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開店創業簽署加盟頂讓合約時,應該要求簽約人若非(董事長)負責人,應出具相關授權或代理證明文件,並在契約內以適當文字表示授權或代理之意。不然,若事後發生簽約人無權代理公司簽約時,可能會有無效之爭議。
 
 除董事長之外,誰有權代表公司簽署加盟契約之人究竟還有誰?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公司代表人無須另外授權或委任,就有權代表公司簽約,除非章程或董事會有特別限制。因此原則上只要在經濟部有登記的經理人,就是公司法所稱的經理人之一,而一般公司的部門經理、襄理、副理、協理、專案經理等,若不是在經濟部有登記的經理人,在法律上並不是公司法上的代表人,除非有受公司之委任。
 
 因此建議加盟開店創業者若非簽約(董事長)負責人本人,可至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沒受公司之委任代表簽約人)是否有該公司代表人之資格。
 
 
 公司法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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