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公司樣品到不是台灣業者的網站應取得入帳的進項憑證
近年網際網路購物相當盛行,因此有不少公司行號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網站購買樣品,委託國內生產廠商製造再行外銷情形相當普遍可見。
透過網際網路自非台灣業者(例如:淘寶網)購買貨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取得作為入帳的進項憑證;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公司購買供生產之樣品,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如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且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俟樣品報廢時再以損費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得公司線上購買貨物訂購單、送貨憑證、支付款證明文件、申報進口報單及營業稅、關稅稅費繳納證明文件等作為入帳的進項憑證,並按正確科目列帳,以避免查核時產生爭議;若營利事業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淘寶網站購買公司樣品應取得之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使用網際網路購物已相當盛行,因此公司上網到不是台灣業者的網站購買樣品,委託國內生產廠商製造再行外銷之情形相當普遍,該局特別說明公司透過網際網路自非台灣業者(例如:淘寶網)購買貨物,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取得公司線上購買貨物之訂購單、送貨憑證、支付款證明文件、申報進口之報單及營業稅、關稅稅費繳納證明文件等作為入帳的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購買供生產之樣品,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依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如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且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俟樣品報廢時再以損費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並按正確科目列帳,以避免查核時產生爭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國外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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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作樣品贈送應提供哪些資料始得認列?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帳上有將自身產製品轉為樣品費項下列報。惟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未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致該貨物出庫後無法證明為贈送樣品使用,遭 國稅局剔除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項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費時,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日後遭 國稅局剔除補稅。另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贈品如逾年底尚未發送,則須轉列贈品盤存;如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贈品轉列贈品盤存。 |
開店商家委託國外檢驗食品所支付報酬應否辦理扣繳
近來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事件順丁烯二酸化製澱粉、工業色素製作豆乾、食用油含銅葉綠素、泡麵防腐劑等,讓消費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人心惶惶,食品製造商及各大賣場通路,紛紛針對自己銷售之貨物或進貨來源,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 然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的外國事業在境外檢驗之服務報酬應否辦理扣繳,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及98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7900430號令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委託知名國內外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測試和驗證等服務之行為,僅配合提供食品樣品等基本背景資訊或確認聯繫事項者,且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所委託送檢之國內事業該國外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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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販賣自國外帶回來自用藥品(維他命善存)判無罪
我國善存售價比國外售價高好幾倍,且將維他命列為「藥品」,導致進口維他命須經衛生署核准,業者就利用自己或委託親朋好友出國旅遊帶回藥品,或是透過國外親友買回再行販售套取價差利益。
位於台北市襄陽路上的吉星藥局的負責人謝素怡委託友人從國外帶回善存販售,惠氏藥廠假裝顧客購買取得證據後依違反藥事法控告吉星藥局,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97年四月22日法官認為旅客自國外帶回來的自用藥品不算禁藥,不屬於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禁藥;如有販賣該藥品,亦不構成販賣禁藥罪因而判決無罪。
按藥事法第廿二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就算是禁藥,但這些未經核准藥品若屬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不在此限。
藥事法第廿二條另規定而藥事法同時對於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有限量規定,用藥品限量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根據93年三月1日,財政部公告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品以六種為限,口服維生素攜入十二瓶為上限,且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兩百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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