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成本與費用損失混淆入帳補徵稅額10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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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查核某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加項900餘萬元,稅捐機關函請該公司提示資料,主要係取具醫院開立之捐贈收據,依其說明該金額係該公司販售藥品至醫院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收到藥價之差額,因認為該金額係屬販售藥品所產生之成本,故帳列營業成本項下。惟依其性質,該項金額係公司捐贈予醫院之款項,非屬營業成本性質,應依其性質轉正至捐贈,經重新計算捐贈限額計超限500餘萬元,經依規定剔除後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營利事業取具憑證如有成本損失費用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得分別審定並轉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應注意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及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補徵稅款。

相關法律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 (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 (如製造費用) ,分別審定並轉正。
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下列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一、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二、依本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三、依本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易所得。
四、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前項各款規定以外之免稅所得,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

第3條
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一、營業費用之分攤:
(一)營利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之。其未經選定者,視為以部門營業收入為基準。其計算基準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如同一部門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或有二類以上之免稅所得者,於依本目規定分攤計算後,應再按部門之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之比例或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分攤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非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或未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應按各該款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為基準,分攤計算之。
二、利息支出之分攤:
(一)如利息收入大於利息支出,則全部利息支出得在應稅所得項下減除;如利息收入小於利息支出時,其利息收支差額分別按購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第二款有價證券或第三款期貨之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為基準,採月平均餘額計算分攤之。所稱全體可運用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及借入資金;所稱自有資金,指淨值總額減除固定資產淨額及存出保證金後之餘額。
(二)其購買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第二款有價證券或第三款期貨,於出售當年度,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二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於依前目規定分攤計算後,應再按全部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或各項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分攤計算之。
(三)前目所稱全部免稅收入,指處分其購買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第二款有價證券或第三款期貨產生之收入及經運用後產生免稅收入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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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第4條
前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購買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土地、第二款有價證券或第三款期貨,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依前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及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出售各款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前項出售之土地、有價證券或期貨,於出售當年度,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二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應依前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辦理。
第一項未出售之土地、有價證券或期貨,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第5條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前項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應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併同該土地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利息支出,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於出售當年度,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二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應依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持有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其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計算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應分別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前四條規定,自九十六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成本與費用損失應如何區別呢? 

營利事業取具憑證如有成本損費混淆入帳,稽徵機關應視其性質審定並轉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得分別審定並轉正。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加項900餘萬元,經函請公司提示資料,主要係取具醫院開立之捐贈收據,依其說明該金額係公司販售藥品至醫院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收到藥價之差額,因公司認為該金額係屬販售藥品所產生之成本,故帳列營業成本項下。

惟依其性質,該項金額係公司捐贈予醫院之款項,非屬營業成本性質,應依其性質轉正至捐贈,經重新計算捐贈限額計超限500餘萬元,經剔除後補徵稅額1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成本損費性質,依其性質分別列帳,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補徵稅款。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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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所得之成本費用或損失應作合理分攤

國稅局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然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且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即會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為避免遭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加罰款

國稅局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降低事業單位因不瞭解法令而觸法之情形,及確實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照護勞工;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才能據實憑以認定,以避免發生勞資糾紛損及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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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加計漏報所得後無應納稅額仍被罰款9萬

有一經營餐飲業務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原申報虧損300萬元,後因虛列薪資支出5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重新核定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00萬元,經計算漏稅額為85萬元(500萬x17%),但前10年尚有符合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得盈虧互抵之核定要件,虧損400萬元可供扣除,最後雖然核定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但仍被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最高裁處罰鍰9萬元。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所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裁處罰鍰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確實檢視有無漏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導致漏報所得情事,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申報虧損即可無應納稅額,若經查獲有短漏所得,又未及時自動誠實補報,即使最後核定結果並無應納稅額,還是會被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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