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不符合查驗標準
為維護餐飲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訂頒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其附表(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稽查檢核表),辦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稽查業務,預計於103年6月底完成臺北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
為落實保障兒童遊樂場之安全,臺北市衛生局要求營業場所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特別是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 CNS12643規定或其他國際標準,並前於3月31日率先全國要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除依前述標準,亦可參考其他國際標準,如ASTM F1918委託驗證合格機構進行檢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餐飲業者應依公告標示如「使用年齡及身高限制」等使用遊樂設施,且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檢具表件向主管機關報備並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若發現兒童遊樂設施有缺失者,應儘速改善完成,違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爰依同法第5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相關法律條文
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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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北市衛生局持續關心兒童遊樂設施安全 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不符合查驗標準
為維護餐飲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前內政部兒童局訂頒之「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其附表(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稽查檢核表),辦理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稽查業務,歷年衛生稽查結果未發現重大缺失。
為落實保障兒童遊樂場之安全,臺北市衛生局要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 CNS12643規定或其他國際標準,並前於3月31日率先全國要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除依前述標準,亦可參考其他國際標準,如ASTM F1918委託驗證合格機構進行檢查。該局預計於103年6月底完成臺北市餐飲業附設室內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呼籲餐飲業者應於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開放使用前,檢具表件向主管機關報備並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若發現有缺失者,應儘速改善完成,以保障兒童權益。
參照「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3條規定:「本規範所稱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係指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之兒童遊樂設施。」及第7條規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查及維護,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之規定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惟考量該規範引用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目前較適用於室外開放的使用區域,如公園、學校附設的遊樂設施,無法落實保障兒童遊樂場之安全,至於餐廳室內封閉式的使用區域以國際標準ASTM F1918較適用。因此,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3年2月24日主動邀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全國公證認證基金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檢驗機構及餐飲業者代表進行會議,會議決議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確定室內遊樂設施安全檢查之適用標準,續要求餐飲業者在標準出爐前,各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餐廳應依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表檢視各門市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委託驗證合格機構選擇適用之標準進行檢查,並於103年6月15日前改善完成,以保障兒童權益。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餐飲業者,如營業場所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儘速檢視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若發現有缺失者,應儘速改善完成。違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爰依同法第5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或第38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衛生局同時呼籲兒童家長應遵守各場所兒童遊樂設施使用規範,依公告標示如「使用年齡及身高限制」等使用遊樂設施,以免發生意外。民眾如有食品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以上訊息,可上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或臺北市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查詢相關訊息。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如何做好店內安全作業規範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超過晚上10點後如店內仍有兒童、少年停留罰款一萬五千 超過晚上10點後如店內仍有兒童、少年停留,若遭警方臨檢或遭人檢舉發現有深夜續留兒童、少年情事,警方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處最高罰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ps:台灣法律訂定晚上10點過後為深夜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
身障女童給麥當勞叔叔一封信:「我坐著一台紅色的電動輪椅,我希望你們有更多的無障礙設施,可以讓更多坐電動輪椅的小朋友進店..」,引發網友們在facebook臉書發起一人一信要西式速食店求麥當勞打造無障礙的用餐環境。
餐廳業者在法律上,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一七○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必須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中商業類公共空間主要指百貨商場、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如店家違反規定,則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處以六至三十萬元罰款,但卻未將餐廳納入規範中,因此麥當勞和數餐廳業者並無違反該法條條款規定。 但餐廳業者在社會與論上,西式速食店麥當勞、肯德基、摩斯漢堡等多家加盟連鎖企業,會造成行動不便的使用設施有,固定式桌椅設計,讓輪椅族無法推進店裡用餐,廁所多設在二樓以上,又無升降梯,手推門太重,輪椅會卡住進不去。因此設計上,應須替便利行動不便者考量,非靠邊桌椅,若中間走道寬度有限,應採非固定式桌椅設計,才易於移動,手推門太重改成自動門,廁所多設在二樓以上,設升降梯。 麥當勞加盟連鎖企業已表示,未來新開店若法規和房東都同意麥當勞變更,將加強無障礙空間設計。在未能改善無障礙空間設計前,現階段門市服務人員對於行動不便的消費者,會主動積極提供點餐或帶位等協助服務。 內政部為便利銀髮族及行動不便人士使用,亦於100年1月17日審查通過「建築技術規則」放寬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不計入建築面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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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如何做好店內安全作業規範,避免顧客在店內受傷情形發生
開店經營確實做好整齊、清潔、乾爽的維護,是創造一個舒適、安全、便利的消費購物環境,是最基本的要求。另店家應做好完善安全作業規範以避免顧客在店內受傷的情形發生,善盡安全維護責任,確保顧客在店內能享有愉悅、便利、安全的購物環境。
1.營業時間內,特別是在消費尖峰階段,應盡量避免進行拖拭、吸塵、打蠟等清潔作業。但如會影響營業或危及安全的髒亂,就應立即處理。
2.賣場內若有陳列展示架,要固定好、重物不宜過高堆貨。
3.避免孩童受傷,孩童在店內嬉鬧、奔跑需立即勸阻。
4.地面濕滑髒污需立刻處理,容易打滑處,宜放止滑墊或其他止滑物品。
5.地面潮濕未完全乾燥前,應放上「場地濕滑,小心行走。」等警示標誌。
6.店內如有提供電扶梯或設有斜坡,應在各樓層電扶梯出入口處和斜坡處加裝數條止滑條及警示語「斜坡處請小心行走」。
7.員工作業區,應標示或掛上「非員工請勿進入標誌」,明確禁止顧客進入,以免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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