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情慘重下,每個人都想幫助災民,發起募款熱潮,部分商家自行發起募款,然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公司行號、開店商家和個人是不能發起募款。

因為實務運作上,小額捐款者不會看清楚捐款箱上的標示,也不會要求開店商家開立收據,只會單純把發票跟零錢投進去捐款箱中,有些不肖開店商家就以勸募之名,有機可乘私自發起捐款箱募款,欺騙大眾,也就是將捐款箱內的發票跟零錢通通都進了自己店家的口袋內。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規定,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的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於公益目的,經申請獲核准後才有資格發起勸募,且前提募捐金額必須全數用於公益,若違反規定,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規定,募捐金額須全數退還,還得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公布 )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公布 )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公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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