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開店創業者不論加盟還是頂讓,只要有付定金或與付訂金行為,應特別注意付定金與付訂金的使用差別,絕不是同音同義的所謂“異形詞”而已。

民法第249條在已付『定金』情形下,買方若反悔,賣方得已沒收『定金』,若賣方若收了『定金』而不願簽約或反悔,『定金』應加倍還給買家,因此就有懂法律取巧的業者將『定金』字眼改為『訂金』,藉此舉迴避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在法律認定上『訂金』不代表買賣成立,只是預付款,與『定金』的效力大不相同。「買家違約可沒收訂金,賣家違約則返還全額訂金」,據此規避民法買賣契約的「加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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