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家電企業社於網頁刊載之內容,及以「日立維修服務站」於搜尋引擎查詢連結後畫面顯示為北區家電企業社載有日立品牌於各縣市服務站之區域及服務電話之網頁,前揭廣告予人印象為北區家電企業社似與日立原廠分駐各縣市之維修服務站有關,或與日立原廠具授權或代理關係。然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據該事業表示案關網頁係提供日立、三洋、聲寶等各品牌之家電維修服務,與日立原廠等各品牌提供之服務無關,是案關廣告核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2月6日第1110次委員會議通過,北區家電企業社於網頁宣稱「日立各區服務據點」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爰處北區家電企業社新臺幣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網站內刊登行銷廣告網頁,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以下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北區家電企業社於網頁宣稱「日立各區服務據點」等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2月6日第1110次委員會議通過,北區家電企業社於網頁宣稱「日立各區服務據點」等,及「最新消息」刊載之事業主體,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處北區家電企業社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北區家電企業社於網頁刊載之內容,及以「日立維修服務站」於搜尋引擎查詢連結後畫面顯示為北區家電企業社載有日立品牌於各縣市服務站之區域及服務電話之網頁,前揭廣告予人印象為北區家電企業社似與日立原廠分駐各縣市之維修服務站有關,或與日立原廠具授權或代理關係。據該事業表示案關網頁係提供日立、三洋、聲寶等各品牌之家電維修服務,與日立原廠等各品牌提供之服務無關。然整體網頁內容及搜尋引擎連結所得各縣市服務資訊網頁,僅顯示日立品牌,並無揭示尚有服務其他各家電品牌,亦無提供維修服務之事業名稱,觀者並不易知悉實際維修家電之事業主體,且不清楚是否與日立品牌業者不存在合作關係,要難認不生混淆與日立等品牌有授權、代理或直接經銷等合作關係,是案關廣告核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並表示,該事業於網頁左下方「最新消息」項下連結出現之網頁下方刊載同樣經營維修家電業務之他事業名稱,使人無法辨識提供服務主體及來源,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故案關廣告核為虛偽不實情事,亦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以下是 開店商家& 網頁廣告不實 相關法律經營實務經驗知識 --由阿甘創業加盟網提供
小吃店行銷公團購廣告不實共罰15萬
一起行銷公司及麻六品於GOMAJI網站刊載「【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團購廣告,並宣稱「5折!只要220元,即可享用原價439元【麻六品】麻辣鴛鴦鍋吃到飽」、「優惠兌換期限為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需三天前訂位並告知使用團購憑證,否則恕無法提供服務,敬請配合」、「限週一至週五使用,用餐時間限2小時」、「適用分店麻六品(總店)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日12:00PM~1:00AM」等語,
經查麻六品未就其營業時間12:00PM至1:00AM全部時段及總座位數開放訂位,僅開放每日三時段之1樓座位,並向消費者表示晚上時段訂位已滿可至GOMAJI團購網退費,然此用餐時段及座位數量限制未於網站廣告明載,與消費者自廣告所獲團購憑證可於店家每日營業時間12:00PM~1:00AM間使用,及使用座位數量為店家總座位數之印象不符,以上限制情形與消費者就廣告內容有關團購憑證之使用時間及座位數量之認知產生差異,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公平交易委員會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2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一起行銷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麻六品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呼籲,開店商家 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及創業開店者刊登行銷廣告,應注意廣告表示要與事實相符,且其差異要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以避免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網頁照片或圖片名實不符小心遭罰30萬! 網路店家為吸引消費者目光,或促進商品銷量,經常美化刊登於網頁上之照片或圖片,但當消費者參考照片或圖片,透過郵購收到商品後,才驚覺與廣告圖片相差很大,嚴重影響交易。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濫用廣告內容吸引消費者之行為,對其他採行正當合理交易行為業者不公平,對於業者規避調查、拒絕答覆等情事,不排除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57條等規定,處罰該業者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網路開店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若有在網頁或是其他文宣上刊登參考照片或圖片,務必不要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而被裁處罰鍰。 |
招募加盟過程加盟店數和淨利廣告不實罰50萬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菁英加盟網」網路廣告表示「已加盟」之家數總計為「29」家,及宣稱「DSC五年淨利潤」達「500萬~780萬」等文字,惟查其刊登系爭廣告時,已加盟之店數僅有10家,扣除檢舉人等3家不再營業之加盟店,廣告時之加盟店家數實際僅有7家,另公司自承每月營業額非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5年(60個月)之淨利潤無法達到廣告所宣稱之500萬元至780萬元。廣告表示內容顯與事實未符,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爰引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企業淨利潤計算,不能係由其自行估算各項費用金額、比率所推算,而是要依所屬任一加盟店實際營業資料,或所有加盟店平均營業情形所推算,以免觸犯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而受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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