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用電量高且用電費也較貴,有些開店商家業者為減輕電費負擔,相信電表經過改裝後可以規避台電公司的稽查,可節省一半以上的電量,然實際上其做法是在在電表內違法裝設電阻器,幫用戶違法竊電,收費行情視節省電費的多寡,向開店商家抽佣 。開店經營不易,當然要節省各項成本開支,然要小心不要因無知或在貪小便宜的心態下誤觸法網。
98年8月4日警方逮捕到兩名嫌疑人,協助開店商家及民間住戶改裝電表違法竊電,起出電表封印鎖與共9顆非法改裝電表,並將10個竊電用戶,一併依違反電業法移送檢方偵辦。違反電業法第106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這10個竊電用戶共還要被追償的電費約120萬元。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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