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繼續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有一公司購置機器設備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成本,但該機器設備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依規定公司仍應就該機器設備在102年度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
又如有一公司取得房屋1棟,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房屋自取得房屋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然該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就該房屋計提折舊額90,000元,並依房屋係供生產或辦公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先行檢視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可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同法第51條及第54條復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例如某公司97年1月1日取得房屋1棟,成本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預估殘值100,000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方法採用平均法,該房屋自97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就該房屋計提折舊額90,000元,並依房屋係供生產或辦公使用,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
該局特籲請營利事業,若有固定資產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者,可依照上述規定辦理,以確保其權益,但應先行檢視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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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出售未提折舊資產是否可逕按帳載數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曾就各損益科目自行依稅法規定調整者,未提列折舊資產,於出售時,仍應依法補提折舊後,再憑以計算該財產交易損益。 然若營利事業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出售該項資產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如應提列折舊年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亦未於當年度糾正補列者,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可逕按帳載數,免予調整補列以往年度少列之折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出售未依規定提列折舊之資產,申報財產交易損益須特別留意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情形,以免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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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閒置應依原折舊方式續提折舊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因故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有一公司購置機器設備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成本,但該機器設備自102年1月1日起閒置,依規定公司仍應就該機器設備在102年度提列折舊額90,000元,列報為當期營業成本。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購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 。除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提列折舊的資產外,其未提列者,不須因資產閒置而中斷提列,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以免影響申報權益。
閒置固定資產列報折舊費用實務案例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公司於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分析其損失內容,原來係該公司閒置機器設備所產生之折舊費用,經該公司說明稱,該等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是其折舊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期「折舊費用」,故將之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查該公司折舊之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致遭剔除補稅。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前段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不可提列折舊費用外,其餘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仍應繼續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於次年度再行補提列折舊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業者,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機器設備或資產,不得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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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開店商家閒置固定資產可列報折舊費用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開始營運後,如閒置未供營業使用而轉列其他資產,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開店商家公司行號購入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固定資產每年提列折舊額。但若開店商家公司行號因故閒置該固定資產,公司行號於該年度仍應就該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額,並列報為當期成本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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