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g 31 Fri 2007 06:06
咖啡店所使用的咖啡機是以雙孔半自動咖啡機最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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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6:42
安親班經營趣聞軼事
- Aug 30 Thu 2007 06:41
安親班經營趣聞軼事
- Aug 30 Thu 2007 06:39
創業開店從事服務業個人認為是服務態度是最重要..
服務業要站要走要搬東西,久了就會像我的蘿蔔腿這樣來的,又不論您有多累不管您有多少心事或有多少煩惱,看到客人就是要笑,因為你是在做服務業,服務業是很注重服務態度的.其實客人說東西好吃,裡面也包含你和員工整體的服務態度,一間服務態度不好的店,吃起來會感覺舒服嗎,會覺得好吃才怪~~
如果煮東西的態度是為了顧客好而煮,就算你現在不是很好吃,只要你的態度是為了顧客好而煮不斷改進,遲早你煮出來ㄧ定會是好吃的東西..
一個用心經營的老闆也會在其他方面都面面俱到注意到其態度..
更多創業開店實務經驗談 > 如何才能增加營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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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6:39
創業開店從事服務業個人認為是服務態度是最重要..
服務業要站要走要搬東西,久了就會像我的蘿蔔腿這樣來的,又不論您有多累不管您有多少心事或有多少煩惱,看到客人就是要笑,因為你是在做服務業,服務業是很注重服務態度的.其實客人說東西好吃,裡面也包含你和員工整體的服務態度,一間服務態度不好的店,吃起來會感覺舒服嗎,會覺得好吃才怪~~
如果煮東西的態度是為了顧客好而煮,就算你現在不是很好吃,只要你的態度是為了顧客好而煮不斷改進,遲早你煮出來ㄧ定會是好吃的東西..
一個用心經營的老闆也會在其他方面都面面俱到注意到其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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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6:13
補教業應知勞退勞健保常識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補習班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公司、行號即應強制投保勞保而受僱包括,正職或是兼差人員,也就是說只要補習班不論是正職或是兼差人員只要僱用人數超過5人以上,補習班就有責任要替員工投保勞保。
如果補習班沒替員工投保勞保,員工即可至勞保局檢舉補習班。補習班將被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另員工若在此期間不幸所發生職災事件導致損失,補習班業者應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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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6:13
補教業應知勞退勞健保常識
如果補習班沒替員工投保勞保,員工即可至勞保局檢舉補習班。補習班將被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另員工若在此期間不幸所發生職災事件導致損失,補習班業者應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6條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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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6:10
補習班合格立案後下場是如此無奈,每年多花錢去替自己找麻煩
- Aug 30 Thu 2007 06:07
補習班業者的營業收入需課徵所得稅
補習班業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且業者未主動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補習班業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業者已主動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所得稅法第八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 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前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係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及獨資資本主、 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 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 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 之。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
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
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使用簡易申報書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
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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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6:04
法規上規定要立案才行,但實務上大部份補習班業者都抱執抓到再說的心態
再說如果被檢舉,教育局就一定會來查,查到的話,就屬於未立案無照補習班,但實務上檢舉電話不會受理,因為要有憑有據,且要具名文書作業才行另還要附上檢舉人的個人基本資料,以現在人心態檢舉人如果沒有利益這樣做會很不值,如被業者知道是誰檢舉,還有可能遭到對方報復,誰會吃飽沒事替自己找麻煩。
再談政府處理未立案的心態,如果沒有人具名去檢舉你,基本上主管單位不會主動出擊因為擾民外,根本也沒有那麼多的人力,所以不會出事,就算你未立案被抓,看看首善之都北市府最嚴格的做法,你就知為何未立案補習班那麼多
臺北市未立案補習班罰則
第一次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統一裁罰基準」規定,命其立即停辦。
第二次再查獲就依招生規模及其申請立案情形,分別處五萬至十五萬元之罰鍰處分。
關鍵在於第一次與第二次之間,差多久才會再遭人檢舉且被受理,一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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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6:03
補習班業者的營業收入需課徵所得稅
補習班業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且業者未主動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補習班業者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業者已主動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所得稅法第八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
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
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
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
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
前二項所稱可扣抵稅額,係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及獨資資本主、
合夥組織合夥人所經營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
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
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
之。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
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
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
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
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使用簡易申報書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及依第七十一
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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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30 Thu 2007 05:57
表面一切都合法的美語補習班
我們這所補習班是屬於有立案美語補習班,
登記教室有4間,連櫃抬和辦公室登記坪數為70坪..
表面一切都合法,
但是實則不然,
業務理應僅止於美語才藝教學,
我們主任還在旁另外承租一棟大樓,
把教室設於該大樓內,附設有數學班作文班和未立案的安親班,
大部份學生上課都在該大樓,
但是該大樓地址並未有營業登記,
如果我不是從設立至今的職員,
我也不知那處有沒有營登,
因為接觸家長和接送學生皆都在本部,
聽說我們後台真老板是在xx學校內當主任,
這家美語補習班只是掛別人名字當負責人,
其目的就是逃避耳目,
實際上是學校內那位主任在經營,
這學生和家長都有耳聞,但沒人知道是真是假,
不管是真是假,
這家美語補習班越開越大且學生集中於xx學校的學生,確是一事實。
- Aug 29 Wed 2007 12:24
開店創業雇主應如何合法雇請童工呢?
有一網友經營一家咖啡店,因急需人力又找不到人,又對勞基法不熟悉雇用未成年工讀生而被人檢舉,管區警察登門且到警局做筆錄。在這裡呼籲要開店的老闆們,要開店前最好搞清楚相關規定,才不會因對法律不熟悉觸法又不知。
雇主應如何合法雇請童工呢?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故雇主僱用以前,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且須先確認童工國民中學已畢業或送經主管機關「認定」,另才發生效力,且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參考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
有第四十六條行為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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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29 Wed 2007 12:19
加盟冷飲冰店問題爭議一籮筐
- Aug 29 Wed 200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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