涮羊肉火鍋店使用二張故宮典藏的元世祖半身像及出獵圖,被故宮追繳18200元的授權費,古文物國寶屬於公共財,故宮並不是依「著作權法」追討授權費,而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主張授權費。故宮收取影像權利金目前收費價碼,個別複製品或是授權則是五十萬元、學術一張四百元、商業廣告使用一張九千一百元。 這次元世祖涮羊肉火鍋店店內的二張海報是直接從故宮原圖輸出的,因被檢舉且查證「元世祖」、「元世祖出獵圖」是未經授權,故被故宮追繳一張9100元,二張共18200元的授權費。

故宮函文追補授權權利金,並非故宮第一次,業者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故宮博物院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97條處10~50萬罰鍰,不過故宮博物院以往案例都只要求補繳授權費,故宮就會授權,因此目前該條款並沒有被使用過。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3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
登錄之下列資產:
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
    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
    所定著之空間。
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
    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
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
    美術及表演藝術。
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
    、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
    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69條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
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第9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
    十一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三
    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
    、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七十
    五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遺址或疑似遺址,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二條規
    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 (構
    ) 核准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
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
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
力或其他能源。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
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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