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爰引公平交易法第35條,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時呼籲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35-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
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2月8日第1057次委員會議作出改制為獨立機關後之首次處分決議,嘉義市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分銷業者(即瓦斯行)在民國100年1月間政府宣布凍漲液化石油氣價格下,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已足以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分銷市場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之罰鍰,總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015萬元。

公平會表示,受分裝場龍宏跨足分銷市場且低價直銷之影響,嘉義市桶裝瓦斯售價在97年至99年間向為全國之最低價格,惟嘉義市之分銷業者竟利用經濟部在99年12月7日起實施公佈各區「家用液化石油氣參考零售價格」制度,在政府宣布氣價凍漲期間,聯合調高桶裝瓦斯售價,使得嘉義市99年12月之家用桶裝瓦斯售價每桶750元,原低於經濟部公佈之「南區參考零售價格每桶778元-841元」區間,卻在100年1月間經當地分銷業者普遍調漲價格至840元後,已接近「南區參考零售價格」之上限,該會在受理多位民眾申訴後,認有深入調查是否涉及聯合漲價之必要,爰進行調查。

案經該會調查後發現,本次係由龍宏率先於100年1月2日登報披露漲價訊息,且對舊客戶給予3日緩漲期間,俾利競爭者規劃跟進,而在龍宏刊登漲價之公開聲明啟事後,其他50家分銷業者以互相交換訊息、確認彼此均會調漲方式,相繼調漲價格,以降低未跟進者競爭之風險,事後再配合龍宏電詢其他分銷業者售價及合意互不搶客戶等作為,鞏固聯合行為。價格上漲之51家分銷業者中:漲至840元者有41家;承認同業間有交換訊息而合意漲價者有43家;承認同業間有互不搶客戶之合意者有24家。再者,41家調漲至每桶840元者,有37家銷量不減反增,而10家未漲至840元者,有2家銷量不增反減。該會認為,本案龍宏以事先公開刊登並揭露其預告調漲價格訊息方式,變相漲價,即屬「公開邀約」合意之促進行為。龍宏率先發起此種片面採行登報宣示調漲己身售價之損己利人且悖於經濟理性之行為,勢必係建立在其他分銷業者於看到其行為後,亦會有善意回應之預期,而其之如此精確預期,除非係事前已經過足夠之意思聯絡,否則不致發生市場上無明顯客觀之成本上升因素,卻造成當地逾八成分銷業者之售價達龍宏目標價840元,其餘近二成分銷業者亦有調漲價格之普遍現象,且造成率先漲價者未流失客戶,未漲足者客戶卻未增加之悖離市場競爭法則之情形,顯屬事業以人為合意方式為聯合行為,破壞市場機制之類型之一。

該會進一步表示,由於價格具有向下僵固性,在業者高額調漲價格後,縱使再面臨價格競爭,通常已不可能恢復至起漲前之價位,且因此次嘉義市瓦斯分銷業者之聯合漲價行為,造成該區業者100年2月之進氣成本均較99年12月為低,但100年2月之零售價格卻較99年12月為高之不合理情形,顯然該51家業者獲有不當利得。該會經考量各分銷業者之違法動機、目的、違法事業之規模、經營情況、違法類型與違法情節對競爭秩序危害程度與市場結構等相關因素,分別處以新臺幣5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該會最後表示,本案係該會成立20週年以來,少數以引進公開交換價格資訊之促進行為理論,作為認定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之案例,也是少數單一處分書處分超過50家業者之案件,該會除宣示不論牽連多少業者或案情如何複雜之執法決心外,也同時呼籲相關產業之領導廠商或公會,應避免以跑馬燈、公告或聲明啟事等公開揭露己身價格方式,達成遂行聯合漲價之意圖或目的,否則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虞,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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