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二聯式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發票應注意事項
營業人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遭處罰情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請注意應核對及記載(錄)事項,避免將重新開立之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若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千萬不要因圖一時方便而有互換、借用之情形發生,以免違反稅法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業人應顧客要求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涉及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遭處罰情事,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已填載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應明確告知買受人,該統一發票依規定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之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二)作廢後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記載內容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應於備註欄註明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及有錯誤之欄位應更正者外,其餘欄位應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內容完全相同。
三)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屬刷卡簽帳交易已註明簽帳卡末四碼者,其重新開立時,應核對買受人原消費簽帳卡卡號,確認無誤後作成紀錄,並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該簽帳卡末四碼。
四)作廢統一發票時,應收回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註明作廢字樣及重開發票之字軌號碼,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重新開立統一發票前,應確實檢視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持不同簽帳卡號之數張二聯式統一發票要求換開一張三聯式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於重新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載明所有原簽帳卡卡號,並確實暸解其作廢原因,作成紀錄,並請其簽名確認,以備稽徵機關日後查核之參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接受顧客申請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請注意上開應核對及記載(錄)事項,避免將重新開立之發票,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致遭受行政或刑事處罰。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統一發票 相關稅法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二聯式換開三聯式發票金額不一逃漏稅 國稅局最近查獲開店商家業者以個人消費取得之百貨公司、大型量販店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要求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等換開為三聯式統一發票,而換開後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記載之銷售品名、數量與收回作廢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並不相同,涉嫌逃漏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客戶要求將二聯式統一發票換開成三聯式統一發票,並不違法但換開後三聯式統一發票記載之銷售品名、數量與收回與原本作廢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並不相同。廠商持換開後三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有機可逃漏稅。因此開店商家此行為,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如被查明認定將處總額之5%罰鍰。 |
餐廳接受顧客辦理喜宴不得開立三聯式發票
餐廳業者接受顧客委託辦理結婚喜宴,不得依消費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統一發 票,應依據稅捐稽徵法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遭受5%罰鍰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應開立三聯發票誤開二聯發票論處罰鍰
開店商家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及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論處,罰鍰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其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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