採購,並由總公司決定其銷售價格(大部分賣場與連鎖超巿經營者甚至連特價商品之種類與價格,亦由總公司決定)後,再交由各地分店或分公司印出價目單,標示於商品貨架上供消費者參考,作為是否採買之重要消費資訊。

但消保官廣泛調查後發現,各家業者的分店或分公司雖然懸掛或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稱與企業識別標誌,惟對於販售條件(品名、重量、包裝、標示等)完全相同之商品,卻標示幅度可達27%以上之不同之售價(或稱定價、原價、巿價、批發價等),賣場與連鎖超巿業者對此並未依消保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充分告知消費者,使其得作合理正確之消費行為。爰限期業者於15日內改善本市境內各分店或分公司關於其商品價格之標示內容,否則將依「臺北縣政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99年12月25日公告繼續適用)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新聞稿
 

更多開店新聞事件探討 >  創業開店應知稅法 or 創業開店應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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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位老闆因為全家移民之故,生意不錯且地點不錯的火鍋店面頂讓,成功運用其瞭解人性弱點及競逐心態,以高價位頂讓出其店面,其成功以高價位頂讓店面手法技倆,可供有店面要頂讓的業者參考。

首先要求有誠意頂讓店面買家要拿出幾萬的財力,不是當做訂金,而是當做有誠意頂讓店面購買的證明(不是當做訂金),以取得議價頂讓店面的權力,如果最後是因價錢談不攏沒成交,之前所先拿出預繳的『誠意購買金』,頂讓店面賣家會全數一毛不少退回給買家,若店面頂讓有成交,則全數轉做為部份頭期款。

這樣的店面頂讓做法,對頂讓店面買家來說,這幾萬元的誠意購買金,又不會不見,到時若沒成交,可全數拿回,完全沒損失,若有成交則全數轉做為部份頭期款,亦充分運用,對頂讓店面買家立場來說,當然值得投資看看。對頂讓店面賣家來說,這些被此手法兜籠過來的『頂讓店面買家』,就可成為店面頂讓基本競價的喊價基礎,下一位有意願的買家就會有不出高價一點買,就沒有機會,會被人家頂讓買走的可能,因此頂讓價格就隨著有興趣有意願的買家不斷增加,而不斷相互競價往上攀升。

更多 頂讓店面實務經驗探討 >讓店吃大虧實務經驗談or讓店不吃虧實務經驗談or 加盟店禁止頂讓
 如何快速以好價錢讓出店面or讓店價格要怎麼訂 or如何估算店面商譽
 
or頂讓合約樣本 or頂讓合約要規範那些  or 頂讓店務必要簽合約or 讓店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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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火鍋餐飲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以市場供需狀況佔76%為最多,比上年度成長40.29%。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統計成長幅度以市場供需狀況佔40.29%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35.71%到100年76%統計,統計衰退幅度以創業金多少佔24.57%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28.57%到100年4%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排列順序市場供需狀況佔76%>依個人興趣佔16%>創業金多少佔4%

調查主題: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調查年度:2011參與調查人數:150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火鍋餐飲 2.創業金多少

6

4%
火鍋餐飲 3.市場供需狀況

114

76%
火鍋餐飲 4.過來人經驗

6

4%
火鍋餐飲 5.依個人興趣

24

16%

調查主題: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會先考慮
調查年度:2010參與調查人數:84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火鍋餐飲 0.其他

6

7.14%
火鍋餐飲 2.創業金多少

24

28.57%
火鍋餐飲 3.市場供需狀況

30

35.71%
火鍋餐飲 5.依個人興趣

24

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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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西點麵包店經營趣聞軼事
 有一小男孩跟媽媽說:有人跟他說一密方多吃烤焦的吐司,可增加下體長度!
 隔天早上許多烤焦的吐司放在桌上
 男孩跟媽媽說:媽媽!我吃不下那麼多啦!
 媽媽回答說:乖兒子你只要吃一些就夠了!大部份是爸爸要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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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國民正確飲食觀念,增進國民健康,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全球性健康對策」,配合我國之國民營養調查結果,針對國人營養問題,擬具「國民營養法」草案

