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實維護勞工權益,勞動基準法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

勞委會聯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檢查1萬家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行業,包括:「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勞委會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勞委會表示,為確實維護勞工權益,即日起啟動「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針對「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報告中,違反勞動法令比例較高之行業,聯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查1萬家次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行業,包括:「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等,以督責事業單位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之罰則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針對本次專案檢查,將責成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並確實督責其改善,未予改善者將按月查察至其改善為止。

勞委會強調,勞工如有權益受損,可就近向地方勞工行主管機關申訴或洽本會申訴專線(電話:0800-08-5151)。勞委會並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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