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餘額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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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投資收益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以下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2千餘萬元,係屬98年度申報虧損數,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98年度核定虧損金額為2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3百餘萬元,故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有1千7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42條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轉投資收益重複課稅,但投資收益仍屬營利事業之所得,因獲實質免稅之優惠,已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如於嗣後年度計算前10年度核定虧損可扣除金額時,未將該投資收益加回,則可扣除虧損金額勢將虛增,並造成投資收益取得年度與虧損扣除年度雙重獲益之情形,有違課稅公平原則,故公司於計算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虧損時,自應在核定虧損項下將免稅之投資收益減除,再以其餘額作為扣除之金額,始符課稅公平原則。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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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年度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自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投資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計算,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頂讓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營利事業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合併消滅公司決算虧損在發生次一年度起才可扣抵
有一公司在96年與持有其100﹪股權的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6千萬元(含乙公司之95年度結算虧損1千萬元及96年度決算虧損5千萬元)。其中乙公司96年度決算虧損,依法,自虧損發生次一年度起5年內,從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核定甲公司應於次一年度(即97年度)始可列報,核定前5年虧損扣除額1千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如有合併應注意消滅公司決算虧損的扣抵期間,以免被國稅局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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