「國民營養法」未來實際執行尚需依「行政程序法」與產、官、學、研、消保團體溝通討論,訂定落實規範。國民營養法草案俟於衛生署完成行政程序後即呈報行政院。

「國民營養法」草案要點說明如下:
(1)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
資料庫之建立及推動國民營養之研究。
(2)推動國民營養教育、輔導獎勵研發與生產有益健康之食品。
(3)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嬰兒配方食品之促銷限制、對於有造成肥胖及代謝
症候群等之虞之食品相關廣告或促銷之限制。
(4)餐飲業者之營養訊息提供、供應特定群體餐食之食物供應準則與其營養
師服務之規定、烹調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定。

國民營養法草案計分「總則」、「國民營養調查監測研究」、「營養教育與資訊」、「健康飲食環境」、「營養服務」、「罰則」、「附則」等七章共三十二條,茲分章要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立法宗旨、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設立中央國民營養會報及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國民營養業務。(草案第一條至第九條)

二、營養調查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飲食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國民營養與農業生產之配合及國民營養研究之進行。(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三、各級主管機關推動營養教育之責任及補助、獎勵協助國民營養教育之執行。(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四、各級學校等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各級學校等應依照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及輔助、獎勵業者研發生產有益國民營養之食品之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推廣或促銷限制、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限制。(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各級機關建置營養服務措施之規定及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應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推廣或促銷違反規定之罰則、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違反規定之罰則、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未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相關罰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

七、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國民營養法草案(發布日期2010-05-17)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之統計與預測,非傳染性疾病為當前百分之六十死亡率與百分之四十七疾病負擔之主因,預估2020年時,兩項比例將會升高至百分之七十三與百分之六十。有鑒於全球非傳染性疾病之危害與負擔日益沉重,2004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當前世界各國最重要之健康策略,乃為推動健康飲食與提高身體活動量,以緩和或減少非傳染性疾病之負擔,並提出「全球飲食、身體活動及健康策略」(Global Strategy on Diet, Physical Activity and Health)。因此,建立正確健康飲食觀念、養成適當健康飲食習慣、均衡攝取各類有益健康食物、控制肥胖盛行率等已成為世界趨勢。以美國為例,美國健康人二○一○計畫,飲食營養部分之總目標在促進健康、減少和飲食營養有關慢性病風險;特別著重健康飲食行為之建立和改善,強調由母乳哺育到民眾一生之健康飲食習慣建立。而日本為培養日本民眾對「食」之相關概念、實現健全飲食生活並永續傳承其飲食文化,自2005年起實施食育基本法,加強日本國民對「食」的關注力及應具備的態度,推動都市與農山漁村的共生,架構與「食」有關的消費者與製造者之間的信賴關係、發展融合環境的食用品以及推動消費、進而提升糧食的自給率。另,歐盟在2007年訂有歐洲營養等相關健康策略、英國在2004年訂有健康白皮書、韓國在1995年訂有國家健康促進法及1997年訂有地方公共衛生法。因此,健全國人健康飲食,預防疾病已為政府責無旁貸之任務。其不僅關乎個人權益,且係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減輕社會經濟負擔之必要措施。

