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鹽類進口業者稽查結果
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104年3月,針對輸入量較大之20家鹽類進口業者,進行「產品原料來源及驗收」、「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情形」之查核。
經查20家業者已建立原料供應來源及產品流向之紀錄,並抽驗22件產品檢驗重金屬,稽查發現「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檢驗產品天然鹽之重金屬(砷、銅、鉛、汞、鎘)符合食鹽衛生標準;然本案臺鹽公司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並製成食用鹽,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查辦,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進口食品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行政院食安聯合稽查取締小組將持續針對重大民生物資,陸續展開稽查取締行動,避免有不肖業者以非食用混充食用,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以下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行政院聯稽小組公布鹽類進口業者稽查結果
國內食鹽主要仰賴國外輸入,為避免有不肖業者以非食用鹽混充食用鹽,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104年3月,針對輸入量較大之20家業者進行稽查並抽驗22件產品檢驗重金屬。稽查發現「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並製成食用鹽,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查辦;另8家業者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已命其限期改正,而20件檢體之砷、銅、鉛、汞、鎘檢驗結果皆符合食鹽衛生標準,2件檢體檢驗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地方衛生局鎖定20家鹽類進口業者,進行「產品原料來源及驗收」、「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情形」之查核。經查20家業者已建立原料供應來源及產品流向之紀錄,惟「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約37,528公噸並製成食用鹽,如查證確有申報不實之情事,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有3家業者未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已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8家業者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缺失項目如附件),已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食安聯合稽查取締小組將持續針對重大民生物資,陸續展開稽查取締行動,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以維護食品安全並捍衛消費者權益,並公布不合格產品資訊,依法進行後續處理,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行政院聯稽小組公布鹽類進口業者稽查結果補充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以非食品用途之通關代號,進口屬食品之天然鹽約37,528公噸並製成食用鹽,經檢驗產品天然鹽之重金屬(砷、銅、鉛、汞、鎘)符合食鹽衛生標準。本案臺鹽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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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日本進口輸入食品應檢附產地及輻射檢測證明 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4年4月13日將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送請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辦理刊登公報,該措施將自正式公告後30日起生效。 產地證明需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量連鎖加盟業者,應注意「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官方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需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兩項公告,並遵守相關規定;另食品輸入查驗申請,如發現輸入食品申報不實行為,涉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可爰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惟若虛報產地,違法進口五縣暫停輸入之產品,係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違反相關規定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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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布市售清潔類化粧品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檢驗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 103年函請直轄市及各縣(市)衛生局配合至轄區內抽查清潔類化粧品,共計80件,其中國產品46件,輸入品33件,1件未標示國別,進行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類等項目檢驗,結果1件輸入沐浴乳(占1.3%) 檢出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含量超出食藥署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如需使用壬基酚或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等成分為原料時,則其最終製品所含壬基酚或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含量,不得超過0.1% (W/W)」,不符合規定者已請原送驗單位依法處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美容創業者、藥妝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市售化粧品不符合「化粧品使用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為原料之管理規定0.1% (W/W) 」者,依消保法第36條,業者應立即下架回收,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則可依消保法第58條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下載:壬基酚及微生物_不合格檢體照片_0048959002.pdf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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