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
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蒐集到一些導致飲食衛生不佳的原因敘述如下,阿甘盼對從事餐飲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有所助益。
餐飲業衛生不佳 ,大部分原因有:
1.員工個人衛生習慣不佳。
2.未穿戴乾淨工作服及帽子。
3.使用器具用品的習慣不佳。
4.容器設備未經有效清潔消毒。
5.未加蓋妥善保存食品原物料。
6.穿戴戒指、手表、手環、佩帶飾物等,工作不須有的物件。
7.冷凍效果不佳導致食物腐壞。
8.廚房工作人員未戴口罩。
9.冰箱溫度不符合標準。
10.冰箱內生熟食混雜擺放。
11.廚房地板過濕。
以下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啟動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專案稽查以保障民眾「食用」安心
為健全食品容器具製造前端標示管理,提升市售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之標示合法性,並保障消費者購買市售產品之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強制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加強稽查計畫」,針對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進行產品稽查;本次稽查將著重於製造工廠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產品之標示及衛生標準符合性等重點項目查核。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等,並應符合同法第17條之衛生標準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命其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火鍋業者產品標示自主管理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希望能輔導新北市餐飲業者,對於販售的產品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以方便消費者辨識、選擇。規劃先從民眾普遍外食的火鍋業者做起,會同法制局、經發局及農業局,一起輔導推動連鎖加盟火鍋業者自主管理,就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大項清楚標示,自6月1日起開始執行。 由於主動標示食材成分是國內率先推行飲食的重大政策,衛生局長林雪蓉特於6月1日前往板橋區文化路極鮮火鍋業者訪視,實際了解業者配合狀況,以及是否需要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藉此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火鍋餐飲連鎖加盟業者,對於販售的產品應主動在店家標示食材的成分,自主標示火鍋湯頭、鍋底、高湯資訊,依品名、內容物、添加物及其他等4項清楚標示,且備妥其食材或食品添加物相關原物料來源證明文件及進出貨資料,以方便消費者辨識、選擇。 |
餐飲業牛肉產地得標示不然可罰20萬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6日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 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依照規定,強制標示自101年9月12日起,均須依規定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按規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以菜單註記者,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另強制標示第二波自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須跟進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 若未按規定標示依法可處3萬至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萬至20萬元,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若未配合標示肉品來源,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所為公告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若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爰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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