隨著台灣經濟發展,社會逐漸國際化,國人平均食物可獲量正逐年增加;也因社會轉型,國人生活日趨靜態,營養問題有多元複雜之變化,如:熱量過剩、各大類食物分配不均衡、食物選用不當、營養素攝取量不符理想、族群差異等等。2004年至2008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初步資料顯示,肥胖盛行率已提升至百分之十七,另有約兩成女性、三成男性過重。兒童肥胖盛行率也在過去十年中增加二至三倍,目前國內約有一成女生肥胖,百分之十五男生肥胖,約百分之十五兒童過重。此外,國人同時存在多種營養素邊界性缺乏現象,例如維生素B1、B2、B6、葉酸、鎂、鉀等營養生化狀況並不理想。另,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國人飲食中纖維、蔬果、鈣質攝取不足以及脂肪攝取比例偏高、主食類過度精緻,與肥胖或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骨質疏鬆症、癌症等慢性疾病,皆有密切關係。而不同族群、地區、城鄉間亦存在營養問題差異性,例如:兒童攝取乳製品比率普遍偏低,卻飲用過多加糖飲料;青春期之青少年面臨多種營養素同時邊界缺乏之現象;男性肥胖盛行率由青少年時期起即快速上升;生育年齡女性貧血問題;停經婦女之肥胖、代謝症候群、骨質疏鬆盛行率攀升;老人腹部肥胖、鈉攝取過多、高膽固醇血症之盛行率高;山地鄉居民、澎湖及其他都市化指標低地區其營養不良、成人肥胖、代謝症候群、痛風/高尿酸血症、糖尿病、高三酸甘油酯症盛行率均遠高於其他鄉鎮;都會區之高膽固醇血脂症盛行率、學童肥胖盛行率特別高等差異。

關於健康飲食對促進健康之效益,已經有充分之科學證據,若將全民之身體質量指數均控制在18至24範圍,每年健保申報預估可減少約320億臺幣。政府有義務在本土文化與生活習慣之背景下,建立國家營養政策;訂定飲食營養基準;結合公私立機構及民間團體,營造健康飲食環境;激勵且支持個人、家庭、學校及社區,選擇並實踐健康飲食;推動營養教育,使之落實於生活,以降低疾病負擔。
為落實疾病預防工作,降低慢性疾病風險,促進全民均衡飲食,維護國民健康,爰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全球性健康對策」,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先進國家之飲食營養相關法案,配合我國之國民營養調查結果,針對國人營養問題,考量現行營養相關法規、政策、組織及國情文化制度等,特擬定「國民營養法」草案,以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職責,國民營養調查與監測之執行,國民飲食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國民營養與農業生產之配合,國民營養相關研究之辦理,國民營養教育之推動,特殊需要人口群營養服務措施之建置;若能立法遵行,將可爲國人營造健康飲食環境,並提供正確營養資訊,照護弱勢族群之營養需求,培養國人落實健康飲食能力,將得以保障國人健康而提高生命品質。

本草案計分「總則」、「國民營養調查監測研究」、「營養教育與資訊」、「健康飲食環境」、「營養服務」、「罰則」、「附則」等七章共三十二條,茲分章要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立法宗旨、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設立中央國民營養會報及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國民營養業務。(草案第一條至第九條)

二、營養調查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飲食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國民營養與農業生產之配合及國民營養研究之進行。(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三、各級主管機關推動營養教育之責任及補助、獎勵協助國民營養教育之執行。(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四、各級學校等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各級學校等應依照食物供應規範之規定及輔助、獎勵業者研發生產有益國民營養之食品之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之推廣或促銷限制、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限制。(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五、各級機關建置營養服務措施之規定及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應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六、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推廣或促銷違反規定之罰則、高糖高脂高鹽分食品之廣告違反規定之罰則、一定規模之團膳供應團體等未設置或聘請營養師辦理營養服務之相關罰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至三十條)

七、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

國民營養法條文對照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2011-07-18)

