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店寄賣仿冒品遭求償四百五十萬
格子店只要選定於人潮多、繁榮、年輕族群多的地點,將店面規劃成一格一格的位置,出租給需要的人,就有租金可獲益, 因此相當受到創業者的歡迎喜愛。然台中市一名格子店業者以每月每格六百元的價格出租兩個格子給人寄賣玉墜子,但遭到原廠正牌公司查到玉墜子乃是仿冒其飾品公司的商標,出租格子的格子店因此被控違反商標法,遭原廠正牌公司業者求償四百五十萬元。
本案檢察官認為,格子店業者收了租金幫忙販賣商品,就有責任查證產品真假,有無違反商標法。雖然沒有直接故意(明明、很確定知道),但可能涉及間接故意(有懷疑但沒有經查證)。然本案只要格子店業者能夠提出只是出租格子讓人寄賣,且證明證實真得不知情(非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格子店業者還是有轉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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