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蓉公司就其臺中崇德店門市,於101年7月5日報紙刊登「破盤價秒殺7/5-7/8租約到期 結束營業 最終回」等語,予人印象為崇德店因租約到期,將結束營業,只剩最後3天特惠銷售。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員蓉公司接續於101年7月7日、7月17日、7月23日、7月25日、8月17日、9月5日、9月14日刊載「結束營業、租約到期」等語,並未依前揭廣告於101年7月8日結束特惠銷售,實無結束營業情事,顯與前揭廣告予人印象不符,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2月20日第1111次委員會議通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員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宣稱「結束營業、租約到期」則不得有俟時限屆止即再延長結束倒數時間之情事發生,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比較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員蓉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於報紙刊登「結束營業、租約到期」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2月20日第1111次委員會議通過,員蓉寢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員蓉公司)於報紙刊登「結束營業、租約到期」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員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員蓉公司就其臺中崇德店門市,於101年7月5日刊登「破盤價秒殺7/5-7/8租約到期 結束營業 最終回」等語,予人印象為崇德店因租約到期,將結束營業,只剩最後3天特惠銷售。惟查員蓉公司接續於101年7月7日、7月17日、7月23日、7月25日、8月17日、9月5日、9月14日刊載「結束營業、租約到期」等語,並未依前揭廣告於101年7月8日結束特惠銷售,顯與前揭廣告予人印象不符。
雖員蓉公司表示崇德路門市,租約從98年起至101年7月20日,惟查其於101年7月20日租約到期後,復於101年7月20日續租30日(自101年7月21日至8月19日),再於101年8月16日續租30日(自101年8月20日至9月18日),實無結束營業情事。且依一般通念「結束營業」係指即將結束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本案員蓉公司於廣告併載「結束營業」、特定日期及最後幾天等語,較僅刊載「結束營業」更強調結束營業時間倒數計時,欲敦促有意購買者加強購買動機及行動,實際卻俟時限屆止即延長結束倒數時間,顯與一般通念不符,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員蓉公司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2月20日第1111次委員會議通過,員蓉寢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員蓉公司)於報紙刊登「結束營業、租約到期」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員蓉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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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雅宣稱原產地台灣廣告不實公平會罰5萬
奇雅公司於文筆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就奇雅公司銷售「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A1」、「客房智慧型保險箱NCS-Y1B」、「冰箱NCF40S」、「冰箱NCF40T」、「電熱水壺NCK-PP1-W」、「保險箱NCS-A3」與「保險箱NCS-C」宣稱「原產地1:台灣」,就「NCF新型態客房冰箱與NCS智慧型客房保險箱」宣稱「品保認證:ISO9001,ISO14001,CCC,CF,UL,CB,台灣BSMI商檢」,以及就「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B」、「吸收式無聲小冰箱NCF40JG-B」宣稱「原產地1:台灣」、「通過SGS等國際權威檢測機購測試」與「品質認證:通過ISO14001、UL等多國認證」。
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等商品均為中國製造,且品質認證相關宣稱亦無法提供相關認證之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網站刊載之廣告與商品之原產地、品質為虛偽不實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10次委員會議通過,處奇雅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若有宣稱「原產地」則要與實際銷售商品為原產地所製造,且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宣稱「原價」、「市價」與實際價格不符罰5萬長榮家具行於報紙及網站廣告刊載 「5尺二線獨立筒床墊」、「原價$22000」、「促銷價$1990元」,「美國原裝進口席夢思名床」、「原價160000」、「斷頭價18800」,且於所示原價價格加註打叉記號,宣稱各商品之「原價」、「市價」價格,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長榮家具行未曾以廣告所示「原價」或「市價」銷售各該商品,僅以略高於廣告所載「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之價格銷售,則其實際銷售情形,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甚大。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1年9月5 日第1087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爰引公平交易法第41條,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報紙及網站刊載促銷活動, 宣稱「促銷價」、「斷頭價」、「特優價」價格銷售,則要與實際銷售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促銷前後價格優惠幅度印象相符,且應注意網頁、DM宣傳廣告宣稱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在銷售或宣傳時若有使用行銷用語,應提出證實其行銷用語的相關文章或須有客觀數據或調查報告足以證明佐證,若有提出標章認證,應注意 標章認證使用效期是否業已屆至而不得再使用,若已到期應將標章認證移除,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小吃店行銷公團購廣告不實共罰15萬 一起行銷公司及麻六品於GOMAJI網站刊載「【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團購廣告,並宣稱「5折!只要220元,即可享用原價439元【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吃到飽」、「優惠兌換期限為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需三天前訂位並告知使用團購憑證,否則恕無法提供服務,敬請配合」、「限週一至週五使用,用餐時間限2小時」、「適用分店麻六品(總店)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日12:00PM~1:00AM」等語, 經查麻六品未就其營業時間12:00PM至1:00AM全部時段及總座位數開放訂位,僅開放每日三時段之1樓座位,並向消費者表示晚上時段訂位已滿可至GOMAJI團購網退費,然此用餐時段及座位數量限制未於網站廣告明載,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團購憑證可於店家每日營業時間12:00PM~1:00AM間使用,及使用座位數量為店家總座位數之印象不符,以上限制情形與消費者就廣告內容有關團購憑證之使用時間及座位數量之認知產生差異,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2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一起行銷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麻六品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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