為建立國民正確飲食觀念,養成均衡飲食習慣,改善國民營養,增進國民健康,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參酌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全球性健康對策」以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先進國家之飲食營養相關法案,擬具「國民營養法」草案。
「國民營養法」草案要點說明如下:
(1)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
資料庫之建立及推動國民營養之研究。
(2)推動國民營養教育、輔導獎勵研發與生產有益健康之食品。
(3)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嬰兒配方食品之促銷限制、對於有造成肥胖及代謝
症候群等之虞之食品相關廣告或促銷之限制。
(4)餐飲業者之營養訊息提供、供應特定群體餐食之食物供應準則與其營養
師服務之規定、烹調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定。
有鑒於全球非傳染性疾病之危害與負擔日益沉重,二○○四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當前世界各國最重要之健康策略,乃為推動健康飲食與提高身體活動量,以緩和或減少非傳染性疾病之負擔。因此,建立正確健康飲食觀念、養成適當健康飲食習慣、均衡攝取各類有益健康食品、控制肥胖盛行率等已成為世界趨勢。
「國民營養法」立法是大方向、大原則之法源授權依據,未來之實際執行措施,尚需依「行政程序法」與產、官、學、研、消保團體溝通討論,並會訂定可落實的規範。該草案俟於衛生署完成行政程序後即呈報行政院。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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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火鍋餐飲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以妥善計畫佔64%為最多,比上年度成長20%。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統計成長幅度以妥善計畫佔20%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44%到100年64%統計,統計衰退幅度以堅強意志力佔12%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28%到100年16%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排列順序妥善計畫佔64%>重視顧客反應佔20%>堅強意志力佔16%

調查主題: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150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火鍋餐飲 2.堅強意志力

24

16%
火鍋餐飲 3.重視顧客反應

30

20%
火鍋餐飲 4.妥善計畫

96

64%

調查主題: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創業成功的主因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150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火鍋餐飲 0.人脈豐富

6

4%
火鍋餐飲 2.堅強意志力

42

28%
火鍋餐飲 3.重視顧客反應

30

20%
火鍋餐飲 4.妥善計畫

66

44%
火鍋餐飲 5.具備差異化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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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加盟開店創業者加盟總部雙方,會簽加盟合約,最能降低簽約風險的方法是在簽定加盟合約前10天,先向加盟總部取得加盟合約和相關資料,謹慎詳細一一瀏覽閱讀加盟合約條款內容,特別是商圈保障條款、契約變更、解約終止和罰款處罰條款等,並要求加盟業者應以書面方式列出加盟要件。

另外,加盟開店創業者還應注意合約中是否有「隱藏費用」、「隱藏管理條款」、「隱藏概括條款」、「隱藏進貨條款」等,或是不公平條款運用文字技巧隱藏在加盟合約中。加盟開店創業者若感覺合約內容有條款約定不明或是感覺到契約內容有所疑慮或偏頗於加盟商,即應請教專業人士和有加盟經驗者,千萬不要似懂非懂就簽下加盟合約

如果對已簽加盟合約書內容,認為有違公平正義合約基礎,或是加盟總部只享權利卻不盡承諾及義務,建議可找當地地方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或是向當地政府的消保官反應,聽聽其意見及看法。

公平會加盟規範 or 未給予審閱加盟契約期間罰85萬 or 隱匿揭露加盟資訊遭罰50萬 or加盟商品內容不實罰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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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西式餐飲未來發展前景統計表圖及結果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到阿甘創業加盟網站上參與各行業討論區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每月10日採百分比計算統計,下次更新發布日期 100/8/18
統計目的 : 盼藉由收集創業加盟行業統計資料,
頂讓開店加盟,有所依據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本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70.5%;比上月70.6% 衰退0.1%;比上一年度同月 70% 成長 0.5%。

2.本月想從事創業者不看好西式餐飲未來行業發展前景者為 11.7%;比上月 11.6% 增加 0.1%;比上一年度同月11.9% 減少0.2%。 

3.綜合以上統計,本月較上月想從事創業者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
衰退0.1%,不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增加 0.1%本月份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持平狀態和去年同月份相比,看好未來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成長 0.5%;不看好西式餐飲發展人數比率減少0.2%本年度整體對未來西式餐飲發展趨勢統計顯示是呈成長狀態


今年度統計市調結果 ( 加盟創業 創業趨勢 創業資金 經營管理 開店地點 人力資源 ) 

