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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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勞務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剔除該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並要求該公司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支付佣金之,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判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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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營利事業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為避免列報佣金支出時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應將雙方往來具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以茲為憑。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
    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
    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
    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
      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
      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     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
      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 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
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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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釋示函令內容 

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供應商依本部77/04/02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餘額而言。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判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勞務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剔除該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應連同日後雙方往來具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妥善保存,避免列報佣金支出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列報佣金支出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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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3,200,000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200,000元並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均應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以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列報個人佣金支出應提供轉付滙付資金證明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雖提示與個人簽訂之佣金合約,但無法提供轉付或銀行匯付之證明文件。

公司說明是因該款項係分次以現金支付,所以未取具收據,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將該公司原帳列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剔除並補徵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補教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應提示所簽訂合約外,還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做為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且還應注意妥善保存佣金支出轉付或匯付之相關證明原始憑證,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國稅局 減列剔除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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