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且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補教業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新春、中秋節、節慶日送禮,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應依規定取具憑證,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以免被依規定剔除或調整補稅。
相關法律條文 所得稅法第37條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進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進貨貨價千分之二為限。全年進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一點五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經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全年進貨貨價超過六億 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為 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零點五為限。 二、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銷貨貨價 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四點五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貨價千分之六為限。全年銷 貨貨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四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至六億元者,超過部 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 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三為限。全年銷貨貨價超過六億元者,超 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一為限;經核准使用 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一點五為限。 三、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貨運 運價在三千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六為限;經核 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全年貨運運價千分之七為限。全年貨 運運價超過三千萬元至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 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千分之六為限。全年貨運運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 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以不超過千分之五為限。 四、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 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全年營業收益額在九百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 全年營業收益額千分之十二為限。全年營業收益額超過九百萬元至四 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超過千分之六 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八為限。全年營業 收益額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超過部分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以不 超過千分之四為限;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以不超過千分之六為 限。 公營事業各項交際應酬費用支付之限度;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款規定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 |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交際性質之費用,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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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交際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交際費列報計算限額 開店商家為拓展業務支付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 開店商家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費用交際費改列其他費用
公司行號為爭取業績或拉攏客戶,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以往依照財政部69年發佈的解釋令規定,這些國內、外旅遊招待費用以前一直是列為營利事業的「交際費」,並只能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認列。 然財政部於日前發佈解釋,這些招待旅遊如果是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者,因其性質類似促銷獎勵金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自102年1月1日起,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該經銷商或客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除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列報費用「其他費用」還是科目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有被招待的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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