西式餐飲店現況及趨勢   西式餐飲成本分析  西式餐飲店創業經營知識交流區

             未來西式餐飲發展       單位:百分比

  99/7 99/8 99/9 99/10 99/11 99/12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看好 70 70 70.3 70.3 70.3 70.5 70.5 70.5 70.6 70.6 70.6 70.6 70.5
不好 11.9 11.9 11.8 11.8 11.9 11.7 11.7 11.7 11.7 11.7 11.6 11.6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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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勞委會聯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檢查1萬家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行業,包括:「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勞委會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勞委會表示,為確實維護勞工權益,即日起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針對「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報告中,違反勞動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聯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1萬家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行業,包括:「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等,以督責事業單位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之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針對本次專案檢查,將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並確實督責其改善,未予改善者將按月查察至其改善為止。

勞委會強調,勞工如有權益受損,可就近向地方勞工行主管機關申訴或洽本會申訴專線(電話:0800-08-5151)。勞委會並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更多 人力管理實務運作及相關探討  > 薪資如何給付探討 or 創業應知法令 or  資方預扣薪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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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最想採取創業方式統計分析

統計資料來源 :參與阿甘創業加盟網問卷調查者
統計方式 : 由阿甘開店市調中心採百分比計算統計
統計目的 : 盼藉由統計火鍋餐飲創業者統計資料,讓頂讓店創業及及加盟總部有所判斷各行業趨勢走向的依據。

本次統計調查結果分析如下:

1.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最想採取創業方式, 以獨資自行創業佔25.81%為最多,比上年度衰退25.62%。

2.比較上一年度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最想採取創業方式, 統計成長幅度以合夥加盟創業佔20.1%增加最多,比率從 99年5.71%到100年25.81%統計,統計衰退幅度以獨資自行創業佔25.62%減少最多,比率從 99年51.43%到100年25.81%

3.綜合以上所述開店創業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最想採取創業方式, 排列順序獨資自行創業佔25.81%>合夥加盟創業佔25.81%>獨資加盟創業佔25.81%

調查主題: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最想採取創業方式
調查年度:2011  參與調查人數:372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火鍋餐飲 0.合夥自行創業

48

12.9%
火鍋餐飲 1.合夥頂店創業

12

3.23%
火鍋餐飲 2.獨資自行創業

96

25.81%
火鍋餐飲 3.獨資頂店創業

24

6.45%
火鍋餐飲 4.合夥加盟創業

96

25.81%
火鍋餐飲 5.獨資加盟創業

96

25.81%

調查主題:想從事火鍋餐飲創業者最想採取創業方式
調查年度:2010  參與調查人數:210

統計項目

人數分佈

▼ 比率(100%)

火鍋餐飲 0.合夥自行創業

24

11.43%
火鍋餐飲 1.合夥頂店創業

12

5.71%
火鍋餐飲 2.獨資自行創業

108

51.43%
火鍋餐飲 3.獨資頂店創業

6

2.86%
火鍋餐飲 4.合夥加盟創業

12

5.71%
火鍋餐飲 5.獨資加盟創業

48

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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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精品服飾專賣店經營趣聞軼事

精品服飾專賣店內,有一對夫妻的對話。

老婆感嘆地說:「唉!以前我身材多好!本錢夠,穿這套一定很好看!」

老公更感嘆地說:「唉!現在的妳連穿衣服的本錢都沒了!走了 !」

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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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開店商家生意不好,晚上店前騎樓燈光不夠明亮或夠明亮但過於死白都很可能是導致生意不好的原因,因為燈光亮度不夠或是過於死白,都會予人死氣沈沈的感覺,生意當然就會比較差。因此開店做生意商家晚上時,為吸引顧客上門和注意,騎樓及門口的燈光照明要夠明亮,要溫馨舒適不要過於死白,配合柔軟一點的燈光,效果會更好的。

有些餐飲店家會在騎樓設用餐區,因是戶外用餐區,就要注意保持動線流暢,明亮的照明燈光,溫馨的氣氛,桌椅的挑選和擺設,都要花心思去佈置規劃,讓行人車輛從外面往內看,感受在騎樓用餐亦別有一番風味。

另大多數開店商家都會設鐵捲門,在鐵捲門上漆上店名及Logo,及營業時間,讓店面在不營業的時候,看起來也很美觀也有其宣傳效果,簡單易做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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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  提高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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