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KLES阿肯美式餐廳」因在住宅區窄巷8公尺以下道路開業,北市府是在舊的統一裁罰標準時期被發現違規使用,依違反都市計畫法79條規定,認定違規開罰新台幣6萬元,然開單時期已適用新的統一裁罰標準,故業者主張其應適用舊法標準,而非用新法標準裁罰。業者對此不服,故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認為北市府處分違法,致餐廳被迫停業蒙受損失,判決業者勝訴,撤銷裁罰處分,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認為北市府處分違法,撤銷裁罰處分,台北市政府表示,尊重、接受法院裁決。但因舊法已無效,統一裁罰新法標準舊法規定,違規者第一階段將先發文勒令停止使用;第二階段為3個月後仍未改善者,才處以6萬元罰鍰。100年12月30日修正改為4階段,第一階段為發函10日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第二階段為裁罰6萬元;第三階段裁罰15萬元,可累罰1次;第四階段為裁罰30萬元,並斷水、斷電。未來針對師大商圈管理,北市府將依民國101年4月2日所啟動的評點制度做為裁罰標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有頂讓店面和承租店面需求,務必應要先查明,欲承租店點地址所在是否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另開店選點實務上,不論是縣市主幹道、高鐵站、火車站等人潮聚點,還是大台北捷運站旁黃金店點, 雖都是開店創業者第一優先考量的店點,但建議開店創業者在挑選店點前,除要考量一下自己的營業內容(營業銷售產品、提供服務內容)、商品客單價、目標客層、當地人潮素質和數量外,更要考量自身負荷店面租金的能力(租金應佔營業額比重)。
相關法律條文
都市計畫法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於民國七十二年,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民國 91 年 8 月 27 日 修正)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四章 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三條 適用本規則後,不合本規則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五組、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 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 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蛇類、化工原料)、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三、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不屬於前二類者。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四條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二、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規則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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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選點從師大異國美食商圈學習經驗
師大商圈因商圈不斷擴張,帶來人潮、噪音、油煙及垃圾,引發周邊居民抱怨居住環境髒亂,成立自救會。郝龍斌市長指示市府相關單位處理師大商圈,一定要依法行政、並顧及當地住家居民的權益,持續與店家溝通。
由於商圈內許多店家違反都市計畫法,在六米以下的巷道內開設餐廳或服飾店,北市都發局第一波執法,已經先針對浦城街一帶六十多家業者進行裁罰。先給十天陳述意見,如果店家無法提出「土地使用分區」的合法營業證明(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如果店家無法證明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合法營業,北市府建管處將依法開罰六萬;同時將連續處罰,直到停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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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大商圈店面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但還可續營業
臺北市市政府處理師大夜市商圈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的開店商家,依法辦事開單告發。 師大夜市商圈的開店商家,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且沒有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的開店商家,就不得繼續營業。若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但持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市府早期核發的合法使用登記證明的開店商家,還是可繼續營業。
參考之前,本社區要逐出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開店商家,台北市都發局回函解釋「合法營業」的意義。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法規的開店商家,若是在在原址上領有民國七十二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前,營利事業登記證就叫合法營業,依台北市都發局回函「合法營業」解釋,還是可繼續營業。
台北市都發局回函節錄部份內文: 本案涉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部分,本局說明如下: 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94條規定,原有合法使用得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使用。又依本府95年1月3日府都規字第09419619501號令說明前開管制規則93、94條「合法使用」定義(略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條、第94條係為保障原有合法使用者之權益,並達到都市計畫之使用目的而訂定,有關合法使用係指行為符合行為時之使用管制規定依法申請者,或領有本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故該公司既於XX年經本府核准設立其營利事業登記,則符合前開「合法使用」之定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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