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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餐飲食品業違規廣告應知實務(食品違規廣告年度統計裁罰529件3347萬)-法律稅法法務知識庫
違規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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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違規廣告年度統計裁罰529件3347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107年度違規廣告查緝成果,其中食品529件、裁罰3,347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分析107年食品違規廣告,發現136件減肥瘦身宣稱之產品,「纖先暢輕盈美麗勁爆價專案」廣告宣稱「…抑制脂肪吸收87% 抑制脂肪蓄積92% 促進脂肪燃燒97%…經實驗證實能有效抑制食慾與控制體重增加達23% 挑戰10天鑑賞期 降5~8公斤…一個月-8...」等詞句,「長庚研發緩釋B群能量滿分專案」廣告宣稱「…我吃了前2個禮拜我就瘦了5公斤…到現在我持續吃了半年,總共瘦了17公斤…」等詞句,「好速纖 HELA SLIM」廣告宣稱「…經臨床實驗證實腹部脂肪面積大幅減少15.3cm2(平方公分)…平均3個月減掉的脂肪量相當於乒乓球13個…獻給真心想瘦下來的男女…帶走腹部脂肪…真的可以集中對抗肚子的肥胖…」等詞句(,以上違規廣告均經臺北市衛生局依法進行裁罰。

臺北市衛生局統計107年違規廣告前三名 ,罰鍰累計第1名為「羅OO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廣告罰鍰累計783萬5,000元,第2名分別為「塞OO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昭OO學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累計罰鍰皆達201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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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9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 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 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5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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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阿甘創業加盟網(餐飲創業市集&加盟網&頂讓網)相關法律實務經驗案例共同提供 

 

食安疑慮幽靈便當稽查結果 11家傳單資訊不實

便當業者為吸引消費者,隨意編造名稱、地址發送外送便當傳單,引發消費者幽靈便當的食安疑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啟動專案稽查,收集網路及捷運5大路網共計32家便當訂購單進行稽查,稽查重點為「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廚房硬體衛生設施、設備及從業人員衛生」,食品衛生經初查、複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本次查核結果,11家網頁及傳單消費資訊所載名稱、地址有不正確甚至不存在之情況,業者網頁及傳單資訊未完全揭露情況包括「僅提供店名及電話」及「所列名稱及地址與實際不符」。針對業者實際營業場所資訊,與傳單所列內容不符情況,由臺北市衛生局與北市府消保官共同合作,針對11張資訊不正確的傳單刊登者,參照北市消保自治條例輔導業者限期更正。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為確保食品安全,先於第一時間以廣告資訊與電信資料追查業者實際製作場所,此次「網路及捷運5大路網便當訂購單稽查專案」共計查核32家便當業者,其中4家已歇業或無營業事實,現場食品衛生初查合格共14家業者,現場查有部分衛生缺失共14家,分析前3大衛生缺失原因以地面髒污及器具不潔、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未出示體檢證明等,經臺北市衛生局限期改善,屆期複查結果均已改善完竣,複查結果全數合格。
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隱匿或欺罔之行為。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者,執行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違反者,依同法第38條規定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1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及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故業者發放的傳單提供之店名、地址及電話等消費資訊,應正確詳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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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網路拍賣賣家刊登「代餐」字眼沒有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3萬
 部分賣家因不熟悉法令,刊登有「代餐」字眼但沒有向衛生署登記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有位民眾於網路交易平台刊載宣稱「『完美體驗組合包』…代餐包...很好吃唷…可取代正餐使用…有玉米香菇昆布2種口味…」並佐以買家所回覆的評價『我已經服用了8天囉,效果還不錯了.瘦了2公斤多...』、『重點是我體脂也有降~體重也有降~』…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詞句,整體表現影射該產品具有減肥功效,因而遭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罰鍰。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3月21日衛署食字0960402050號函示:「『代餐』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須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 特別是美容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代餐」,其卡路里含量一般低於普通飲食(一般含200和300卡路里)。代餐通常是以牛奶蛋白質做基礎,其所含的維生素和礦物質約為每日推薦濃度的25﹪。係專指控制體重之取代餐食,該類產品需向衛生署申請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且需檢附臨床試驗報告,以確認該產品是否足以取代完整餐食。故一般食品不應以「代餐」宣稱,以免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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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案例: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小心被重罰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6年食品違規廣告,如「醇萃皙飲養顏美容逆齡獨家專案」等多項產品,宣稱「…對抗老化/活化、淡化各類黑色素、撫平紋路、延緩更年期、舒緩壓力造成的胃傷害、延緩更年期…」等涉及誇大、易生誤解之詞句。

食品廣告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企業形象,提升自主廣告管理能力,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的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包括所有使不特定人士知悉產品內容之人,如果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即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則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更多更詳細 違規食品廣告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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