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加盟權利金是支付給總部的商標、商譽費用,採年繳方式,加盟權利金是加盟者每一年需繳費用,然而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當時,會以方便為由,要求加盟者一次須開足合約期限內全額加盟權利金的支票,也就是說加盟合約期限如為五年,加盟總部便會要求加盟者將五年加盟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不同到期年份支票繳交加盟總部。

加盟權利金既是付給總部的商標、商譽費用,若總部倒閉或是中途解約加盟分店不再續用商標、商譽,加盟總部應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支票給加盟者,然而曾有下面的案例發生,有一加盟者一次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加盟分店卻因生意不佳而在加盟合約還有二年多期間內就關門大吉,按理說,加盟保證金加盟總部得不歸還,然而後二年的年加盟權利金的支票,總部應退還卻沒退還,加盟分店業者也認為只要支票不軋進銀行取款,就沒事,故也沒積極向總部要求退還支票,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續軋進銀行取款,讓這位加盟者續支付支票上的權利金金額。

所以建議加盟者若加盟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務必記得要在合約上加註,若發生中途解約,加盟分店不再續用商標、商譽時,總部必須無條件退還未到期的權利金支票,以保障加盟者的自身權益。

ps:保證金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履約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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