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試營運中的百貨公司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ATT FOR FUN」,在12日下午2時於該百貨公司7樓展演廳內辦理「塗鴉藝術家首次個展」活動時,為求現場效果,表演者臨時起意進行噴火秀表演。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由於事前並未收到該百貨業者提出申請使用明火表演,違反防法第14之1條第一項規定爰依消防法第41之1條處以3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應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則應於活動30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

相關法律條文

防法第14之1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防法第41之1條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以下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未事前申請許可用明火表演 臺北市消防局開罰業者3萬元

繼7月間大學院校博覽會在臺灣大學舉行時,走秀學生未申請明火表演卻以仙女棒表演而引發舞臺火災遭罰3萬元之後,臺北信義區即將開幕目前正在試營運中的百貨公司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ATT FOR FUN」,在12日下午2時於該百貨公司7樓展演廳內辦理「塗鴉藝術家首次個展」活動時,為求現場效果,表演者臨時起意進行噴火秀表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表示,由於事前並未收到該百貨業者提出申請使用明火表演,將依消防法處以3萬元罰鍰。

消防局指出,今年3月臺中ALA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引發火災導致9死12傷的慘劇之後,消防法已在5月間修正公布,依消防法第14條之1的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違反規定者依消防法第41之1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次百貨業者的臨時起意使用明火表演,已是消防法修正公布之後的在臺北市發生的第2起,這次雖未引發火災,但潛在的危險性仍不容忽視,且已觸法。消防局指出,百貨公司是供大量且不特定民眾使用之消費場所,業者應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各項表演活動自應審慎評估,如需使用明火表演,則應於活動30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消防局將依「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要求業者提具書面計畫,於活動前、活動中及活動後加強防火管理措施,在嚴格的把關之下,且現場也必須有足夠的安全防護,限制使用明火表演的範圍,以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憾事。

消防局同時呼籲業者或表演者切勿抱存僥倖的態度,以身試法,使用明火來發揮創意或突顯效果,以免導致更嚴重的後果;同時再次提醒民眾,前往公共場所時應先了解避難路線、注意逃生通道是否暢通,特定場所要配合業者管制人數,若發現有任何違規情形,可撥打119或市民服務專線1999,市府話務中心隨時有專人提供服務,以保障市民的公共安全。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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