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課程廣告,其廣告內容宣稱「高效基因滋養導入』SPA療程,添加高效玻尿酸、大豆微蛋白成分,能大量補充肌膚水分與刺激細胞生長」等語,惟案關宣稱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來函表示係涉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且亦無法就案關宣稱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佐證,核其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美容課程廣告不實罰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於雜誌刊載「高效基因滋養導入」美容課程廣告,其廣告內容宣稱「……『高效基因滋養導入』SPA療程,添加高效玻尿酸、大豆微蛋白成分,能大量補充肌膚水分與刺激細胞生長」等語,就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宣稱整體予人印象為,參加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所謂「高效基因滋養導入」課程後,可使肌膚獲大量水分補充與刺激肌膚細胞生長,進而達到延緩老化之保養功效,惟案關宣稱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來函表示係涉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且斯x特企業有限公司亦無法就案關宣稱提出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佐證,核其行為足以引致交易相對人就參加案關美容課程所獲之效果生有誤認之虞,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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